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养生馆内介绍卖淫,青岛一男子被逮捕

2020-04-03 23:00商家促销

简介" 山东省青岛市市北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青市北检公刑诉〔2018〕936号 被告人王某某,男,1995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6226261995********,汉族,中专文化,户籍所在地甘肃省陇南市文县**乡**村乱石叫社。因涉嫌介绍卖淫罪,于2017年9月17日被青岛市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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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青岛市市北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青市北检公刑诉〔2018〕936号

被告人王某某,男,1995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6226261995********,汉族,中专文化,户籍所在地甘肃省陇南市文县**乡**村乱石叫社。因涉嫌介绍卖淫罪,于2017年9月17日被青岛市公安局市北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0月20日被青岛市公安局市北分局取保候审,2018年12月4日经本院批准,次日由青岛市公安局市北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青岛市公安局市北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某涉嫌介绍卖淫罪,于2018年10月3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被告人王某某在本市市北区徐州北路3号4单元102户“悦源庭养生馆”内担任服务员,2017年9月16日22时许,被告人王某某在“悦源庭养生馆”内介绍刘某某、黄某某二人分别向何某某、曹某某二人(均治安处罚)卖淫。

后被告人王某某被查获到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1.书证:发破案经过、抓获经过、户籍信息、行政处罚决定书;2.证人证言:证人刘某某、黄某某、何某某、曹某某的证言;3.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王某某的供述与辩解;4.辨认笔录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某介绍两人卖淫,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九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介绍卖淫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山东省青岛市市北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王美玉

2019年1月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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