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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岛房产调控新规:商品房取得不动产权证书5年后方可交易
2018-04-19 10:08今日青岛
简介4月18日,青岛市国土资源房管局发布《关于持续促进我市房地产市场平稳有序运行的通知》。 通知确定:一是在市南区、市北区、李沧区、崂山区、黄岛区、城阳区(包括高新区)范围内,对已拥有1套住房的本市(七区三市,下同)户籍居民家庭(含部分家庭成员为本...
4月18日,青岛市国土资源房管局发布《关于持续促进我市房地产市场平稳有序运行的通知》。
通知确定:一是在市南区、市北区、李沧区、崂山区、黄岛区、城阳区(包括高新区)范围内,对已拥有1套住房的本市(七区三市,下同)户籍居民家庭(含部分家庭成员为本市户籍居民的家庭,包括夫妻双方及未成年子女,下同)、能够提供从购房申请之日起前2年内在本市连续缴纳12个月及以上个人所得税纳税证明或社会保险缴纳证明的非本市户籍居民家庭(家庭成员均不拥有本市户籍,下同),限购1套住房(含新建商品住房和二手住房,下同);对在上述区域内已拥有2套及以上住房的本市户籍居民家庭、拥有1套及以上住房的非本市户籍居民家庭、无法提供上述纳税证明或社会保险缴纳证明的非本市户籍居民家庭,暂停向其售房。补交、补办个人所得税纳税证明或社会保险缴纳证明的不予认可。二是在本市范围内(七区三市)新购买的新建商品住房和二手住房,需取得《不动产权证书》满5年后方可上市交易。
分析认为,岛城之前出台的限外地居民购房和住房2年限售政策,在一定程度上抑制了投资投机购房需求。为进一步贯彻落实“房子是用来住的,不是用来炒的”定位,按照国家关于加强房地产市场分类调控的总体部署,根据全市房地产市场的新形势、新情况,此次政策调整聚焦于保护刚需、支持改善性住房需求,加大限购、限售政策力度,抑制投资、投机性购房需求,必将进一步促进青岛房地产市场平稳、有序发展。
附:
青岛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关于持续促进我市房地产市场平稳有序运行的通知
各区、市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市直各单位:
为进一步贯彻落实“房子是用来住的,不是用来炒的”定位,按照国家关于加强房地产市场分类调控的总体要求,持续促进我市房地产市场平稳有序运行,经市政府同意,现提出有关意见,通知如下:
一、在市南区、市北区、李沧区、崂山区、黄岛区、城阳区(包括高新区)范围内,对已拥有1套住房的本市(七区三市,下同)户籍居民家庭(含部分家庭成员为本市户籍居民的家庭,包括夫妻双方及未成年子女,下同)、能够提供从购房申请之日起前2年内在本市连续缴纳12个月及以上个人所得税纳税证明或社会保险缴纳证明的非本市户籍居民家庭(家庭成员均不拥有本市户籍,下同),限购1套住房(含新建商品住房和二手住房,下同);对在上述区域内已拥有2套及以上住房的本市户籍居民家庭、拥有1套及以上住房的非本市户籍居民家庭、无法提供上述纳税证明或社会保险缴纳证明的非本市户籍居民家庭,暂停向其售房。补交、补办个人所得税纳税证明或社会保险缴纳证明的不予认可。
二、在本市范围内新购买的新建商品住房和二手住房,需取得《不动产权证书》满5年后方可上市交易。
三、售房单位应在2018年4月28日(含当日)17:00前将本通知实施前已形成实际交易尚未完成网签备案的商品住房明细及交易证明材料(包括商品住房的认购协议、认购单,购房发票、税控收据、非税控收据和资金支付凭证等)报房屋所在地房产交易管理部门。
四、买卖双方或经纪机构应在2018年4月28日(含当日)17:00前将本通知实施前已经形成交易尚未完成网签备案手续的存量住房完成网签备案。
本通知自2018年4月19日起正式实施。
2018年4月18日
通知确定:一是在市南区、市北区、李沧区、崂山区、黄岛区、城阳区(包括高新区)范围内,对已拥有1套住房的本市(七区三市,下同)户籍居民家庭(含部分家庭成员为本市户籍居民的家庭,包括夫妻双方及未成年子女,下同)、能够提供从购房申请之日起前2年内在本市连续缴纳12个月及以上个人所得税纳税证明或社会保险缴纳证明的非本市户籍居民家庭(家庭成员均不拥有本市户籍,下同),限购1套住房(含新建商品住房和二手住房,下同);对在上述区域内已拥有2套及以上住房的本市户籍居民家庭、拥有1套及以上住房的非本市户籍居民家庭、无法提供上述纳税证明或社会保险缴纳证明的非本市户籍居民家庭,暂停向其售房。补交、补办个人所得税纳税证明或社会保险缴纳证明的不予认可。二是在本市范围内(七区三市)新购买的新建商品住房和二手住房,需取得《不动产权证书》满5年后方可上市交易。
分析认为,岛城之前出台的限外地居民购房和住房2年限售政策,在一定程度上抑制了投资投机购房需求。为进一步贯彻落实“房子是用来住的,不是用来炒的”定位,按照国家关于加强房地产市场分类调控的总体部署,根据全市房地产市场的新形势、新情况,此次政策调整聚焦于保护刚需、支持改善性住房需求,加大限购、限售政策力度,抑制投资、投机性购房需求,必将进一步促进青岛房地产市场平稳、有序发展。
附:
青岛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关于持续促进我市房地产市场平稳有序运行的通知
各区、市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市直各单位:
为进一步贯彻落实“房子是用来住的,不是用来炒的”定位,按照国家关于加强房地产市场分类调控的总体要求,持续促进我市房地产市场平稳有序运行,经市政府同意,现提出有关意见,通知如下:
一、在市南区、市北区、李沧区、崂山区、黄岛区、城阳区(包括高新区)范围内,对已拥有1套住房的本市(七区三市,下同)户籍居民家庭(含部分家庭成员为本市户籍居民的家庭,包括夫妻双方及未成年子女,下同)、能够提供从购房申请之日起前2年内在本市连续缴纳12个月及以上个人所得税纳税证明或社会保险缴纳证明的非本市户籍居民家庭(家庭成员均不拥有本市户籍,下同),限购1套住房(含新建商品住房和二手住房,下同);对在上述区域内已拥有2套及以上住房的本市户籍居民家庭、拥有1套及以上住房的非本市户籍居民家庭、无法提供上述纳税证明或社会保险缴纳证明的非本市户籍居民家庭,暂停向其售房。补交、补办个人所得税纳税证明或社会保险缴纳证明的不予认可。
二、在本市范围内新购买的新建商品住房和二手住房,需取得《不动产权证书》满5年后方可上市交易。
三、售房单位应在2018年4月28日(含当日)17:00前将本通知实施前已形成实际交易尚未完成网签备案的商品住房明细及交易证明材料(包括商品住房的认购协议、认购单,购房发票、税控收据、非税控收据和资金支付凭证等)报房屋所在地房产交易管理部门。
四、买卖双方或经纪机构应在2018年4月28日(含当日)17:00前将本通知实施前已经形成交易尚未完成网签备案手续的存量住房完成网签备案。
本通知自2018年4月19日起正式实施。
2018年4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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