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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年2月1日施行!青岛首次划定禁用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区域

2019-12-31 19:21聚焦

简介" 大众网·海报新闻12月31日讯(记者 蒋甜)12月31日,大众网·海报新闻记者从市生态环境局召开的新闻媒体通气会上获悉,青岛市人民政府发布《关于划定禁止使用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区域的通告》(以下简称“通告”),决定自2020年2月1日起施行。 全面摸排 建...

"明年2月1日施行!青岛首次划定禁用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区域明年2月1日施行!青岛首次划定禁用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区域

大众网·海报新闻12月31日讯(记者 蒋甜)12月31日,大众网·海报新闻记者从市生态环境局召开的新闻媒体通气会上获悉,青岛市人民政府发布《关于划定禁止使用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区域的通告》(以下简称“通告”),决定自2020年2月1日起施行。

全面摸排 建立非道路移动机械台账

据了解,非道路移动机械适用范围广且发动机以柴油为燃料的居多,由于在用机械老旧、使用维修保养不及时不到位,或者使用不符合要求的油品等原因,导致很多机械在作业过程中排放黑烟等可视污染物,是大气污染的重要来源。

今年以来,市生态环境局联合多部门在全市范围内开展摸底调查和编码登记工作,要求各区市相关部门充分做好协同联动,充分发挥行业主管部门的力量,推动工作顺利进行。全市非道路移动机械申报登记情况,从排放阶段看,国一及以下机械占11.1%,国二以上机械累计占65.4%,其他机械累计占23.5%。由于当前使用国二标准的机械数量占比较高,统筹考虑我市城市发展建设、非道路移动机械购买和使用成本、市场需求等有关情况,决定采取分阶段、分步骤的方式逐步加强管控。首先对国一及以下排放标准的非道路移动机械限制使用,视实施情况后再适时扩大监管范围。

禁用范围 部分区(市)可自行划定

通告中明确了禁止使用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的区域范围,主要是市南区、市北区、李沧区和崂山区天水路以南、滨海大道-松岭路以西区域范围,城阳区墨水河以东、青龙-青新高速以西区域范围,青岛西海岸新区城市管理核心区范围,青岛高新区核心建成区、红岛街道、河套街道行政区域范围。

其他区(市)政府根据辖区内环境空气质量状况自行划定禁止使用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的区域范围。

种类标准 三种情况属于高排放

本通告所指非道路移动机械主要包括但不限于:工业钻探设备、工程机械(包括装载机、推土机、压路机、沥青摊铺机、非公路用卡车、挖掘机、叉车等)、农业机械(包括大型拖拉机、联合收割机等)、林业机械、材料装卸机械、雪犁装备、机场地勤设备、空气压缩机、发电机组、渔业机械(增氧机、池塘挖掘机等)、水泵、港口码头机械设备等装配有发动机的移动机械和可运输工业设备等。

通告明确非道路移动机械有下列形之一的属于高排放标准:一是排放黑烟等明显可视污染物的;二是经检验,污染物排放超过《非道路柴油移动机械排气烟度限值及测量方法》(GB36886-2018)中规定的Ⅲ类限值的;三是国Ⅰ及以下排放标准的非道路移动机械。

新闻链接一:

《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中第六十一条“城市人民政府可以根据大气环境质量状况,划定并公布禁止使用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的区域”。《山东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中第四十四条“城市人民政府可以根据大气环境质量状况,划定并公布禁止使用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的区域”。《青岛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第三十条“市、区(市)人民政府可以根据大气环境质量状况,划定并公布禁止使用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的区域”。

国务院和山东省人民政府在打赢蓝天保卫战三年行动计划中均提出 “开展非道路移动机械摸底调查,划定非道路移动机械低排放控制区,严格管控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

新闻链接二:

《山东省非道路移动机械排气污染防治规定》山东省人民政府令第327号,已经2019年12月16日省政府第57次常务会议通过,自2020年2月1日起施行。

根据规定,非道路移动机械实行信息登记管理制度。新增的非道路移动机械所有人应当自获得所有权之日起30日内,通过互联网或者现场等方式向就近的设区的市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或者其派出机构提供登记信息。现有的非道路移动机械所有人应当自本规定实施之日起3个月内,按照前款规定提供登记信息。

山东省规定将严惩非道路移动机械排气污染行为:

一是非道路移动机械所有人未按照规定提供登记信息或者及时进行变更、注销登记信息,或者提供虚假登记信息的,由所在地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拒不改正的,处5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的罚款。

二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设区的市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5000元的罚款:使用超过污染物排放标准和有明显可见烟非道路移动机械的;擅自拆除、破坏或者非法改装非道路移动机械污染控制装置的;在禁止使用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的区域内使用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的。

三是非道路移动机械所有人或者使用人拒不接受监督抽测的,由省人民政府、设区的市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或者其他负有非道路移动机械排气污染防治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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