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优化营商法治环境 服务保障企业发展青岛中院发布企业经营法律风
2020-01-17 05:14聚焦
简介" 为帮助企业提升法律风险防控能力,促进企业持续健康发展,进一步优化市场化、法治化、国际化营商环境,1月16日上午,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举行新闻发布会,发布青岛中院《企业法律风险防控提示白皮书》。白皮书对2019年青岛涉外商事案件、60件涉国企商事案件...
为帮助企业提升法律风险防控能力,促进企业持续健康发展,进一步优化市场化、法治化、国际化营商环境,1月16日上午,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举行新闻发布会,发布青岛中院《企业法律风险防控提示白皮书》。白皮书对2019年青岛涉外商事案件、60件涉国企商事案件和100件民营企业涉诉案件进行梳理,对企业经营管理中存在的法律风险点进行分析,就涉外企业、国有企业、民营企业防控法律风险提出有针对性的措施,并附上相关法律条文为企业依法规范经营提供参考。
2019年,青岛全市两级法院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认真贯彻落实中央和省委、市委关于服务保障经济高质量发展的决策部署,紧紧围绕“法治是最好的营商环境”目标要求,平等、全面、依法保护产权,平等保护中外当事人合法权益。中院出台了《关于为优化营商环境提供司法保障的意见》《坚持平等保护优化营商法治环境实施方案》等文件;实施诉讼服务升级、审判质效提升、社会信用助推、司法宣传推进四项工程;依法妥善审理各类民事商事案件,维护安全稳定的交易秩序。妥善审理企业破产案件,完善救治和退出机制;推进纠纷多元化解决机制建设,建立典型案例发布常态化机制,创新司法宣传方式途径,建立保障企业经济发展协同调研机制。增强工作的主动性、前瞻性,推动公平高效的司法环境与高水平的营商环境良性互动。加强与政府有关部门、行业协会的双向沟通,定期与企业举办座谈会,了解企业的司法需求以及对法院工作的意见和建议,不断提升司法服务保障的针对性和有效性。通过举办大讲堂、送法进企业等活动普及法律知识,引导企业和企业家依法治企、依法经营,防范经营风险。
青岛法院在案件审理过程中发现,部分企业在法律意识、缔约履约、内部管理等方面存在不少问题。
国有企业的问题主要表现在:1、缔约过程存在瑕疵。存在规避法律禁止性规定、违约金条款约定不当、以买卖之名行借贷之实等问题。2、履约过程不规范。存在长期交易账目不清、项目部管理不规范、电信服务瑕疵等问题。3、国企改制存在交接瑕疵。4、涉公司纠纷存在法律盲区。存在诉请欠缺公司法上的依据、诉请欠缺公司章程规定的前置程序、欠缺对公司担保的合法性审查等问题。
民营企业的问题主要表现在:1、依法治企观念淡薄,法律意识有待加强。部分民营企业存在“重效益轻法治”经营理念。2、严格履行合同不够,契约精神有待强化。部分民营企业订立合同、履行合同不够严格。3、举证责任认识不到位,证据意识有待提升。部分民营企业证据意识不强,尚未树立起收集证据、保护证据、运用证据的意识。4、常态化规范化管理欠缺,风险防范举措有待完善。部分中小民营企业存在忽视规章制度建设、队伍管理不善、缺乏风险预警体系等问题。5、治理结构存在缺陷,公司治理现代化任重道远。民营企业的公司治理体系存在不同程度的缺陷,如“家族化”管理模式仍然存在、股权结构不合理、权限设置不明、监事会体系不健全等。6、融资纠纷案件高发,风险管理能力亟待提高。存在为获取金融机构融资疏于风险防范、对民间借贷后果缺乏预判、新兴民营金融机构风控能力不高、民营企业投保专业性不强等问题。
涉外企业的问题主要表现在:1、国内企业对国际商事仲裁重视不够,常因缺席国际商事仲裁程序而蒙受不利后果。2、从事涉外业务的企业不熟悉信用证及独立保函应用规则,以信用证欺诈或保函欺诈为由申请止付时,多因证据不足被法院驳回。3、利用离岸公司逃废债避债情形多发,国际货物买卖合同纠纷中涉及合同主体的认定问题增多。4、与国际货物买卖有关的不当得利纠纷增多,合同主体的风险防范意识有待增强。5.涉及域外产品质量纠纷、域外建设工程纠纷增多,因没有约定质量标准、没有及时固定证据导致权利难以保障。6、要求境外公司股东承担责任的案件增多,对公司注册地法律的查明、应用成为案件审理的重要一环。7.涉公司纠纷中刑民交叉案件增多,公司管理亟需规范。8、涉外资银行案件占比较高,外资银行的风险防范意识有待提高。9、涉及境外旅游的合同纠纷及保险合同纠纷增多,相关行业的规范性及服务水平有待提高。10、新类型涉外案件增多,存在着证据难以固定、主体身份难以查明等问题。
对国有企业、民营企业和涉外企业经营中存在的法律风险点,青岛中院提出了有针对的建议。
对国有企业,青岛中院建议:1、强化企业风险防范机制。缔约时高度重视对对方资信的审查,强化缔约时责任到人意识,履约过程中持续关注对方资信变化情况。2、强化依法缔约意识。强化平等意识,践行契约正义原则;强化守法意识,不能规避法律禁止性规定。3、强化公司自治理念。重视公司章程的制定,强化前置程序意识。4、建构企业负责人出庭机制。
对民营企业,青岛中院建议:1、强化守法重约底线思维。以合法经营为基、以诚信经营为本。2、规范订立、严格履行合同条款。3、提高证据意识,确保有效维权。要取得书面证据、妥善保管证据、学会运用证据。4、规范企业内部管理制度。对内规范企业用工制度、对外规范企业经营制度。5、推进公司治理现代化建设。严格股东出资与公司资产界限,依法履行公司变更手续,科学合理安排股权结构,完善公司治理结构,重视公司退出机制。6、构筑诚信理性专业的融资风控体系。树立以信用享低息的融资理念,充分预判民间借贷对企业经营、股东权益的影响,新兴金融机构切实加强风控管理,切实增强保险意识。
对涉外企业,青岛中院建议:1、积极改善外商投资政策法律环境,维护公平开放市场环境。2、企业要有积极参与国际仲裁的勇气,法院要做好对外国仲裁裁决的承认与执行工作。3、国内企业“走出去”的过程中要加强对相关国家和地区的法律研究,防范法律风险和地缘政治风险。4、加强对有关国际公约、国际惯例等知识的普及,提高从事涉外法律服务人员水平。5、完善司法机关与相关机构的协同监管,提高风险防范能力。6、推进诉讼与非诉讼相衔接的矛盾纠纷解决机制,通过多元方式积极化解各类涉外商事纠纷。
青岛中院还发布了国有企业、民营企业涉诉典型案例和平等保护中外当事人合法权益典型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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