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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严惩」医院护士出售产妇信息,1条卖2块!法院一审判了
2020-01-16 07:21聚焦
简介" 近年来, 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的案件多发, 虽然公安机关严厉打击, 还是屡犯不止。 近日,青岛市市北区人民法院对 青岛大学附属医院两位护士 侵犯公民个人信息一案 做出一审刑事判决。 具体啥情况?一起来关注! 据悉,青岛大学附属医院的两位护士,在2016年...
近年来,
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的案件多发,
虽然公安机关严厉打击,
还是屡犯不止。
近日,青岛市市北区人民法院对
青岛大学附属医院两位护士
侵犯公民个人信息一案
做出一审刑事判决。
具体啥情况?一起来关注!
据悉,青岛大学附属医院的两位护士,在2016年至2017年间,将该院新生儿家长信息以两元每条的价格卖给美素奶粉业务代表,并通过“介绍产科医生为美素奶粉公司讲课“的方式收取好处费。
两位被告人犯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退缴违法所得,免予刑事处罚。
依据山东省青岛市市北区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2019)鲁0203刑初1097号,青岛市市北区人民检察院以青市北检公刑诉〔2019〕662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刘某某、宗某某犯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于2019年11月12日向市北区人民法院提起公诉。
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刘某某、宗某某是青岛大学附属医院的护士。2016年7月至2017年2月期间,刘某某伙同宗某某,利用工作便利,先后多次将获取的公民个人信息出售给张某(已判刑)。刘某某、宗某某共获利5150元,其中刘某某获利1460元,宗某某获利3690元。2017年2月至2017年7月期间,刘某某利用工作便利,先后多次将获取的公民个人信息出售给张某,共获利人民币3350元。
审理过程中,被告人刘某某供述,她在青医附院本部产科胎心监护室工作,而张某是美素奶粉的业务代表。2016年6月,张某说美素奶粉公司要办“妈妈班”,让帮着给她们公司提供婴儿家长的个人信息。但刘某某没有机会接触到院内婴儿家长的登记信息,就找到了产科病房的护士宗某某,让她去拍摄这些信息。
自2016年7月起,宗某某就通过微信图片的形式向刘某某发送新生儿信息,刘再将这些信息转发给张某,张某通过微信转账的形式向她付款,并每次多转200元作为好处费。她收到张某的转款后会扣除好处费,将剩下的钱通过微信转账给宗某某。
2017年2月之后,宗某某回家休产假,无法给她继续提供信息,她就将到胎心监护室检查的孕妇提供的信息写在表格上,然后再拍照通过微信发给张某。2016年7月至2017年7月,张某通过微信向其转账共计1.03万元。
其中,1800元是刘某某帮助张某找产科医生给她们公司办“妈妈班“的介绍费,剩余的是向张某提供信息的报酬共计8500元。刘某某通过微信转账向宗某某支付费用共计3690元,自己获利4810元。
而被告人宗某某供述,她是青医附院本部产科护士。2016年6月,同事刘某某说有公司要办妈妈班,让帮忙提供一些产妇的信息,并说公司会给一定的报酬。她便将医院新生儿听力筛查登记本上的新生儿父母信息用手机拍下来发给刘某某,刘通过微信转账向她支付报酬。
庭审材料显示,为推销奶粉,美素奶粉的业务代表张某在从刘某某处购买新生儿家长信息时,谈定的价格是每条两元钱。
在案件的审理过程中,被告人刘某某主动退缴违法所得人民币4810元,被告人宗某某主动退缴违法所得人民币3690元。
市北区人民法院认为,被告人刘某某、宗某某违反国家有关规定,向他人出售公民个人信息,情节严重,其行为均构成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二被告人系将在履行职责过程中获得的公民个人信息出售给他人,应从重处罚。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
两被告人系自首,可以从轻处罚或者减轻处罚;系初犯,系自首,全部退赃,确有悔罪表现,犯罪情节轻微,依法可以免予刑事处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一第一、二款、第三十七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侵犯公民个人信息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条之规定,被告人刘某某犯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免予刑事处罚;被告人宗某某犯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免予刑事处罚。
生活中,
需要我们登记个人资料的情况越来越多,
几乎涉及到人们衣食住行方方面面,
可就是有一些不法分子隐藏在暗处,
无所不用其极
套取公民个人信息,谋取利益。
如要避免这种情况,
除了个人需要提高防范意识外,
更需要全社会的重视。
如何从源头斩断畸形的供求利益链,
杜绝类似行为的发生,
也是监管部门下一步要思考的问题。
文章来源:转载·法治青岛新闻中心、山东省人民检察院、青岛新闻网
编辑:月半马尧
审核:怀楠
监制:王林 郝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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