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诉讼监督撑腰,法院再审改判,青岛一申请人不应承担的5万元债务

2020-01-17 21:54商家资讯

简介" 文/图 半岛记者 张盛倩 通讯员 陈妍 近日,城阳区人民检察院办理的一起房屋租赁合同纠纷再审检察建议案,经法院再审予以改判,这是该院常态化开展虚假诉讼监督专项活动以来改判的首起案件。该案再审撤销了原审判决,为申请人免去不应承担的5万元债务,维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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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图 半岛记者 张盛倩 通讯员 陈妍

近日,城阳区人民检察院办理的一起房屋租赁合同纠纷再审检察建议案,经法院再审予以改判,这是该院常态化开展虚假诉讼监督专项活动以来改判的首起案件。该案再审撤销了原审判决,为申请人免去不应承担的5万元债务,维护了司法公正,当事人专程送来“检察监督,真情为民”的锦旗表示感谢。

诉讼监督撑腰,法院再审改判,青岛一申请人不应承担的5万元债务免了

2013年,吴某以王某为被告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称王某将一处网点房租赁给吴某,使用期间24个月,并收取年租金15万元。后该网点房所有权人崔某又将涉案房屋租给他人,致使吴某与王某之间的房屋租赁合同无法继续履行,吴某请求法院依法解除其与王某的房屋租赁合同,判令王某返还多收取的房屋租赁费5万元。吴某在原审诉讼中提交《房屋租赁合同》一份及落款为王某的租金收条一份。

2014年,法院经缺席审理,做出一审民事判决,判令王某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返还吴某房屋租赁费人民币5万元,并在报纸上向王某公告送达该判决。王某不服原审判决,向法院申请再审,法院做出民事裁定驳回再审申请。王某遂向检察机关申请监督,称吴某在原审中提交的房屋租赁合同、房租收条均系伪造,该两份证据并非王某签字捺印。

检察机关审查期间,王某申请对原审中吴某提供的租金收条签名及捺印进行了鉴定,鉴定部门认定原审中吴某提供的租金收条中王某的签名捺印并不是王某本人所留。检察机关认为,有新的证据,足以推翻原判决,遂提请上级检察机关向中级人民法院提出抗诉。中级人民法院做出指令原审法院再审的裁定。近日,原审法院做出新的民事判决,撤销该院原审民事判决,驳回被申请人吴某的原审诉讼请求。

检察官提示:转账汇款请备注理由。本案中,吴某即利用了与王某之间的一张转账凭证,该转账凭证仅显示王某向吴某进行了转账,吴某说是房屋租赁费,并提供了租赁合同、租金收条,所以在原审中获得了胜诉。后因查明租赁合同、租金收条是伪造的,该案才得以改判。因此,提醒广大群众,转账汇款请备注好款项用途,同时,尽量保留好借据、欠条或合同等相关证据以相互佐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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