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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疑|承租人若存在这五种情形,须退回已配租住房

2019-12-01 15:21商家资讯

简介" 半岛记者 李晓芳 “根据青岛市有关政策,婚前申请租赁型人才公寓,结婚后配偶有住房的,租住的人才公寓需要退租吗?”11月27日,一位市民向城阳区区长信箱咨询说。 12月1日,记者获悉,经城阳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落实,依据《青岛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青岛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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半岛记者 李晓芳

“根据青岛市有关政策,婚前申请租赁型人才公寓,结婚后配偶有住房的,租住的人才公寓需要退租吗?”11月27日,一位市民向城阳区区长信箱咨询说。

12月1日,记者获悉,经城阳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落实,依据《青岛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青岛市人才公寓建设和使用管理规定的通知》青政发〔2015〕27号的文件要求:租赁型人才公寓的承租人,有下列情形之一者,终止其租赁合同,收回已配租的住房。

(一)人事关系调离青岛或者不在青岛工作和生活的; 

(二)在限定的区域购房的;

(三)改变所承租人才公寓用途的;

(四)破坏或者擅自装修所承租人才公寓,拒不恢复原状的;

(五)无正当理由连续6个月以上闲置人才公寓,或者未按规定缴纳租金的。

根据咨询人婚前申请租赁型人才公寓,婚后配偶有住房,这种情况也是需要退回已配租的住房。

目前城阳无人才公寓配售,具体项目配售流程需要以配售公告为准,请关注“城阳政务网”查看人才公寓配售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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