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女子割腕送医抢救又跳楼身亡,家属索赔237万元,法院判了

2022-12-15 14:09新闻

简介有一个患有抑郁症的女子,在割腕自杀之后就被家人送到医院接着就直接进入到抢救的阶段,在经过抢救之后终于控制了自己的病情,可没有想到这名女患者在住院部的12楼直接就跳楼,最终导致身亡。患者的家属根本就无法接受,认为这就是医院疏忽管理,所以就把医院...

有一个患有抑郁症的女子,在割腕自杀之后就被家人送到医院接着就直接进入到抢救的阶段,在经过抢救之后终于控制了自己的病情,可没有想到这名女患者在住院部的12楼直接就跳楼,最终导致身亡。患者的家属根本就无法接受,认为这就是医院疏忽管理,所以就把医院直接告上法庭,要求对方给自己赔偿237万。
在这一个案件中其实会有着很多的独特之处,首先患者是因为割完之后受伤,然后进入到医院中治疗,这本来就是一种特别特殊的病人,医院作为一个医疗机构,确实应该起到一个注意的义务。在日常护理这一方面,就应该比普通的病人更加的细致,更加的严谨。医院在经过抢救之后,就把患者转到普通病房,在日常的护理这一方面,根本就没有做到一种特殊的对待。在患者走出病房时根本就没有发现异常,所以对于患者的死亡还是会有一定的过错。但是考虑到患者坠楼,这完全就是主观意义上的追求,本身就会有着较大的错误,这应该是家属这一方面的责任,也并不能够完全的责怪于医院。
 
所以法院在一审之后认为医院应该承担15%的责任,赔偿35.6万元,医院觉得有一些不服气,所以就需要下一步的进行审核。二审之后进一步的调查认为医院在护理这一方面根本就没有过失,而且已经尽到了一个合理的安全保障义务,并不需要承担任何的责任。患者是一个成年人,具有完全行为能力,自杀的行为就是导致死亡的根本所在,在这种情况下,家属难道不应该起到管理的责任?因此二审就驳回死者家属的全部的诉讼请求,认为这一方面就应该由家属来自己承担责任。
在这一个案件中,其实也会有一些争议焦点,首先医院有没有尽到应尽的安全保障义务,患者坠楼死亡和医院看护之间到底有没有一个直接的联系?首先这就是一个综合性的医院,患者在割完之后送到医院医院,马上就做出了生命救助,但是这并没有办法进行精神治疗。从硬件上来看,这家医院根本就不具备精神卫生科医院的隔离措施,也没有办法按照专科医院去防护。从配套的设施这一方面来看,那么在此时,也可以有效符合相应的行业标准,这就意味着不存在安全隐患。
 
从护理措施这一方面来看,医护人员每一个小时全部都会符合护理制度,并且医院这一方面,也会要求家属一定要全天候的陪护,这就说明医院早就已经尽到了自己应尽的责任。但是因为特殊住院病人本身就需要由医院还有家属一起去看护,家属也应该尽到相应的责任。患者的家属确实一直都在彻夜的陪护,但是在陪护的过程中居然睡着,这就意味着不能够把所有的责任都推给医院。
第2个争议点就是应该有效考察患者的主观动机和死亡结果之间的联系,根据患者姐姐的描述,患者的这一次坠楼完全是自杀,这就意味着这也是一般人所没有办法预防的,是因为具有主观意义上的自杀。患者就是一个具有完全行为能力的成年人,这种自杀的行为必然就会导致死亡,同时家属也会具有监管过失,因为这一方面根本就没有疏忽于查房,所以并不存在监管不力。在经过审判之后,这就认为医院对于患者的死亡并不需要承担任何的责任,现在医院认为可以从人道主义这方面赔偿3万元,但是其他的这一方面不会有任何的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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