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酒后驾驶摩托车,男子被提起公诉
2019-12-26 23:41聚焦
简介" 被告人卢某某,男,1962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102031962********,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无业,暂住青岛市崂山区枯桃村(户籍地辽宁省大连市中山区**号5-4)。2019年12月13日因涉嫌危险驾驶罪被青岛市公安局崂山分局拘留。 本案由青岛市公安局崂...
被告人卢某某,男,1962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102031962********,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无业,暂住青岛市崂山区枯桃村(户籍地辽宁省大连市中山区**号5-4)。2019年12月13日因涉嫌危险驾驶罪被青岛市公安局崂山分局拘留。
本案由青岛市公安局崂山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卢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12月13日向崂山区检察院移送审查起诉。崂山区检察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被告人卢某某于2019年11月30日22时许,醉酒后无证驾驶无牌号二轮摩托车沿本市崂山区玉龙路由西向东行驶至松岭路路口处时,被青岛市公安局崂山分局交通警察大队民警查获。
被告人卢某某接公安机关电话通知后,于2019年12月6日主动到案。
乙醇检验报告:卢某某血样中检出乙醇成分,含量为92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发破案经过、驾驶人信息查询、机动车信息查询、人口信息、前科查询、血样提取登记表,被告人卢某某的供述与辩解,乙醇检验报告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卢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崂山区检察院认为,被告人卢某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卢某某具有自首情节,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建议判处被告人卢某某拘役一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四千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人民检察院案件信息公开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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