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莱西法院“微信踢群案”获全省法院案例评选一等奖

2019-12-11 11:21商家资讯

简介" 全省法院第九届典型性案例评选结果日前揭晓。莱西法院审理的柳某某诉刘某某名誉权纠纷案(简称“微信踢群案”)荣获一等奖,是此次评选中唯一获得一等奖的基层法院案例。 2018年5月31日,平度市人民法院立案庭法官于某某建立了名为“五月花号”的微信群,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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莱西法院“微信踢群案”获全省法院案例评选一等奖

全省法院第九届典型性案例评选结果日前揭晓。莱西法院审理的柳某某诉刘某某名誉权纠纷案(简称“微信踢群案”)荣获一等奖,是此次评选中唯一获得一等奖的基层法院案例。

2018年5月31日,平度市人民法院立案庭法官于某某建立了名为“五月花号”的微信群,律师柳某某于2018年5月31日由律师唐某某邀请入群。2018年6月7日,于某某邀请该院立案庭庭长刘某某加入群聊,后刘某某成为该群组的群主。6月8日,刘某某修改群名为“诉讼服务群”。6月9日,刘某某在群内发布《群公告》,并@所有人,主要内容为请大家实名入群;群宗旨主要交流与诉讼立案有关的问题;群内不准发红包;群内言论要发扬正能量,维护司法权威;违者,一次警告,二次踢群。后,柳某某多次在群内发布与群主体无关的内容,经刘某某提醒后,柳某某仍继续发布相关言论。2019年1月22日,刘某某将柳某某移出该群。2019年2月21日,刘某某将该群解散。2019年2月22日,柳某某以刘某某为被告向法院提起诉讼,以刘某某剥夺了其享有的接受公共服务的权利、并在公共场合严重损害了其声誉为由,要求刘某某赔礼道歉,并赔偿精神抚慰金2万元。

法院审理认为,本案所涉群组内的成员,均为法律职业者,应带头遵守法律法规,文明互动、理性表达。刘某某使用互联网平台赋予群主的功能权限,将其认为违反群规、发言不当的柳某某移出群组,是互联网群组内“谁建群谁负责”“谁管理谁负责”自治规则的运用,不产生民事法律关系,不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故裁定:驳回起诉。因柳某某提起本诉缺乏正当性,因此,其预交的案件受理费不予退还。

本案的审理,明确了“网络空间不是法外之地”,并明确了互联网群组自治规则的运用。

来源:青岛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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