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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起侵犯知识产权典型案例

2019-11-16 08:41商家资讯

简介" 01 在售水杯傍#34;中国驰名商标#34;一超市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被判停止侵权并赔偿4000元 【案情简介】 2007年5月21日,安徽省富光实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富光公司)在原国家商标局注册了第4183069号#34;富光#34;文字加图形商标,商标注册为第21类:#34;...

"三起侵犯知识产权典型案例

01

在售水杯傍"中国驰名商标"一超市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被判停止侵权并赔偿4000元

【案情简介】

2007年5月21日,安徽省富光实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富光公司)在原国家商标局注册了第4183069号"富光"文字加图形商标,商标注册为第21类:"肥皂盒,痰盂,非贵重金属杯,铁壶,日用搪瓷塑料器皿(包括盆、碗、盘、壶、杯)……"现该商标注册有效期续展自2017年5月21日至2027年5月20日止。2008年,"富光"商标被认定为"中国驰名商标""安徽省著名商标"。

2016年9月,富光公司发现,青岛市崂山区多惠馨便利店(以下简称多惠馨便利店)未经许可,在其经营场所内销售标牌印有富光+图形及杯体上印有"富光"字样的水杯,但该水杯不是富光公司所产。

同年9月21日,莱西市公证处公证人员孙祎、马晓楠及富光公司委托代理人王云强,来到多惠馨便利店,公人证员对多惠馨便利店门头进行拍摄后,购买一个水杯,水杯上印有"富光"字样,同时取得由该便利店开具号码为0001#4509号购物小票,该机打小票的抬头为多惠馨超市。公证人员对所购物品进行了封存并制作《工作记录》。莱西市公证处为上述过程出具公证书。

富光公司认为,多惠馨便利店的行为严重侵犯了富光公司第4183069号注册商标专用权,遂一纸诉状告至法院,请求判令被告多惠馨便利店立即停止销售侵犯富光公司注册商标专用权商品的行为;赔偿经济损失26000元及为制止侵权行为所产生的律师费、公证费等实际支出费用4000元;诉讼费由多惠馨便利店承担。

【庭审直击】

庭审中,富光公司提交了第4183069号商标专用权公证书、《关于认定富光及图商标为驰名商标的批复》、从多惠馨便利店购买的封存实物及公证书等4种证据。

经法院审查现场比对,被控侵权水杯瓶盖上有"富光"及图形标识,与富光公司的第4183069号商标中的"富光"文字的字体、内容及图形近似。另正品提拔表面平整光洁,侧面圆滑,被控侵权水杯提拔表面有毛刺,提拔边缘锋利划手;正品杯盖内部正中央小圆型凹凸体凸起较低,被控侵权水杯杯盖内部凸起较高;正品滤网四周圆滑,被控侵权水杯滤网有毛刺不光滑;正品合格证喷码当天生产日期等信息,被控侵权水杯合格证是统一印刷生产日期;正品杯体上CENTURY的N中间斜杠较细,两边竖杠较粗,被控侵权水杯中间斜杠和中间竖杠一样粗。

法院经审理认为,富光公司系第4183069 "富光"文字加图形注册商标专用权人,在该商标的注册有效期内,其依法享有的注册商标专用权受法律保护。《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二)、(三)项规定"未经商标注册人的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近似的商标的""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的"均属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本案中,多惠馨便利店未经富光公司许可,在其经营场所销售被控水杯,该水杯上标有的"富光"文字加图形标识与富光公司第4183069 "富光"文字加图形商标构成近似,系侵犯富光公司注册商标专用权的产品,多惠馨便利店销售了该侵权产品,其销售行为发生在涉案注册商标有效期内,侵害了富光公司的注册商标专用权,应当承担停止侵权、赔偿损失的民事责任。

【裁判结果】

2018年11月14日,崂山区人民法院对这起侵害商标权纠纷案作出一审判决:被告多惠馨便利店立即停止销售侵犯原告富光公司第4183069号"富光"文字加图形商标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多惠馨便利店赔偿富光公司经济损失4000元;驳回富光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02

网上销售盗版侵权图书 一书店被判赔偿1万元

【案情简介】

某系列少儿读物由某出版社独家出版发行,享有很高的知名度。该出版社发现有图书经销商在网络交易平台低价销售该读物的盗版侵权图书后,立即出手维权。崂山区人民法院对这样一起著作权侵权纠纷案作出一审判决,维护了正规出版发行机构的权益。

李鬼现网络出版社维权

由某出版社出版发行的某系列少儿读物共五册,自2015年9月出版后,获得了第六届中华优秀出版物奖、冰心儿童图书奖、2015桂冠童书奖(文化历史类)、2015年4月中国好书、2015年度"中国30本好书"、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首届向全国推荐中华优秀传统文化普及图书、2016当当童书十大新书、2016当当童书中国力量主题童书、荣登2017当当原创榜等奖项。

  

2018年,该出版社发现某书店疑似在网络交易平台销售该系列少儿读物的盗版侵权图书,便委托律师通过网络销售渠道购买了该盗版书,并由公证人员对相关证据保全情况进行公证。

  

之后,该出版社将某书店、某网络交易平台诉至法院。请求法院判令,某书店、某网络交易平台停止侵权,立即停止销售涉案盗版图书;支付侵权赔偿款5421.84元;支付因制止侵权产生的合理费用共计6000元。

销售盗版书书店赔万元

法院审理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三十一条的规定,图书出版者对著作权人交付出版的作品,按照合同约定享有的专有出版权受法律保护,他人不得出版该作品。本案中,某出版社经合法授权,取得了涉案图书的专有出版权以及基于该权利而产生的发行权,依法应予保护。未经允许,其他人不得出版涉案图书,亦不得销售盗版图书。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以出售或者赠与方式向公众提供作品的原件或者复制件的行为属于发行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五十三条的规定,复制品的发行者不能说明其发行的复制品有合法来源的,应当承担法律责任。本案中,某书店在某网络交易平台销售的系列少儿读物,内容与某出版社作为权利基础的图书相同,且在纸张大小、色泽度、封页包膜及印刷质量方面与该出版社作为权利基础的图书有所不同,可以认定某书店销售的被控侵权图书系盗版图书,该书店销售盗版图书的行为侵害了某出版社对涉案图书的发行权。

  

法院根据作品的知名度,某书店的经营规模,侵权行为的性质、情节及出版社为制止侵权所支出的合理开支等因素,确定某书店赔偿某出版社10000元。

及时采取措施交易平台不担责

关于某网络交易平台是否担责的问题。《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三十六条规定,网络用户、网络服务提供者利用网络侵害他人民事权益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网络用户利用网络服务实施侵权行为的,被侵权人有权通知网络服务提供者采取删除、屏蔽、断开链接等必要措施。网络服务提供者接到通知后未及时采取必要措施的,对损害的扩大部分与该网络用户承担连带责任。网络服务提供者知道网络用户利用其网络服务侵害他人民事权益,未采取必要措施的,与该网络用户承担连带责任。本案中,该网络交易平台收到本案起诉材料后,立即核实了涉案商品信息,通知商家处理被诉侵权商品,并及时删除、屏蔽了被诉侵权商品链接。故法院认为该网络交易平台已经履行采取必要措施,不承担赔偿责任。

 

【裁判结果】 

2018年11月19日,崂山区人民法院作出一审判决:被告某书店立即停止侵害原告某出版社有限公司对某系列少儿读物享有的发行权,即停止销售盗版该图书;被告某书店赔偿原告某出版社经济损失及合理开支10000元。

03

同类商品使用近似商标 真假"好太太"闹公堂一超市未尽注意义务销售侵权商品 一审被判停止侵权并赔偿4000元

【案情简介】

  

河北纳利鑫洗化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纳利鑫公司)成立于2007年7月10日,主要经营洗衣粉、液体洗涤剂、餐具洗涤剂、肥皂的生产和销售;清洁用品、洗漱用品、卫生用品,化工原料的销售等,旗下拥有河北天姿化妆品科技有限公司、中韩河北好太太化妆品有限公司、石家庄艾洁日用化工厂等关联企业;旗下拥有"奥白琦""好太太""鑫鱼""奥克美""家特美""飞白"等多个洗化品牌。

  

2001年8月28日,石家庄艾洁日用化工厂在原国家商标局注册了第1624372号"好太太"商标,核定使用商品为第3类:肥皂、消毒肥皂、香皂、香波。2010年1月27日,纳利鑫公司经核准受让该注册商标,并续展注册有效期至2021年8月27日。2010年12月7日, 纳利鑫公司在原国家商标局注册第7307702号"好太太"商标,注册有效期至2020年12月6日,核定使用的商品为第3类:肥皂、化妆品、洗手膏、香波、香皂、消毒皂。

  

2009年,"好太太"洗衣粉被认定为河北省优质产品;2013年,"好太太"商标被认定为河北省著名商标。

  

后纳利鑫公司发现,青岛市崂山区瑞福隆超市销售的"潞雪"好太太洗衣露,未经许可,使用与自己的"好太太"注册商标相同或近似的文字,系在相同商品或类似商品上使用相同或近似商标的行为,当构成商标侵权。2017年4月28日,纳利鑫公司的委托代理人杨旭东和山东省莱西市公证处公证员孙祎、崔飞来到该超市。在公证人员的现场监督下,杨旭东购买了标有"潞雪好太太"字样的洗衣液一桶及其他物品。现场取得商户名为"崂山区瑞福隆超市"的POS 签购单一张,号码为03536393加盖崂山区瑞福隆超市发票专用章的青岛增值税发票一张、购物小票一张。公证人员对商场外景、店内销售、涉案物品进行了拍摄,取得照片6张。同年5月5日,该公证处制作并出具了公证书。

  

纳利鑫公司认为,瑞福隆超市作为商业经营者,应当具备相应的知识、能力,应当建立健全完善的制度杜绝类似侵权行为的发生,但瑞福隆超市没有尽到相应的义务,使侵权洗化用品流入市场,致使纳利鑫公司遭受经济损失及商标显著性被弱化。瑞福隆超市主观恶意明显,造成的侵权后果十分严重,应当承担法律责任,遂诉至法院,请求判令:瑞福隆超市立即停止侵犯自己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赔偿经济损失及合理支出3万元;在某报纸上公开消除影响,刊登面积不小于24cm×12cm等。

【庭审直击】

  

庭审中,纳利鑫公司提交了"好太太"注册商标公证书、荣获"河北省优质产品""河北省著名商标"等材料的公证书、被控侵权产品的公证书等证据5份。"我们销售的是潞雪好太太,是由广州生产,不是河北生产的。和河北产'好太太'产品的包装没有相似点。"被告瑞福隆超市辩称并提交潞雪好太太生产厂家的"商标注册证"等证据。

  

经法院审查现场比对,瑞福隆超市所售"潞雪好太太"洗衣液的产品正面,对"好太太"三个字进行了突出使用,文字的读音和排序,与纳利鑫公司的第1624372号、第7307702号的商标构成近似,但该产品并非纳利鑫公司生产;而且瑞福隆超市销售的产品和纳利鑫公司注册商标的使用类别系同类产品,在销售渠道消费群体及使用功能都相同。

  

法院经审理认为,纳利鑫公司分别依法取得第1624372号、第7307702号"好太太"注册商标专用权,且处于商标注册有效期内,其有权禁止他人未经其许可在同种或类似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或近似的商标,其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

  

经比对,涉案侵权产品与纳利鑫公司的"好太太"商标核定使用的商品属于相同种类商品,侵权产品上以突出颜色和字体标注使用"好太太",起到识别商品来源的作用,系商标法意义上的商标使用。以相关公众的一般注意力为标准进行整体及主要部分的隔离比对,涉案侵权产品使用的"好太太"标识与纳利鑫公司第1624372号、第7307702号"好太太"注册商标构成近似,结合纳利鑫公司"好太太"商标的声誉及市场知名度;足以使消费者对商品的来源产生混淆、误认或使购买者误认为与纳利鑫公司具有许可使用、关联企业关系等特定联系而导致误购。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之规定,涉案"潞雪好太太"洗衣液系侵犯纳利鑫公司商标专用权的产品,瑞福隆超市销售该侵权产品的行为构成对纳利鑫公司注册商标专用权的侵害。纳利鑫公司请求瑞福隆超市停止商标侵权、赔偿损失事实清楚,证据充分,法院予以支持。

  

瑞福隆超市提交的证据,并不能证明其进货时尽到了审慎的注意义务,也不能证明其有合法来源。因此,对其抗辩不应承担赔偿责任的主张不予支持。

  

对于纳利鑫公司主张的赔偿数额,其未提供证据证明纳利鑫公司因侵权导致的具体损失或者瑞福隆超市侵权获得的收益数额,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之规定,综合以上事实及瑞福隆超市的经营规模及方式,考虑侵权行为的性质、期间、后果,商标的声誉,及制止侵权行为的合理开支,包括权利人或者委托代理人对侵权行为进行调查、取证的合理费用和律师费用,酌情确定瑞福隆超市赔偿纳利鑫公司经济损失4000元。

  

关于纳利鑫公司要求瑞福隆超市在某报纸上公开消除影响的诉请。根据《侵权责任法》规定的"消除影响"侵权责任方式系适用于人格权遭受侵害的情形,本案商标侵权系财产权益纠纷,纳利鑫公司没有提供证据证明因瑞福隆超市的侵权行为导致自己商誉遭受损害,该诉求于法无据,法院不予支持。

【裁判结果】

  

2018年11月15日,崂山区人民法院对这起侵害商标权纠纷案作出一审判决:被告瑞福隆超市立即停止销售侵犯原告纳利鑫公司第1624372号、第7307702号"好太太"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瑞福隆超市赔偿纳利鑫公司经济损失及合理费用共计4000元;驳回原告纳利鑫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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