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男子因上班玩手机等多次记大过遭解雇 公司败诉赔偿15万
2022-12-17 16:09新闻
简介广东佛山就有一个男子因为顶撞上司,因为记账出错,因为上班玩手机,所以就被记大过,然后就被公司开除。法院审理之后认为公司在上班期间用手机去看娱乐视频,马上就进行记大过,这很明显已经超过合理的范畴,是一种非常严格的表现。定撞上司,仅仅只有其他员...
广东佛山就有一个男子因为顶撞上司,因为记账出错,因为上班玩手机,所以就被记大过,然后就被公司开除。法院审理之后认为公司在上班期间用手机去看娱乐视频,马上就进行记大过,这很明显已经超过合理的范畴,是一种非常严格的表现。定撞上司,仅仅只有其他员工的陈述,这一些人员和公司之间可能就会有利害关系,而且并没有办法出庭,所以根本就不能够相信。
最终法院就判处需要赔偿男子154,455元。同样是上班玩手机,在江苏昆山有一个流水线的工人,在被解雇之后诉讼请求直接就被驳回,法院认为公司开除这位员工是完全合理的,那么在这两个案件中到底有什么样的区别呢?
广东佛山的这一位员工是来自于家电公司的员工,在去年12月份的时候,因为上班玩手机,所以就被记大过。之前还因为管理仓库出现账目混乱,直接就被记大过,公司根据目前员工手册的规定,马上就做出了解除劳动合同的决定。仲裁机构裁决公司需要支付15万元的赔偿金,公司在此时有一些不服因此马上就提起诉讼。在今年6月份的时候,一审法院认定公司解除劳动合同违法需要判处154,455元的赔偿金。
员工对此会有一些不认可,认为自己在库存盘点这一方面,仅仅只是出现一些轻微的管理不善,没有必要如此严格的惩罚,再说在工作休闲时间玩手机,只不过是偶尔发生,并不是经常性的出现。其他的一些工作人员也会有类似的情况,公司并没有及时的处罚,这就说明公司是允许这种行为偶尔出现的。法院则认为男子的行为根本就不符合记大过的情况,因为这都是一些事物,并没有造成严重的影响,因此就是支付离职之前的平均应发工资,然后再乘以2。
江苏昆山还有另外一个工作人员,但是审判的结果是完全不一样的,这一位工作人员上班玩手机,已经违反了员工手册规定,然后因为不服气,所以在微信群多次恐吓领导,辱骂领导,被公司直接开除。老王在申请劳动仲裁之后直接就被驳回当时公司的审理就会认为公司的程序是比较合理比较有依据的,因此就驳回了这位工作人员的诉讼请求。
同样都是在上班的时候玩手机,为什么这两者之间的诉讼结局会有着明显的差异,根据法律层面上来分析,员工看手机真的就会浪费时间,但是根本不会影响到工作,比如说利用会议期间看手机,利用工作期间看手机。当然如果员工在看手机的时候,花费了很长的时间,已经影响到工作的进程,还是应该给予一些惩罚。在劳动合同法上看手机并没有办法达到解除合同的程度,两个案件表面上来看,好像和上班玩手机都有一定的关系,但是具体这一方面细节上都会有所区别。
工作阶段使用手机对于工作影响的判定相对来说比较模糊,因为目前根本就没有什么法律规定。现代生活要有效避免工作期间使用手机,这显然也是不现实的,但是如果单位直接就把这个行为当成是处罚的标准,还是应该考虑到一些不一样的因素。还需要有效结合情节,又或者是后果,必须要做到处罚相当,从必要性上面来看使用手机是不是应该在上班时间进行,是不是不合理的占用过长的工作时间。
从结果这一方面来看,会不会对于同事的工作任务造成影响,会不会对于自身的工作任务造成影响,又或者是对于单位的管理,商业秘密的保护带来一些负面的影响。应该从必要性或者是结果这两个方面去衡量,尽可能避免处罚畸形的不公正,又或者是不合理的现象,在每一个细节上都不要过于的忽视。
广东佛山的这一位员工是来自于家电公司的员工,在去年12月份的时候,因为上班玩手机,所以就被记大过。之前还因为管理仓库出现账目混乱,直接就被记大过,公司根据目前员工手册的规定,马上就做出了解除劳动合同的决定。仲裁机构裁决公司需要支付15万元的赔偿金,公司在此时有一些不服因此马上就提起诉讼。在今年6月份的时候,一审法院认定公司解除劳动合同违法需要判处154,455元的赔偿金。
员工对此会有一些不认可,认为自己在库存盘点这一方面,仅仅只是出现一些轻微的管理不善,没有必要如此严格的惩罚,再说在工作休闲时间玩手机,只不过是偶尔发生,并不是经常性的出现。其他的一些工作人员也会有类似的情况,公司并没有及时的处罚,这就说明公司是允许这种行为偶尔出现的。法院则认为男子的行为根本就不符合记大过的情况,因为这都是一些事物,并没有造成严重的影响,因此就是支付离职之前的平均应发工资,然后再乘以2。
同样都是在上班的时候玩手机,为什么这两者之间的诉讼结局会有着明显的差异,根据法律层面上来分析,员工看手机真的就会浪费时间,但是根本不会影响到工作,比如说利用会议期间看手机,利用工作期间看手机。当然如果员工在看手机的时候,花费了很长的时间,已经影响到工作的进程,还是应该给予一些惩罚。在劳动合同法上看手机并没有办法达到解除合同的程度,两个案件表面上来看,好像和上班玩手机都有一定的关系,但是具体这一方面细节上都会有所区别。
从结果这一方面来看,会不会对于同事的工作任务造成影响,会不会对于自身的工作任务造成影响,又或者是对于单位的管理,商业秘密的保护带来一些负面的影响。应该从必要性或者是结果这两个方面去衡量,尽可能避免处罚畸形的不公正,又或者是不合理的现象,在每一个细节上都不要过于的忽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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