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粗心驾车发生事故 弃车逃逸难逃法网

2018-11-25 16:00商家促销

简介粗心驾车发生事故 弃车逃逸难逃法网 2018年11月20日22时10分许,山东省公安厅高速公路交通警察总队一支队城阳大队民警在日常巡逻中发现:在G20青银高速青岛方向28公里附近发生一起两辆轿车追尾的交通事故,两事故车辆均已受损无法移动,前车司机未受伤,后车...

粗心驾车发生事故 弃车逃逸难逃法网

2018年11月20日22时10分许,山东省公安厅高速公路交通警察总队一支队城阳大队民警在日常巡逻中发现:在G20青银高速青岛方向28公里附近发生一起两辆轿车追尾的交通事故,两事故车辆均已受损无法移动,前车司机未受伤,后车司机不知去向车上未见血迹。在现场勘查完毕后,民警联系路政部门将事故车辆拖至停车场等待后续处理。

民警通过比对号牌、调取收费站及路面监控、查询车主信息等手段,并经前车司机辨认,锁定驾驶员正是该车车主邓某。最终,民警通知驾驶员前来大队进行处理。驾驶员到案后,对于自己交通肇事逃逸的违法行为供认不讳,称自己发生事故后因害怕恐惧心理在慌乱之下弃车逃离现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九条有关规定,造成交通事故后逃逸,尚不构成犯罪违法的,处以记12分,罚款2000元,可以并处十五日以下拘留的处罚。民警按规定对该驾驶员进行了教育、处罚,该事故于24日处理完毕。高速交警提醒广大驾驶员朋友:根据今年5月1日修订实施的《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发生道路交通事故后,当事人为逃避法律责任,驾驶或者遗弃车辆逃离道路交通事故现场以及潜逃藏匿的行为,属于交通肇事逃逸。发生交通事故后妄图逃逸,不仅无处可逃,而且只能是错上加错,面临的也将是法律的严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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