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双重预防机制培训
2018-04-23 10:20商家资讯
简介(长按二维码关注宏港毛纺) 安全生产双重预防培训教材 编制企业: 宏港毛纺你有限公司 编制人员: 安 全 领 导 小 组 编制时间: 2018.2 前言2016年1月,习总书记对加强全国安全生产工作提出5点要求,其中:四是必须坚决遏制重特大事故频发势头,对易发重特...
(长按二维码关注宏港毛纺) 安全生产双重预防培训教材 编制企业: 宏港毛纺你有限公司 编制人员: 安 全 领 导 小 组 编制时间: 2018.2 前言2016年1月,习总书记对加强全国安全生产工作提出5点要求,其中:四是必须坚决遏制重特大事故频发势头,对易发重特大事故的行业领域采取风险分级管控、隐患排查治理双重预防性工作机制,推动安全生产关口前移,加强应急救援工作,最大限度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这也是生产经营单位要做的安全生产管理工作之重。洪泽县宏港毛纺有限公司是2002年由高良涧镇招商引资第一个进入我县工业园区的大型毛纺企业,投资主体为江苏鹿港文化股份公司,占地200亩,注册资本2000万元,职工1100人。拥有大型生产车间8个,从法国、日本、意大利进口的世界先进的纺纱设备共500多台(套),生产规模为8万毛纺纱锭。2011年5月和母公司江苏鹿港文化在上海A股成功上市。为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总书记、李克强总理关于安全生产工作重要指示,严格落实省、市委、政府的重大举措和安全生产部署。做到牢固树立安全发展观念,强化安全生产责任落实,全面排查、辨识、评估安全风险,落实风险管控责任,采取有效措施控制重大安全风险,对企业风险点实施标准化管控;建立完善隐患排查治理体系,全面排查、及时治理、消除事故隐患,对隐患排查治理实施闭环管理,提升公司安全生产工作水平。为切实贯彻落实省市安全生产委员会《关于进一步落实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的指导意见》和江苏省安监局《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双重预防机制建设工作的指导意见》,扎实推进全市落实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和安全双重预防机制建设工作(以下简称“落实主体责任和双防机制建设”),强化组织机构,加强协调督导,推动工作落实,特编写本教材。本教材主要通过对法律法规的宣传解读和安全生产风险分级管控与事故隐患排查治理相关知识的培训,提高公司全体员工的安全意识与责任感,促进公司安全生产。 目 录前言 …………………………………………………1第一章 法律法规第一节 《安全生产法》(节选)…………………2 第二节 《消防法》(节选)………………………5 第三节 《职业病防治法》节选……………………8 第四节 《江苏省安全生产条例》节选……………10第二章 安全生产风险分级管控与事故隐患排查治理 第一节 安全生产风险分级管控体系通则…………11 第二节 工贸企业安全生产风险分级管控体系细则14 第三节 用人单位职业病危害风险分级管控体系细则………………………………………18 第四节 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体系通则…………22 第一章 法律法规第一节 《安全生产法》(节选)第一条 为了加强安全生产工作,防止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促进经济社会持续健康发展,制定本法。第二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单位(以下统称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适用本法;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对消防安全和道路交通安全、铁路交通安全、水上交通安全、民用航空安全以及核与辐射安全、特种设备安全另有规定的,适用其规定。第三条 安全生产工作应当以人为本,坚持安全发展,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强化和落实生产经营单位的主体责任,建立生产经营单位负责、职工参与、政府监管、行业自律和社会监督的机制。第四条 生产经营单位必须遵守本法和其他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加强安全生产管理,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和安全生产规章制度,改善安全生产条件,推进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提高安全生产水平,确保安全生产。第五条 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全面负责。第六条 生产经营单位的从业人员有依法获得安全生产保障的权利,并应当依法履行安全生产方面的义务。第七条 工会依法对安全生产工作进行监督。生产经营单位的工会依法组织职工参加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的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维护职工在安全生产方面的合法权益。生产经营单位制定或者修改有关安全生产的规章制度,应当听取工会的意见。第八条 国务院和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制定安全生产规划,并组织实施。安全生产规划应当与城乡规划相衔接。国务院和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安全生产工作的领导,支持、督促各有关部门依法履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建立健全安全生产工作协调机制,及时协调、解决安全生产监督管理中存在的重大问题。第九条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具备本法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规定的安全生产条件;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不得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第十条 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负有下列职责:(一)建立、健全本单位安全生产责任制;(二)组织制定本单位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三)组织制定并实施本单位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计划;(四)保证本单位安全生产投入的有效实施;(五)督促、检查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及时消除生产安全事故隐患;(六)组织制定并实施本单位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七)及时、如实报告生产安全事故。第十一条 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责任制应当明确各岗位的责任人员、责任范围和考核标准等内容。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相应的机制,加强对安全生产责任制落实情况的监督考核,保证安全生产责任制的落实。第十二条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根据本行政区域内的安全生产状况,组织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对本行政区域内容易发生重大生产安全事故的生产经营单位进行严格检查。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当按照分类分级监督管理的要求,制定安全生产年度监督检查计划,并按照年度监督检查计划进行监督检查,发现事故隐患,应当及时处理。第十三条 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对涉及安全生产的事项进行审查、验收,不得收取费用;不得要求接受审查、验收的单位购买其指定品牌或者指定生产、销售单位的安全设备、器材或者其他产品。第十四条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其他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依法开展安全生产行政执法工作,对生产经营单位执行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和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行使以下职权:(一)进入生产经营单位进行检查,调阅有关资料,向有关单位和人员了解情况;(二)对检查中发现的安全生产违法行为,当场予以纠正或者要求限期改正;对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行为,依照本法和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三)对检查中发现的事故隐患,应当责令立即排除;重大事故隐患排除前或者排除过程中无法保证安全的,应当责令从危险区域内撤出作业人员,责令暂时停产停业或者停止使用相关设施、设备;重大事故隐患排除后,经审查同意,方可恢复生产经营和使用;(四)对有根据认为不符合保障安全生产的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设施、设备、器材以及违法生产、储存、使用、经营、运输的危险物品予以查封或者扣押,对违法生产、储存、使用、经营危险物品的作业场所予以查封,并依法作出处理决定。监督检查不得影响被检查单位的正常生产经营活动。第十五条 生产经营单位对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的监督检查人员(以下统称安全生产监督检查人员)依法履行监督检查职责,应当予以配合,不得拒绝、阻挠。第十六条 安全生产监督检查人员应当忠于职守,坚持原则,秉公执法。安全生产监督检查人员执行监督检查任务时,必须出示有效的监督执法证件;对涉及被检查单位的技术秘密和业务秘密,应当为其保密。第十七条 国家加强生产安全事故应急能力建设,在重点行业、领域建立应急救援基地和应急救援队伍,鼓励生产经营单位和其他社会力量建立应急救援队伍,配备相应的应急救援装备和物资,提高应急救援的专业化水平。国务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建立全国统一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信息系统,国务院有关部门建立健全相关行业、领域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信息系统。第十八条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有关部门制定本行政区域内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建立应急救援体系。第十九条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制定本单位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与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组织制定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相衔接,并定期组织演练。 第二节 《消防法》(节选)第一条 为了预防火灾和减少火灾危害,加强应急救援工作,保护人身、财产安全,维护公共安全,制定本法。第二条 消防工作贯彻预防为主、防消结合的方针,按照政府统一领导、部门依法监管、单位全面负责、公民积极参与的原则,实行消防安全责任制,建立健全社会化的消防工作网络。第三条 国务院领导全国的消防工作。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消防工作。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将消防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保障消防工作与经济社会发展相适应。第五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维护消防安全、保护消防设施、预防火灾、报告火警的义务。任何单位和成年人都有参加有组织的灭火工作的义务。建设工程的消防设计、施工必须符合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建设、设计、施工、工程监理等单位依法对建设工程的消防设计、施工质量负责。第六条 公众聚集场所在投入使用、营业前,建设单位或者使用单位应当向场所所在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公安机关消防机构申请消防安全检查。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十个工作日内,根据消防技术标准和管理规定,对该场所进行消防安全检查。未经消防安全检查或者经检查不符合消防安全要求的,不得投入使用、营业。第七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应当将发生火灾可能性较大以及发生火灾可能造成重大的人身伤亡或者财产损失的单位,确定为本行政区域内的消防安全重点单位,并由公安机关报本级人民政府备案。消防安全重点单位除应当履行本法第十六条规定的职责外,还应当履行下列消防安全职责:(一)确定消防安全管理人,组织实施本单位的消防安全管理工作;(二)建立消防档案,确定消防安全重点部位,设置防火标志,实行严格管理;(三)实行每日防火巡查,并建立巡查记录;(四)对职工进行岗前消防安全培训,定期组织消防安全培训和消防演练。第八条 同一建筑物由两个以上单位管理或者使用的,应当明确各方的消防安全责任,并确定责任人对共用的疏散通道、安全出口、建筑消防设施和消防车通道进行统一管理。住宅区的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对管理区域内的共用消防设施进行维护管理,提供消防安全防范服务。第九条 生产、储存、经营易燃易爆危险品的场所不得与居住场所设置在同一建筑物内,并应当与居住场所保持安全距离。生产、储存、经营其他物品的场所与居住场所设置在同一建筑物内的,应当符合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第十条 举办大型群众性活动,承办人应当依法向公安机关申请安全许可,制定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并组织演练,明确消防安全责任分工,确定消防安全管理人员,保持消防设施和消防器材配置齐全、完好有效,保证疏散通道、安全出口、疏散指示标志、应急照明和消防车通道符合消防技术标准和管理规定。第十一条 禁止在具有火灾、爆炸危险的场所吸烟、使用明火。因施工等特殊情况需要使用明火作业的,应当按照规定事先办理审批手续,采取相应的消防安全措施;作业人员应当遵守消防安全规定。进行电焊、气焊等具有火灾危险作业的人员和自动消防系统的操作人员,必须持证上岗,并遵守消防安全操作规程。第十二条 生产、储存、装卸易燃易爆危险品的工厂、仓库和专用车站、码头的设置,应当符合消防技术标准。易燃易爆气体和液体的充装站、供应站、调压站,应当设置在符合消防安全要求的位置,并符合防火防爆要求。已经设置的生产、储存、装卸易燃易爆危险品的工厂、仓库和专用车站、码头,易燃易爆气体和液体的充装站、供应站、调压站,不再符合前款规定的,地方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协调有关部门、单位限期解决,消除安全隐患。第十三条 生产、储存、运输、销售、使用、销毁易燃易爆危险品,必须执行消防技术标准和管理规定。进入生产、储存易燃易爆危险品的场所,必须执行消防安全规定。禁止非法携带易燃易爆危险品进入公共场所或者乘坐公共交通工具。储存可燃物资仓库的管理,必须执行消防技术标准和管理规定。第十四条 消防产品必须符合国家标准;没有国家标准的,必须符合行业标准。禁止生产、销售或者使用不合格的消防产品以及国家明令淘汰的消防产品。依法实行强制性产品认证的消防产品,由具有法定资质的认证机构按照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强制性要求认证合格后,方可生产、销售、使用。实行强制性产品认证的消防产品目录,由国务院产品质量监督部门会同国务院公安部门制定并公布。新研制的尚未制定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消防产品,应当按照国务院产品质量监督部门会同国务院公安部门规定的办法,经技术鉴定符合消防安全要求的,方可生产、销售、使用。依照本条规定经强制性产品认证合格或者技术鉴定合格的消防产品,国务院公安部门消防机构应当予以公布。第十五条 电器产品、燃气用具的产品标准,应当符合消防安全的要求。电器产品、燃气用具的安装、使用及其线路、管路的设计、敷设、维护保养、检测,必须符合消防技术标准和管理规定。第十六条 任何单位、个人不得损坏、挪用或者擅自拆除、停用消防设施、器材,不得埋压、圈占、遮挡消火栓或者占用防火间距,不得占用、堵塞、封闭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消防车通道。人员密集场所的门窗不得设置影响逃生和灭火救援的障碍物。第十七条 负责公共消防设施维护管理的单位,应当保持消防供水、消防通信、消防车通道等公共消防设施的完好有效。在修建道路以及停电、停水、截断通信线路时有可能影响消防队灭火救援的,有关单位必须事先通知当地公安机关消防机构。第十八条 国家鼓励、引导公众聚集场所和生产、储存、运输、销售易燃易爆危险品的企业投保火灾公众责任保险;鼓励保险公司承保火灾公众责任保险。第十九条 消防产品质量认证、消防设施检测、消防安全监测等消防技术服务机构和执业人员,应当依法获得相应的资质、资格;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和执业准则,接受委托提供消防安全技术服务,并对服务质量负责。第二十条 消防车、消防艇前往执行火灾扑救或者应急救援任务,在确保安全的前提下,不受行驶速度、行驶路线、行驶方向和指挥信号的限制,其他车辆、船舶以及行人应当让行,不得穿插超越;收费公路、桥梁免收车辆通行费。交通管理指挥人员应当保证消防车、消防艇迅速通行。赶赴火灾现场或者应急救援现场的消防人员和调集的消防装备、物资,需要铁路、水路或者航空运输的,有关单位应当优先运输。第二十一条 消防车、消防艇以及消防器材、装备和设施,不得用于与消防和应急救援工作无关的事项。第二十二条 公安消防队、专职消防队扑救火灾、应急救援,不得收取任何费用。单位专职消防队、志愿消防队参加扑救外单位火灾所损耗的燃料、灭火剂和器材、装备等,由火灾发生地的人民政府给予补偿。第二十三条 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在消防监督检查中发现火灾隐患的,应当通知有关单位或者个人立即采取措施消除隐患;不及时消除隐患可能严重威胁公共安全的,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应当依照规定对危险部位或者场所采取临时查封措施。第二十四条 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或者停止施工,并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一)建设单位要求建筑设计单位或者建筑施工企业降低消防技术标准设计、施工的;(二)建筑设计单位不按照消防技术标准强制性要求进行消防设计的;(三)建筑施工企业不按照消防设计文件和消防技术标准施工,降低消防施工质量的;(四)工程监理单位与建设单位或者建筑施工企业串通,弄虚作假,降低消防施工质量的。第二十五条 生产、储存、经营易燃易爆危险品的场所与居住场所设置在同一建筑物内,或者未与居住场所保持安全距离的,责令停产停业,并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生产、储存、经营其他物品的场所与居住场所设置在同一建筑物内,不符合消防技术标准的,依照前款规定处罚。第二十六条 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警告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五日以下拘留:(一)违反消防安全规定进入生产、储存易燃易爆危险品场所的;(二)违反规定使用明火作业或者在具有火灾、爆炸危险的场所吸烟、使用明火的。第二十七条 违反本法规定,生产、销售不合格的消防产品或者国家明令淘汰的消防产品的,由产品质量监督部门或者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的规定从重处罚。人员密集场所使用不合格的消防产品或者国家明令淘汰的消防产品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对于本条第二款规定的情形,除依法对使用者予以处罚外,应当将发现不合格的消防产品和国家明令淘汰的消防产品的情况通报产品质量监督部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产品质量监督部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对生产者、销售者依法及时查处。第二十八条 电器产品、燃气用具的安装、使用及其线路、管路的设计、敷设、维护保养、检测不符合消防技术标准和管理规定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责令停止使用,可以并处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第二十九条 人员密集场所发生火灾,该场所的现场工作人员不履行组织、引导在场人员疏散的义务,情节严重,尚不构成犯罪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第三十条 消防产品质量认证、消防设施检测等消防技术服务机构出具虚假文件的,责令改正,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并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情节严重的,由原许可机关依法责令停止执业或者吊销相应资质、资格。前款规定的机构出具失实文件,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造成重大损失的,由原许可机关依法责令停止执业或者吊销相应资质、资格。 第三节 《职业病防治法》节选第一条 为了预防、控制和消除职业病危害,防治职业病,保护劳动者健康及其相关权益,促进经济社会发展,根据宪法,制定本法。第二条 本法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的职业病防治活动。本法所称职业病,是指企业、事业单位和个体经济组织等用人单位的劳动者在职业活动中,因接触粉尘、放射性物质和其他有毒、有害因素而引起的疾病。职业病的分类和目录由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会同国务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制定、调整并公布。第三条 职业病防治工作坚持预防为主、防治结合的方针,建立用人单位负责、行政机关监管、行业自律、职工参与和社会监督的机制,实行分类管理、综合治理。第四条 劳动者依法享有职业卫生保护的权利。用人单位应当为劳动者创造符合国家职业卫生标准和卫生要求的工作环境和条件,并采取措施保障劳动者获得职业卫生保护。工会组织依法对职业病防治工作进行监督,维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用人单位制定或者修改有关职业病防治的规章制度,应当听取工会组织的意见。第五条 用人单位应当建立、健全职业病防治责任制,加强对职业病防治的管理,提高职业病防治水平,对本单位产生的职业病危害承担责任。第六条 用人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的职业病防治工作全面负责。第七条 用人单位必须依法参加工伤保险。国务院和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应当加强对工伤社会保险的监督管理,确保劳动者依法享受工伤社会保险待遇。第三十九条 劳动者享有下列职业卫生保护权利:(一)获得职业卫生教育、培训;(二)获得职业健康检查、职业病诊疗、康复等职业病防治服务;(三)了解工作场所产生或者可能产生的职业病危害因素、危害后果和应当采取的职业病防护措施;(四)要求用人单位提供符合防治职业病要求的职业病防护设施和个人使用的职业病防护用品,改善工作条件;(五)对违反职业病防治法律、法规以及危及生命健康的行为提出批评、检举和控告;(六)拒绝违章指挥和强令进行没有职业病防护措施的作业;(七)参与用人单位职业卫生工作的民主管理,对职业病防治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用人单位应当保障劳动者行使前款所列权利。因劳动者依法行使正当权利而降低其工资、福利等待遇或者解除、终止与其订立的劳动合同的,其行为无效。第四十条 工会组织应当督促并协助用人单位开展职业卫生宣传教育和培训,有权对用人单位的职业病防治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依法代表劳动者与用人单位签订劳动安全卫生专项集体合同,与用人单位就劳动者反映的有关职业病防治的问题进行协调并督促解决。工会组织对用人单位违反职业病防治法律、法规,侵犯劳动者合法权益的行为,有权要求纠正;产生严重职业病危害时,有权要求采取防护措施,或者向政府有关部门建议采取强制性措施;发生职业病危害事故时,有权参与事故调查处理;发现危及劳动者生命健康的情形时,有权向用人单位建议组织劳动者撤离危险现场,用人单位应当立即作出处理。第四十一条 用人单位按照职业病防治要求,用于预防和治理职业病危害、工作场所卫生检测、健康监护和职业卫生培训等费用,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在生产成本中据实列支。第四十二条 职业卫生监督管理部门应当按照职责分工,加强对用人单位落实职业病防护管理措施情况的监督检查,依法行使职权,承担责任。第四章职业病诊断与职业病病人保障第四十三条 医疗卫生机构承担职业病诊断,应当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批准。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向社会公布本行政区域内承担职业病诊断的医疗卫生机构的名单。承担职业病诊断的医疗卫生机构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持有《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二)具有与开展职业病诊断相适应的医疗卫生技术人员;(三)具有与开展职业病诊断相适应的仪器、设备;(四)具有健全的职业病诊断质量管理制度。承担职业病诊断的医疗卫生机构不得拒绝劳动者进行职业病诊断的要求。第四十四条 劳动者可以在用人单位所在地、本人户籍所在地或者经常居住地依法承担职业病诊断的医疗卫生机构进行职业病诊断。第四十五条 职业病诊断标准和职业病诊断、鉴定办法由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制定。职业病伤残等级的鉴定办法由国务院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会同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制定。第四十六条 职业病诊断,应当综合分析下列因素:(一)病人的职业史;(二)职业病危害接触史和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情况;(三)临床表现以及辅助检查结果等。没有证据否定职业病危害因素与病人临床表现之间的必然联系的,应当诊断为职业病。职业病诊断证明书应当由参与诊断的取得职业病诊断资格的执业医师签署,并经承担职业病诊断的医疗卫生机构审核盖章。第六十九条 建设单位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卫生行政部门依据职责分工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止产生职业病危害的作业,或者提请有关人民政府按照国务院规定的权限责令停建、关闭:(一)未按照规定进行职业病危害预评价的;(二)医疗机构可能产生放射性职业病危害的建设项目未按照规定提交放射性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报告,或者放射性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报告未经卫生行政部门审核同意,开工建设的;(三)建设项目的职业病防护设施未按照规定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的;(四)建设项目的职业病防护设施设计不符合国家职业卫生标准和卫生要求,或者医疗机构放射性职业病危害严重的建设项目的防护设施设计未经卫生行政部门审查同意擅自施工的;(五)未按照规定对职业病防护设施进行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评价的;(六)建设项目竣工投入生产和使用前,职业病防护设施未按照规定验收合格的。第七十条 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十万元以下的罚款:(一)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评价结果没有存档、上报、公布的;(二)未采取本法第二十条规定的职业病防治管理措施的;(三)未按照规定公布有关职业病防治的规章制度、操作规程、职业病危害事故应急救援措施的; 第四节 《江苏省安全生产条例》节选第一条 为了加强安全生产工作,防止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促进经济社会持续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等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单位(以下统称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及其相关监督管理,适用本条例;有关法律、法规对消防安全和道路交通安全、铁路交通安全、水上交通安全、民用航空安全以及核与辐射安全、特种设备安全另有规定的,适用其规定。第三条安全生产工作应当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按照管行业、管业务、管生产必须同时管安全和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落实生产经营单位的主体责任,加大政府监管力度,强化生产安全事故责任追究,确保安全生产。第四条生产经营单位是安全生产的责任主体,必须遵守本条例和有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加强安全生产管理,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和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加大安全生产投入,改善安全生产条件,推进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落实安全生产保障措施,提高安全生产水平,确保安全生产。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全面负责,分管安全生产的负责人直接监督管理安全生产工作,其他负责人在各自分管业务范围内履行安全生产工作职责。生产经营单位的从业人员有依法获得安全生产保障的权利,并应当依法履行安全生产方面的义务。第五条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明确各岗位的责任人员、责任范围和考核标准,形成包括全体人员和全部生产经营活动的责任体系,加强对安全生产责任制落实情况的监督考核,保证安全生产责任制的落实。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根据本单位实际,建立安全生产投入保障、宣传教育培训、隐患排查治理、应急管理、发包(出租)管理等安全生产规章制度。第六条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除应当履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规定的安全生产职责外,还应当履行下列职责:(一)每季度至少组织一次安全生产全面检查,研究分析安全生产存在问题;(二)每年至少组织并参与一次事故应急救援演练;(三)发生事故时迅速组织抢救,并及时、如实向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报告事故情况,做好善后处理工作,配合调查处理;(四)每年向职工大会或者职工代表大会、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报告安全生产工作和个人履行安全生产管理职责的情况,接受工会、从业人员、股东对安全生产工作的监督。第七条 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除应当履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规定的安全生产职责外,还应当履行下列职责:(一)组织安全生产日常检查、岗位检查和专业性检查,并每月至少组织一次安全生产全面检查;(二)督促各部门、各岗位履行安全生产职责,并组织考核、提出奖惩意见;(三)参与所在单位事故的应急救援和调查处理。 第二章 安全生产风险分级管控与事故隐患排查治理第一节 安全生产风险分级管控体系通则1.基本要求1.1 组织有力、制度保障企业应建立由主要负责人牵头的风险分级管控组织机构,应建立能够保障风险分级管控体系全过程有效运行的管理制度。1.2全员参与、分级负责企业从基层操作人员到最高管理者,应参与风险辨识、分析、评价和管控;企业应根据风险级别,确定落实管控措施责任单位的层级;风险分级管控以确保风险管控措施持续有效为工作目标。1.3自主建设、持续改进企业应依据本行业领域同类型企业实施指南,建设符合本企业实际的风险分级管控体系。企业应自主完成风险分级管控体系的制度设计、文件编制、组织实施和持续改进,独立进行危险源辨识、风险分析、风险信息整理等相关具体工作。1.4系统规范、融合深化企业风险分级管控体系应与企业现行安全管理体系紧密结合,应在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职业健康安全管理体系等安全管理体系的基础上,进一步深化风险分级管控,形成一体化的安全管理体系,使风险分级管控贯彻于生产经营活动全过程。1.5注重实际、强化过程企业应根据自身实际,强化过程管理,制定风险管控体系配套制度,确保体系建设的实效性和实用性。安全管理基础比较薄弱的小微企业,应找准关键风险点,合理确定管控层级,完善控制措施,确保重大风险得到有效管控。1.6激励约束、重在落实企业应建立完善的风险管控目标责任考核制度,形成激励先进、约束落后的工作机制。应按照“全员、全过程、全方位”的原则,明确每一个岗位辨识分析风险、落实风险控制措施的责任,并通过评审、更新,不断完善风险分级管控体系。 2.总体结构2.1标准层级安全生产风险分级管控标准体系应包括通则、细则和实施指南三个层级。2.2安全生产风险分级管控体系通则应规定本行业领域企业风险分级管控体系建设的原则要求、任务目标、基本程序和建设内容。2.3安全生产风险分级管控体系细则应规定本行业领域风险分级管控体系建设的具体任务目标,应对确定风险点、危险源辨识、风险评价、风险分级管控等工作程序提出具体要求,应确定本行业常用的危险源辨识方法、风险评价方法,以及风险控制措施的选择与实施。2.4安全生产风险分级管控实施指南应根据本行业领域同类型企业中的风险分级管控体系建设标杆企业的典型经验做法,制定同类型企业风险分级管控体系建设的工作方法、实施步骤,明确风险点划分、风险判定、控制措施确定和分级管控等具体原则,确定同类型企业常用的危险源辨识方法、风险评价方法和典型风险控制措施,以及相关配套制度、记录文件等,指导同类型企业开展风险分级管控体系建设。 3.工作程序和内容3.1风险判定准则应结合企业可接受风险实际,制定事故(事件)发生的可能性、严重性和风险度取值标准,明确风险判定准则,以便准确判定风险等级。风险等级判定应按从严从高原则。3.2风险点确定3.2.1风险点划分原则设施、部位、场所、区域应遵循大小适中、便于分类、功能独立、易于管理、范围清晰的原则。示例:如储存罐区、装卸站台、生产装置、作业场所、人员密集场所等。操作及作业活动应涵盖生产经营全过程所有常规和非常规状态的作业活动。示例:动火、进入受限空间等特殊作业活动。3.2.2风险点排查风险点排查的内容企业应组织对生产经营全过程进行风险点辨识,形成风险点名称、所在位置、可能导致事故类型、风险等级等内容的基本信息。风险点排查的方法应按生产(工作)流程的阶段、场所、装置、设施、作业活动或上述几种方式的结合进行风险点排查。3.3危险源辨识3.3.1危险源辨识的内容企业应采用适用的辨识方法,对风险点内存在的危险源进行辨识,辨识应覆盖风险点内全部的设备设施和作业活动,并充分考虑不同状态和不同环境带来的影响。3.3.2危险源辨识的方法设备设施危险源辨识应采用安全检查表分析法(SCL)等方法,作业活动危险源辨识应采用作业危害分析法(JHA)等方法,对于复杂的工艺应采用危险与可操作性分析法(HAZOP)或类比法、事故树分析法等方法进行危险源辨识。3.4风险评价3.4.1评价方法企业应选择以下的评价方法对危险源所伴随的风险进行定性、定量评价并根据评价结果划分等级:——风险矩阵分析法(LS);——作业条件危险性分析法(LEC);——风险程度分析法(MES);——危险指数方法(RR);——职业病危害分级法等。3.4.2重大风险确定原则以下情形为重大风险:——违反法律、法规及国家标准中强制性条款的;——发生过死亡、重伤、职业病、重大财产损失事故,或三次及以上轻伤、一般财产损失事故,且现在发生事故的条件依然存在的;——涉及重大危险源的;——具有中毒、爆炸、火灾等危险的场所,作业人员在10人以上的;——经风险评价确定为最高级别风险的。3.4.5风险点级别确定按风险点各危险源评价出的最高风险级别作为该风险点的级别。 3.5风险控制措施3.5.1风险控制措施类别风险控制措施类别包括:——工程技术措施;——管理措施;——培训教育措施;——个体防护措施;——应急处置措施。3.5.2风险控制措施确定的要求基本原则企业在选择风险控制措施时应考虑:——可行性;——安全性;——可靠性;——重点突出人的因素。评审风险控制措施应在实施前针对以下内容进行评审:——措施的可行性和有效性;——是否使风险降低至可接受风险;——是否产生新的危险源或危险有害因素;——是否已选定最佳的解决方案。3.5.3重大风险控制措施需通过工程技术措施和(或)技术改造才能控制的风险,应制定控制该类风险的目标,并为实现目标制定方案。属于经常性或周期性工作中的不可接受风险,不需要通过工程技术措施,但需要制定新的文件(程序或作业文件)或修订原来的文件,文件中应明确规定对该种风险的有效控制措施,并在实践中落实这些措施。 第二节 工贸企业安全生产风险分级管控体系细则1.基本要求1.1 成立组织机构工贸企业应成立由主要负责人、分管负责人和各职能部门负责人以及安全、设备、工艺、电气、仪表等各类专业技术人员组成的风险分级管控领导小组,主要负责人全面负责组织风险分级管控工作,为该项工作的开展提供必要的人力、物力、财力支持,分管负责人及各岗位人员应负责分管范围内的风险分级管控工作。1.2 实施全员培训工贸企业应将风险分级管控的培训纳入年度安全培训计划,分层次、分阶段组织员工进行培训,使其掌握本单位风险类别、危险源辨识和风险评价方法、风险评价结果、风险管控措施,并保留培训记录。1.3 编写体系文件工贸企业应建立风险分级管控制度、作业指导书、风险点统计表、作业活动清单、设备设施清单、工作危害分析(JHA)评价记录、安全检查表分析(SCL)评价记录或采用其它评价方法分析的记录、风险分级管控清单、危险源统计表等有关记录文件,确定危险源辨识、分析、风险评价方法及等级判定标准。2 工作程序和内容2.1 风险点确定2.1.1 风险点划分原则2.1.1.1 设施、部位、场所、区域风险点划分应当遵循“大小适中、便于分类、功能独立、易于管理、范围清晰”的原则,工贸企业风险点划分可按照原料、产品储存区域、生产车间或装置、公辅设施等功能分区进行划分。对于规模较大、工艺复杂的系统可按照所包含的工序、设施、部位进行细分。示例:按区域场所划分如原料仓库、生产车间、成品仓库、储罐区、制冷车间、污水处理场、锅炉房等;按工序划分如纺织行业的前纺工序、织造工序等;按设施划分如除尘系统等;按部位划分如铁合金生产企业的炉前部位、炉面部位等。2.1.1.2 操作及作业活动对操作及作业活动等风险点的划分,应当涵盖生产经营全过程所有常规和非常规状态的作业活动,风险等级高、可能导致严重后果的作业活动应作为风险点。示例:高温熔融金属吊运、危险区域动火作业、受限空间作业等危险作业。2.1.2 风险点排查2.1.2.1 风险点排查的内容工贸企业应按照风险点划分原则,在本单位生产活动区域内对生产经营全过程进行风险点排查,确定包括风险点名称、类型、区域位置、可能发生的事故类型及后果等内容的基本信息,建立风险点统计表,参见附录B.3。2.1.2.2 风险点排查的方法风险点排查应按生产(工作)流程的阶段、场所、装置、设施、作业活动或上述几种方法的结合等进行。2.2 危险源辨识2.2.1 辨识方法生产过程中的危险源辨识宜采用工作危害分析法(JHA)。即:针对每个作业活动中的每个作业步骤或作业内容,识别出与此步骤或内容有关的危险源,建立作业活动清单,参见附录A.1,工作危害分析评价记录表,参见附录A.3。企业可以针对设备设施等宜采用安全检查表法(SCL法)进行危险源辨识,建立设备设施清单,参见附录A.2,安全检查分析记录表,参见附录A.4。对于复杂的工艺可采用危险与可操作性分析法(HAZOP)、危险度评价、事故树分析法等进行危险源辨识。有能力的工贸企业进行危险源辨识时可不限于以上推荐的方法。2.2.2 辨识范围危险源的辨识范围应覆盖所有的作业活动和设备设施,包括:——规划、设计(重点是新、改、扩建项目)和建设、投产、运行等阶段;——常规和非常规作业活动;——事故及潜在的紧急情况;——所有进入作业场所人员的活动;——原材料、产品的运输和使用过程;——作业场所的设施、设备、车辆、安全防护用品;——工艺、设备、管理、人员等变更;——丢弃、废弃、拆除与处置;——气候、地质及环境影响等。2.2.3 危险源辨识企业应对全体员工进行危险源辨识方法的培训,按照确定的辨识范围组织全员有序地开展危险源辨识。辨识时应依据GB/T 13861的规定充分考虑四种不安全因素:人的因素、物的因素、环境因素、管理因素,应充分考虑国家安监总局组织编写的《工贸行业较大危险因素辨识与防范指导手册(2016)版》中提及的较大危险因素。运用工作危害分析法(JHA)对作业活动开展危险源辨识时,应在对作业活动划分为作业步骤或作业内容的基础上,系统地辨识危险源。在作业活动划分时,应以生产(工艺、工作)流程的阶段划分为主,也可以采取按地理区域划分、按作业任务划分的方法,或几种方法的有机结合。划分出的作业活动在功能或性质上相对独立,既不能太复杂(如包括多达几十个作业步骤或作业内容),也不能太简单(如仅由一、两个作业步骤或作业内容构成)。运用安全检查表法(SCL)对场所、设备或设施等进行危险源辨识,应将设备设施按功能或结构划分为若干检查项目,针对每一检查项目,列出检查标准,对照检查标准逐项检查并确定不符合标准的情况和后果。2.3 风险评价2.3.1 风险评价方法工贸企业宜选择风险矩阵分析法(LS),参见附录C.1、作业条件危险性分析法(LEC),参见附录C.2、风险程度分析法(MES),参见附录C.3等方法对风险进行定性、定量评价,根据评价结果按从严从高的原则判定评价级别。2.3.2 风险评价准则工贸企业在对风险点和各类危险源进行风险评价时,应结合自身可接受风险实际,制定事故(事件)发生的可能性、严重性、频次、风险值的取值标准(参见附录C)和评价级别,进行风险评价。风险判定准则的制定应充分考虑以下要求:——有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设计规范、技术标准;——本单位的安全管理、技术标准;——本单位的安全生产方针和目标等;——相关方的投诉。2.3.3 风险评价与分级企业根据确定的评价方法与风险判定准则进行风险评价,判定风险等级。风险等级判定应遵循从严从高的原则,将各评价级别划分为重大风险、较大风险、一般风险和低风险等风险级别,分别用“红橙黄蓝”四种颜色表示,评价出其他级数评价级别的企业在进行风险分级划分时参照以下原则,结合自身可接受风险实际进行划分。——E级\5级\蓝色\可接受危险:班组、岗位管控。——D级\4级\蓝色\轻度危险:属于低风险,班组、岗位管控。——C级\3级\黄色\显著危险:属于一般风险,部室(车间级)、班组、岗位管控,需要控制整改。——B级\2级\橙色\高度危险:属于较大风险,公司(厂)级、部室(车间级)、班组、岗位管控,应制定建议改进措施进行控制管理。——A级\1级\红色\极其危险:属于重大风险,公司(厂)级、部室(车间级)、班组、岗位管控,应立即整改,视具体情况决定是否停产整改,需要停产整改的,只有当风险降至可接受后,才能开始或继续工作。2.3.4 确定重大风险以下情形为重大风险:——违反法律、法规及国家标准中强制性条款的;——发生过死亡、重伤、重大财产损失事故,或三次及以上轻伤、一般财产损失事故,且现在发生事故的条件依然存在的;——涉及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的;——具有中毒、爆炸、火灾等危险的场所,作业人员在10人及以上的;——经风险评价确定为最高级别风险的。2.3.5 风险点级别确定按照风险点中各危险源评价出的最高风险级别作为该风险点的级别。2.4 风险控制措施的制定与实施制定风险控制措施时应从工程技术措施、管理措施、培训教育措施、个体防护措施、应急处置措施这五类中进行选择。风险控制措施的选择应考虑可行性、可靠性、先进性、安全性、经济合理性、经营运行情况及可靠的技术保证和服务。设备设施类危险源通常采用以下控制措施:安全屏护、报警、联锁、限位、安全泄放等工艺设备本身固有的控制措施和检查、检测、维保等常规的管理措施。作业活动类危险源的控制措施通常从以下方面考虑:制度、操作规程的完备性、管理流程合理性、作业环境可控性、作业对象完好状态及作业人员技术能力等方面。不同级别的风险要结合实际采取一种或多种措施进行控制,对于评价出的不可接受风险,应制定补充建议措施并实施,直至风险可以接受。风险控制措施应在实施前针对以下内容评审:——措施的可行性和有效性;——是否使风险降低到可以接受的程度;——是否产生新的风险;——是否已选定了最佳的解决方案;——是否会被应用于实际工作中。2.5 风险分级管控2.5.1 风险分级管控的要求风险分级管控应遵循风险越高管控层级越高的原则,上一级负责管控的风险,下一级必须同时负责管控,并逐级落实具体措施。对于操作难度大、技术含量高、风险等级高、可能导致严重后果的作业活动应重点进行管控。工贸企业应根据风险分级管控的基本原则和企业组织机构设置情况,合理确定各级风险的管控层级,一般分为公司(厂)级、部室(车间级)、班组和岗位级,也可结合本单位机构设置情况,对风险管控层级进行增加或合并。2.5.2 编制风险分级管控清单工贸企业应在每一轮危险源辨识和风险评价后,编制包括全部风险点各类风险信息的风险分级管控清单(参见附录B.1、B.2),并按规定及时更新。2.5.3 风险告知企业应建立安全风险公告制度,在醒目位置和重点区域分别设置安全风险公告栏,制作岗位安全风险告知卡,标明主要安全风险、可能引发事故隐患类别、事故后果、管控措施、应急措施及报告方式等内容。对存在重大安全风险的工作场所和岗位,要设置明显警示标志,并强化危险源监测和预警。根据风险分级管控清单将设备设施、作业活动及工艺操作过程中存在的风险及应采取的措施通过培训方式告知各岗位人员及相关方,使其掌握规避风险的措施并落实到位。 第三节 用人单位职业病危害风险分级管控体系细则1 基本原则应采取用人单位为主导的工作机制。用人单位应落实职业病防治的主体责任,全员参与职业病危害风险辨识、分级和管控,确保风险管控措施持续有效。主要负责人应全面负责,分管负责人督促、检查相关制度的落实,职业卫生管理人员负责组织实施,生产、技术、设备管理人员及劳动者均应参与该工作。应遵循用人单位自主建设为主的工作模式。用人单位应根据作业岗位职业病危害风险评价结果,落实职业卫生管控措施。风险评价应遵循科学客观的原则,评价所需基础资料的调查应详实、准确,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数据应真实有效且覆盖所有接害岗位和工作地点。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的检测应严格遵守相关检测规范的要求,按照GBZ159的规定进行采样,按照GBZ/T 160、GBZ/T189、GBZ/T 192等标准的规定进行测定或测量。2 工作程序和内容2.1 风险评价准则根据作业场所或作业岗位存在的职业病危害因素的固有危害程度、接触水平和作业工人体力劳动强度,进行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作业分级,在此基础上综合考虑多种有害因素对风险的影响权重,结合作业岗位职业病危害因素的接触人数、防护水平和健康效应,借助风险评估的经验公式量化发生职业病或职业健康损伤的可能性和严重性,判定风险等级。2.2 工作步骤风险分级管控体系建设步骤为:a)基础资料准备。通过工程分析和职业卫生调查,辨识工作场所存在的职业病危害因素并对其浓度(或强度)进行测定(或测量)或搜集有效的检测数据。b)作业岗位职业病危害作业分级。根据职业病危害因素的危害特性、接触时间、检测结果和作业工人的体力劳动强度进行接触职业病危害作业分级。c)作业岗位职业病危害风险分级。根据作业岗位工人接触各种职业病危害作业分级的权重系数、接害人数、防护措施及职业病和职业健康损伤的发生结果确定职业病危害风险级别。d)分级管控。按照作业岗位职业病危害风险级别实施职业病危害风险控制措施和分级管理。2.3 风险点确定通过详实的职业卫生调查和工程分析,明确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的时空分布和岗位接触情况,确定职业病危害风险点。固定作业的职业病危害风险点为岗位工人接害的工作地点或设施,非固定作业的职业病危害风险点为接害的岗位工人及其工作范围内存在职业病危害的设施、部位、场所或区域总和(例:锅炉巡检工接触粉尘、噪声和高温)。2.4 危险源(职业病危害因素)辨识职业病危害因素辨识应采用工程分析法、经验对照法、检测检验法等方法,参见附录B。职业病危害因素辨识应依据职业病危害因素分类目录、GBZ 2和GBZ 160规定的相关内容进行分析。职业病危害因素辨识应对职业病危害因素的来源、时空分布、接触方式及接触时间进行分析。2.5 风险评价2.5.1 风险评价方法2.5.1.1 作业岗位职业病危害作业分级a) 接触生产性粉尘作业参照GBZ/T 229.1的规定,生产性粉尘作业分级指数按式(1)计算: .................................... (1)式中:G ——分级指数;WM ——粉尘中游离二氧化硅含量的权重数;WB ——工作场所空气中粉尘职业接触比值的权重数;WL ——劳动者体力劳动强度的权重数。粉尘中游离二氧化硅含量(M)的分级和权重数WM取值见附录A.5。工作场所空气中粉尘的职业接触比值的权重数WB直接取粉尘的职业接触比值B,B=粉尘浓度实测值÷接触限值。劳动者体力劳动强度分级见附录A.3,权重数WL取值见附录A.4。根据分级指数(G),将生产性粉尘作业分为四个级别,见表1。表1 生产性粉尘作业分级分级指数(G)作业分级≤1相对无害1<G≤6轻度危害6<G≤16中度危害G>16重度危害b) 接触高温作业根据劳动者体力劳动强度、接触高温作业时间和WBGT测量结果按照GBZ/T 229.3的规定将高温作业分为轻度危害(Ⅰ级)、中度危害(Ⅱ级)、重度危害(Ⅲ级)和极度危害(Ⅳ级)。c) 接触噪声作业接触稳态噪声和非稳态连续噪声作业依据8小时等效声级(LEX,8h)或40小时等效声级(LEX,w)测量结果、接触脉冲噪声作业依据声压级峰值(Lpeak)和工作日内的脉冲次数(n)测量结果,按照GBZ/T 229.4的规定将噪声作业分为轻度危害、中度危害、重度危害和极度危害。3.5.1.2 作业岗位职业病危害风险分级作业岗位职业病危害风险按式(3)计算: .................................. (3)式中:T ——风险值;n ——职业病危害因素类别序号,i-n对应的取值(1~n);Ci——各类职业病危害作业级别的权重数;M ——职业病危害防控措施权重数;S ——职业病或职业健康损伤发生结果的权重数。P ——各作业岗位劳动定员的权重数。各类职业病危害作业级别的权重数Ci取值见附录A.7。作业岗位劳动定员的权重数P取值见附录A.8。职业病危害防控措施的权重数M取值见附录A.9。职业病或职业健康损伤发生结果的权重数S取值见附录A.10。根据风险值(T),将作业岗位职业病危害风险分为4个级别,见表3。表3 作业岗位职业病危害风险分级风险值(T)风险分级T≤1低风险1<T≤8一般风险8<T≤32较大风险T>32重大风险2.5.2 风险级别划分根据作业岗位职业病危害风险分级结果,将风险分为重大风险、较大风险、一般风险、低风险四个级别,分别以“红、橙、黄、蓝”色标注。2.5.3 重大风险的确定原则将以下存在严重职业病危害的作业岗位确定为重大风险:——职业病危害风险分级的风险值(T)大于32的作业岗位;——存在矽尘或石棉粉尘的作业岗位;——存在“致癌”、“致畸”等有害物质或者可能导致急性职业性中毒的作业岗位;——存在放射性危害的作业岗位。2.6 风险控制措施2.6.1 风险控制措施分类风险控制措施的类别包括:——工程技术措施(消除、替代、隔离、通风、净化回收、密闭、应急等);——个体防护措施;——管理措施;——培训教育措施。职业病危害风险控制措施举例见附录D。2.6.2 评审风险控制措施应在实施前针对以下内容进行评审:——措施的可行性和有效性;——是否使风险降低至可接受风险;——是否产生新的职业病危害因素;——是否已选定最佳的解决方案。2.7 职业病危害风险分级管控2.7.1 风险分级管控原则用人单位应根据作业岗位的职业病危害风险级别进行分级管控:——低风险作业:在目前的作业条件下,对劳动者健康不会产生明显影响,应继续保持目前的作业方式和防护措施;——一般风险作业:在目前的作业条件下,可能对劳动者的健康存在不良影响。应改善工作环境,降低劳动者实际职业病危害接触水平,工作场所设置警示标识和告知卡,对劳动者进行职业卫生培训,督促其佩戴个体防护用品,采取职业健康监护、定期进行作业场所监测等行动;——较大风险作业:在目前的作业条件下,很可能引起劳动者的健康危害。应在采取上述措施的同时,及时采取纠正和管理行动,降低劳动者实际职业病危害接触水平;——重大风险作业:在目前的作业条件下,极有可能造成劳动者严重健康损害。应立即采取整改措施,使劳动者实际接触水平达到职业卫生标准的要求。整改完成后,应重新对作业岗位进行职业病危害风险分级。2.7.2 风险告知建立职业病危害风险公告制度,在醒目位置和重点区域设置职业病危害风险公告栏,制作职业病危害风险告知卡,标明岗位名称、职业病危害因素、可能引发的职业病或健康损伤、管控措施及报告方式等内容。3 文件管理用人单位应完整保存体现风险分级管控过程的记录资料,并分类建档管理。至少应包括风险管控制度、风险评价报告以及风险清单等内容的文件化成果;涉及较大、重大风险时,其风险确认、评价过程记录、风险控制措施及其实施和改进记录等,应单独建档管理。4 建设成果和效果4.1 成果用人单位开展风险分级管控体系建设过程中,应至少产生以下成果:——职业病危害风险评估报告。至少应包括工程分析与职业卫生调查、风险评估过程、管控措施、检测报告等内容;——风险清单。至少应包括风险点名称、风险等级、职业病危害因素名称、职业病危害因素存在的区域、可能导致的职业病或健康损伤效应、风险管控措施、管控责任部门及责任人等信息。——风险告知卡。风险告知卡举例参见附录E。4.2 效果通过风险分级管控体系建设,用人单位至少应在以下方面有所改进:——每一轮风险确认和评价后,使原有管控措施得到改进,或者通过增加新的管控措施提高防治效果;——涉及重大风险的作业岗位建立专人监护制度;——员工对所从事岗位的风险有更充分的认识,职业病防治能力和应急处置能力进一步提高;——保证风险控制措施持续有效的制度得到改进和完善,风险管控能力得到加强;——根据改进的风险控制措施,完善隐患排查项目清单,使隐患排查工作更有针对性。 第四节 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体系通则1 基本要求1.1 组织有力、制度保障企业应根据实际建立由主要负责人或分管负责人牵头的组织领导机构,建立能够保障隐患排查治理体系全过程有效运行的管理制度。1.2 全员参与、重在治理从企业基层操作人员到最高管理层,都应当参与隐患排查治理;企业应当根据隐患级别,确定相应的治理责任单位和人员;隐患排查治理应当以确保隐患得到治理为工作目标。1.3 系统规范、融合深化企业应在安全标准化等安全管理体系的基础上,进一步改进隐患排查治理制度,形成一体化的安全管理体系,使隐患排查治理贯彻于生产经营活动全过程,成为企业各层级、各岗位日常工作重要的组成部分。1.4 激励约束、重在落实企业应建立隐患排查治理目标责任考核机制,形成激励先进、约束落后的鲜明导向。企业应明确每一个岗位都有排查隐患、落实治理措施的责任,同时应配套制定奖惩制度。2 总体结构2.1 标准层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标准体系包括通则、细则和实施指南三个层级。2.2 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体系通则应规定企业隐患排查治理体系建立的原则要求、任务目标和基本程序。2.3 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体系细则应规范各行业领域隐患排查治理体系建立的具体任务目标和工作程序,明确隐患排查组织方式、排查内容与标准、隐患治理原则和要求。2.4 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体系实施指南应依托各行业领域同类型企业中的隐患排查治理体系建设标杆企业,制定隐患排查治理体系建设的工作方法、实施步骤,确定同类型企业常用的隐患排查项目清单、明确组织实施、隐患治理和验收的具体要求,及相关配套制度、记录文件等,指导同类型企业开展隐患排查治理体系建设。3 隐患分级与分类3.1 分级3.1.1 基本要求根据隐患整改、治理和排除的难度及其可能导致事故后果和影响范围,分为一般事故隐患和重大事故隐患。3.1.2 一般事故隐患危害和整改难度较小,发现后能够立即整改排除的隐患。3.1.3 重大事故隐患危害和整改难度较大,无法立即整改排除,需要全部或者局部停产停业,并经过一定时间整改治理方能排除的隐患,或者因外部因素影响致使生产经营单位自身难以排除的隐患。以下情形为重大事故隐患:——违反法律、法规有关规定,整改时间长或可能造成较严重危害的;——涉及重大危险源的;——具有中毒、爆炸、火灾等危险的场所,作业人员在10人以上的;——危害程度和整改难度较大,一定时间得不到整改的;——因外部因素影响致使生产经营单位自身难以排除的;——设区的市级以上负有安全监管职责部门认定的。3.2 分类3.2.1 基本要求事故隐患分为基础管理类隐患和生产现场类隐患。3.2.2 生产现场类隐患生产现场类隐患包括以下方面存在的问题或缺陷:——设备设施;——场所环境;——从业人员操作行为;——消防及应急设施;——供配电设施;——职业卫生防护设施;——辅助动力系统;——现场其他方面。3.2.3 基础管理类隐患基础管理类隐患包括以下方面存在的问题或缺陷:——生产经营单位资质证照;——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及人员;——安全生产责任制;——安全生产管理制度;——教育培训;——安全生产管理档案;——安全生产投入;——应急管理;——职业卫生基础管理;——相关方安全管理;——基础管理其他方面。4 工作程序和内容4.1 编制排查项目清单4.1.1 基本要求企业应依据确定的各类风险的全部控制措施和基础安全管理要求,编制包含全部应该排查的项目清单。隐患排查项目清单包括生产现场类隐患排查清单和基础管理类隐患排查清单。4.1.2 生产现场类隐患排查清单应以各类风险点为基本单元,依据风险分级管控体系中各风险点的控制措施和标准、规程要求,编制该排查单元的排查清单。至少应包括:——与风险点对应的设备设施和作业名称;——排查内容;——排查标准;——排查方法。4.1.3 基础管理类隐患排查清单应依据基础管理相关内容要求,逐项编制排查清单。至少应包括:——基础管理名称;——排查内容;——排查标准;——排查方法。4.2 确定排查项目实施隐患排查前,应根据排查类型、人员数量、时间安排和季节特点,在排查项目清单中选择确定具有针对性的具体排查项目,作为隐患排查的内容。隐患排查可分为生产现场类隐患排查或基础管理类隐患排查,两类隐患排查可同时进行。4.3 组织实施4.3.1 排查类型排查类型主要包括日常隐患排查、综合性隐患排查、专业性隐患排查、专项或季节性隐患排查、专家诊断性检查和企业各级负责人履职检查等。4.3.2 排查要求隐患排查应做到全面覆盖、责任到人,定期排查与日常管理相结合,专业排查与综合排查相结合,一般排查与重点排查相结合。4.3.3 组织级别企业应根据自身组织架构确定不同的排查组织级别和频次。排查组织级别一般包括公司级、部门级、车间级、班组级。4.3.4 治理建议按照隐患排查治理要求,各相关层级的部门和单位对照隐患排查清单进行隐患排查,填写隐患排查记录。根据排查出的隐患类别,提出治理建议,一般应包含:——针对排查出的每项隐患,明确治理责任单位和主要责任人;——经排查评估后,提出初步整改或处置建议;——依据隐患治理难易程度或严重程度,确定隐患治理期限。4.4 隐患治理4.4.1 隐患治理要求隐患治理实行分级治理、分类实施的原则。主要包括岗位纠正、班组治理、车间治理、部门治理、公司治理等。隐患治理应做到方法科学、资金到位、治理及时有效、责任到人、按时完成。能立即整改的隐患必须立即整改,无法立即整改的隐患,治理前要研究制定防范措施,落实监控责任,防止隐患发展为事故。4.4.2 事故隐患治理流程事故隐患治理流程包括:通报隐患信息、下发隐患整改通知、实施隐患治理、治理情况反馈、验收等环节。隐患排查结束后,将隐患名称、存在位置、不符合状况、隐患等级、治理期限及治理措施要求等信息向从业人员进行通报。隐患排查组织部门应制发隐患整改通知书,应对隐患整改责任单位、措施建议、完成期限等提出要求。隐患存在单位在实施隐患治理前应当对隐患存在的原因进行分析,并制定可靠的治理措施。隐患整改通知制发部门应当对隐患整改效果组织验收。4.4.3 一般隐患治理对于一般事故隐患,根据隐患治理的分级,由企业各级(公司、车间、部门、班组等)负责人或者有关人员负责组织整改,整改情况要安排专人进行确认。6.4.4 重大隐患治理经判定或评估属于重大事故隐患的,企业应当及时组织评估,并编制事故隐患评估报告书。评估报告书应当包括事故隐患的类别、影响范围和风险程度以及对事故隐患的监控措施、治理方式、治理期限的建议等内容。企业应根据评估报告书制定重大事故隐患治理方案。治理方案应当包括下列主要内容:——治理的目标和任务;——采取的方法和措施;——经费和物资的落实;——负责治理的机构和人员;——治理的时限和要求;——防止整改期间发生事故的安全措施。4.4.5 隐患治理验收隐患治理完成后,应根据隐患级别组织相关人员对治理情况进行验收,实现闭环管理。重大隐患治理工作结束后,企业应当组织对治理情况进行复查评估。对政府督办的重大隐患,按有关规定执行。4.5 隐患排查周期企业应根据法律、法规要求,结合企业生产工艺特点,确定综合、专业、专项、季节、日常等隐患排查类型的周期。5 文件管理企业在隐患排查治理体系策划、实施及持续改进过程中,应完整保存体现隐患排查全过程的记录资料,并分类建档管理。至少应包括:——隐患排查治理制度;——隐患排查治理台账;——隐患排查项目清单等内容的文件成果。重大事故隐患排查、评估记录,隐患整改复查验收记录等,应单独建档管理。6 隐患排查的效果通过隐患排查治理体系的建设,企业应至少在以下方面有所改进:——风险控制措施全面持续有效;——风险管控能力得到加强和提升;——隐患排查治理制度进一步完善;——各级排查责任得到进一步落实;——员工隐患排查水平进一步提高;——对隐患频率较高的风险重新进行评价、分级,并制定完善控制措施;——生产安全事故明显减少;——职业健康管理水平进一步提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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