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现在的位置是:新闻

被挪用243万元存款的当事人发声

2023-03-21 19:49新闻

简介存款243万元被前银行行长挪用的事件的当事人在网络上发声,请求银行尽快把钱还给自己,言辞相当的恳切,自称都快80岁了,而且老伴已经去世,目前身上还背着很多的外债。...

存款243万元被前银行行长挪用的事件的当事人在网络上发声,请求银行尽快把钱还给自己,言辞相当的恳切,自称都快80岁了,而且老伴已经去世,目前身上还背着很多的外债。

事情的梗概:

2008年南京市的李先生为了帮助当时担任某银行负责人的石某完成揽储的任务,将家中的存款全部存进了该银行。根据存折上的信息,显示从李先生开户之日算起到2018年12月时,李先生的存折上账户余额将达到243元。但是当李先生家中需要用钱,想要把钱取出来时,却发现钱根本取不出来。经过警方相关的调查,发现这部分钱款被原银行行长挪用。

在原银行行长被判刑之后,李先生一家对银行提起了民事诉讼,想要将钱讨回,但是银行已李先生没有对自己的银行账户进行查询,没有尽到审慎的义务,因此拒绝赔钱。一审判决之后,法院判定银行将承担全部责任,需要尽快将存款还给李先生一家,但是银行却一直拖着不给,而且还提起了上诉。重审,目前还没有做出判决结果。

针对此次浙江西湖律师事务所的律师裘宏伟发表了看法,目前由于一审判决和二审的裁定都没有在网上进行公布,所以并不清楚,此案件进行发回重审的理由。但是根据所公开的刑事判决书,可以看出原来银行的行长确实是犯有了挪用资金罪,而审理民事案件,进行判罚时,可以以刑事案件的判罚作为基础。法院已经判定了原银行的行长时,某利用职务之便,挪用了资金,构成了犯罪。而这名行长所提挪用的资金,属于属于银行的资金,银行与储户之间已经签订了储蓄合同,储蓄合同是有效的。至于钱款被人挪用,这是银行内部的事,不应该由储户来负责任。按照银行的存取款自由的原则,储户想要将自己的钱款取回银行,必须按照合同履行,如果不履行合同属于违约。

至于犯罪的银行行长与储户之间的关系问题,并不是重要的问题。原来的银行行长是银行的负责人,吸收存款也是代表着银行,挪用公款也是利用职务之便,所有的责任应当由犯罪人以及银行来承担。

 

Tags:被挪,存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