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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利来了!山东省4类货车车船税减半,2019年1月1日起实施!

2019-01-10 02:01商家资讯

简介2018年12月23日,山东省政府第27次常务会议通过《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修改〈山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船税法》办法〉的决定》(以下简称《办法》),自2019年1月1日起施行。 货车、挂车、专用作业车、轮式专用机械车的年税额分别修改为:36元、18元、36元...

2018年12月23日,山东省政府第27次常务会议通过《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修改〈山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船税法》办法〉的决定》(以下简称《办法》),自2019年1月1日起施行。

货车、挂车、专用作业车、轮式专用机械车的年税额分别修改为:36元、18元、36元、36元。

《办法》重点内容如下:

1、农村使用的低速货车,暂免车船税

第四条 本省境内的公共交通车船、农村居民拥有并主要在农村地区使用的摩托车、三轮汽车和低速载货汽车暂免征收车船税;其他减免车船税的范围,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船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船税法实施条例》的规定执行。

2、自然灾害造成纳税困难,暂免车船税

第五条 对受地震、洪涝等严重自然灾害影响纳税困难以及其他特殊原因确需减免税的车船,可以在一定期限内减征或者免征车船税。具体减免期限和数额由省财政部门会同税务机关制定,报省人民政府批准后执行。

3、收保险费时,应代收车船税

第六条 从事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业务的保险机构为机动车车船税扣缴义务人(以下简称扣缴义务人),应当在收取保险费时依法代收车船税。

4、纳税地点、信息及时间

纳税地点

第八条 车船税的纳税地点为车船登记地或者扣缴义务人所在地。依法不需要办理登记的车船,车船税的纳税地点为车船税纳税人所在地。

纳税应提供信息

第九条 纳税人在缴纳车船税时,应当按照规定向税务机关或者扣缴义务人提供车船的相关凭证等信息。

纳税义务发生时间

第十条 车船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车船的购置发票或者其他证明文件所载明的取得车船所有权或者管理权的当月。

纳税期限

第十一条 车船税按年申报,分月计算,一次性缴纳。纳税期限为每年的公历1月1日至12月31日。

由扣缴义务人代收代缴车船税的,车船税的纳税期限为纳税人购买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的当日。

5、没有纳税或免税证明,不予办理车辆手续

第十四条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在办理车辆相关登记和定期检验手续时,经核查,对没有提供依法纳税或者免税证明的,不予办理相关手续。

第十五条 对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行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和《山东省地方税收保障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处理。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2019年1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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