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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北区发布重要通知!什么时候可以不戴口罩?国家卫健委有了新说

2020-03-18 21:11聚焦

简介" 今天上午, 青岛市公安局市北分局发布 关于加强新冠肺炎疫情 境外输入防控工作的通告 具体如下 ↓↓↓ 青岛市公安局市北分局 关于加强新冠肺炎疫情 境外输入防控工作的通告 为有效防范和应对境外新冠肺炎疫情输入,保障广大人民群众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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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天上午,

青岛市公安局市北分局发布

关于加强新冠肺炎疫情

境外输入防控工作的通告

具体如下

↓↓↓

青岛市公安局市北分局

关于加强新冠肺炎疫情

境外输入防控工作的通告

为有效防范和应对境外新冠肺炎疫情输入,保障广大人民群众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和青岛市新冠肺炎疫情防控指挥办公室《关于加强疫情防控期间入境人员来青返青申报登记工作的通告》,现就加强新冠肺炎疫情防控期间入境人员入青岛市市北区主动申报登记工作和全区市民监督举报的有关要求通告如下:

一、主动申报

(一)申报对象

境外入市北区人员(指出国<境>返回的中国公民和入境的外国人、无国籍人),包括通过境外直接抵青或从其他城市中转抵青进入市北区的人员。

(二)申报要求

1.拟由境外入市北区的人员,应由其本人、亲属或所在单位提前72小时向居住地所在社区(居委会)报备。

2.境外入市北区人员在到达市北区后,应当遵守有关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防控工作的决定和命令,必须在第一时间主动向所在社区(居委会)、企业(单位)如实申报个人信息,报告健康状况、活动轨迹、接触人员等相关情况,接受检验检疫、隔离观察等疫情防控措施,并登录“青岛市入境人员信息系统”,如实申报登记有关信息。

3.宾馆、酒店等要严格落实入境人员临时住宿登记报告义务,接待单位、社区(居委会)、出租房主、留宿人等应按规定将入境人员的健康状况、活动轨迹、接触人员等情况及时向公安机关或相关疫情防控部门报告,引导入境人员第一时间登录“青岛市入境人员信息系统”,如实申报登记有关信息,配合落实各项疫情防控措施。

4.截至本通告发布之日入境未满14日且未向所在社区(居委会)、企业(单位)报到的人员,应当尽快报到,并登录“青岛市入境人员信息系统”,如实申报登记有关信息。

市北区发布重要通知!什么时候可以不戴口罩?国家卫健委有了新说法

▲“青岛市入境人员信息系统”

可通过扫码或登录

“青岛政务网”微信公众号“疫情防控”专栏,

点击“入境登记”进入。

(三)隔离措施

1.境外入市北区人员必须第一时间根据疫情防控部门的要求进行十四天的集中或居家隔离观察,自觉进行体温检测。

2.境外入市北区人员出现发热、咳嗽等异常症状,必须主动向所在社区(居委会)、街道办事处报告,由区内转运车辆转运至定点医院就诊,不得擅离居家隔离场所,不得乘坐公共交通工具就医。

二、监督举报

市民应当积极对境外入市北区人员进行监督,敦促其按规定申报登记。发现境外入市北区人员可能违反疫情防控措施的,及时向所在地公安机关或者街道办事处举报。

三、法律责任

对入境人员故意隐瞒谎报病情、旅居史、密切接触人员,拒不执行疫情防控规定的,依法予以行政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本通告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青岛市公安局市北分局

2020年3月18日

此前,小编推送过来自

市南、城阳、西海岸等区市

发布的关于加强新冠肺炎疫情

境外输入防控工作的通告。

什么时候可以不戴口罩?

国家卫健委发布指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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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月18日,国家卫健委网站发布《关于印发公众科学戴口罩指引的通知》,对不同场景下戴口罩提出科学建议,全文如下。

市北区发布重要通知!什么时候可以不戴口罩?国家卫健委有了新说法

公众科学戴口罩指引

科学戴口罩,对于新冠肺炎、流感等呼吸道传染病具有预防作用,既保护自己,又有益于公众健康。目前,在抗击新冠肺炎疫情形势下,为引导公众科学戴口罩,有效防控疫情,保护公众健康,特提出以下指引。

一、普通公众

(一)居家、户外,无人员聚集、通风良好。

防护建议:不戴口罩。

(二)处于人员密集场所,如办公、购物、餐厅、会议室、车间等;或乘坐厢式电梯、公共交通工具等。

防护建议:在中、低风险地区,应随身备用口罩(一次性使用医用口罩或医用外科口罩),在与其他人近距离接触(小于等于1米)时戴口罩。在高风险地区,戴一次性使用医用口罩。

(三)对于咳嗽或打喷嚏等感冒症状者。

防护建议:戴一次性使用医用口罩或医用外科口罩。

(四)对于与居家隔离、出院康复人员共同生活的人员。

防护建议:戴一次性使用医用口罩或医用外科口罩。

二、特定场所人员

(一)处于人员密集的医院、汽车站、火车站、地铁站、机场、超市、餐馆、公共交通工具以及社区和单位进出口等场所。

防护建议:在中、低风险地区,工作人员戴一次性使用医用口罩或医用外科口罩。在高风险地区,工作人员戴医用外科口罩或符合KN95/N95及以上级别的防护口罩。

(二)在监狱、养老院、福利院、精神卫生医疗机构,以及学校的教室、工地宿舍等人员密集场所。

防护建议:在中、低风险地区,日常应随身备用口罩(一次性使用医用口罩或医用外科口罩),在人员聚集或与其他人近距离接触(小于等于1米)时戴口罩。在高风险地区,工作人员戴医用外科口罩或符合KN95/N95及以上级别的防护口罩;其他人员戴一次性使用医用口罩。

三、重点人员

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疑似病例、确诊病例和无症状感染者;新型冠状病毒肺炎密切接触者;入境人员(从入境开始到隔离结束)。

防护建议:戴医用外科口罩或无呼气阀符合KN95/N95及以上级别的防护口罩。

四、职业暴露人员

(一)普通门诊、病房等医务人员;低风险地区医疗机构急诊医务人员;从事疫情防控相关的行政管理人员、警察、保安、保洁等。

防护建议:戴医用外科口罩。

(二)在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确诊病例、疑似病例患者的病房、ICU工作的人员;指定医疗机构发热门诊的医务人员;中、高风险地区医疗机构急诊科的医务人员;流行病学调查、实验室检测、环境消毒人员;转运确诊和疑似病例人员。

防护建议:戴医用防护口罩。

(三)从事呼吸道标本采集的操作人员;进行新型冠状病毒肺炎患者气管切开、气管插管、气管镜检查、吸痰、心肺复苏操作,或肺移植手术、病理解剖的工作人员。

防护建议:头罩式(或全面型)动力送风过滤式呼吸防护器,或半面型动力送风过滤式呼吸防护器加戴护目镜或全面屏;两种呼吸防护器均需选用P100防颗粒物过滤元件,过滤元件不可重复使用,防护器具消毒后使用。

五、使用注意事项

(一)呼吸防护用品包括口罩和面具,佩戴前、脱除后应洗手。

(二)佩戴口罩时注意正反和上下,口罩应遮盖口鼻,调整鼻夹至贴合面部。

(三)佩戴过程中避免用手触摸口罩内外侧,应通过摘取两端线绳脱去口罩。

(四)佩戴多个口罩不能有效增加防护效果,反而增加呼吸阻力,并可能破坏密合性。

(五)各种对口罩的清洗、消毒等措施均无证据证明其有效性。

(六)一次性使用医用口罩和医用外科口罩均为限次使用,累计使用不超过8小时。职业暴露人员使用口罩不超过4小时,不可重复使用。

《公众科学戴口罩指引》全文

境外归来不主动报告,山东4人被通报

↓↓↓

1人境外回德州不报备

2020年3月14日,乐陵市公安局受案调查一起拒不执行紧急状态下决定、命令案件。

经调查:史某(男41岁),在柬埔寨工作。3月12日乘机于深圳入境,后转机至济南遥墙机场。其朋友当日将其接回家中,3月13日下午史某去德州,14日下午被工作人员接回后接受集中隔离。

疫情当前,史某未按照相关规定主动向所在社区(村)委员会报告,扰乱了全市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防控工作秩序。对此,乐陵市公安局已对其受案调查,对其他相关人员也正调查中。

莱州2人被严肃处理

近日,莱州有两名入境返莱人员不按疫情防控的相关要求主动报告个人信息,涉事人员及其亲属被公安机关给予严肃处理。两人已被集中观察,与其密切接触的亲属正在居家隔离中。

福山1人被行政处罚

3月14日,据烟台福山区委宣传部微信公众号,烟台一男子未如实报告境外归来经历,被行政处罚。

3月7日,杜某某从境外回国返回福山时,未主动向居住地报告,且在街道和有关部门工作人员向其了解情况时,不如实报告,逃避接受隔离观察。

杜某某的行为违反了疫情防控相关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相关规定,3月13日,烟台市公安局福山分局对杜某某依法作出行政处罚。

疫情防控虽然取得了阶段性胜利,

但疫情仍未解除,

希望大家保护好自己,

切勿掉以轻心!


内容来源:国家卫健委、青岛日报、大众日报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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