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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新通报:青岛发现1例疑似病例!15名医务人员感染病毒!解读:

2020-01-22 09:40商家促销

简介" 21日凌晨, 山东省卫健委官方网站发布消息称, 1月20日, 山东省青岛市发现1名来自武汉的 疑似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病例。 目前该患者病情稳定,正在定点医院隔离治疗,密切接触人员已实行医学观察。按照国家规定程序一旦确诊,将及时向社会公布。 今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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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日凌晨,

山东省卫健委官方网站发布消息称,

1月20日,

山东省青岛市发现1名来自武汉的

疑似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病例。

目前该患者病情稳定,正在定点医院隔离治疗,密切接触人员已实行医学观察。按照国家规定程序一旦确诊,将及时向社会公布。

今天(21日)凌晨,据武汉市卫健委官方微博消息,武汉共有15名医务人员确诊为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病例,另有1名为疑似病例。

16例患者中,有危重症1例。

官方情况通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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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新通报:青岛发现1例疑似病例!15名医务人员感染病毒!解读: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纳入乙类传染病、采取甲类管理最新通报:青岛发现1例疑似病例!15名医务人员感染病毒!解读: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纳入乙类传染病、采取甲类管理

1月20日,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发布了2020年第1号公告。

公告显示:

一、 将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纳入《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规定的乙类传染病,并采取甲类传染病的预防、控制措施。

二、 将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纳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境卫生检疫法》规定的检疫传染病管理。

各地最新通报

上海

据健康上海官博1月21日早上7:32消息,上海确诊第二例输入性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病例

最新通报:青岛发现1例疑似病例!15名医务人员感染病毒!解读: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纳入乙类传染病、采取甲类管理

北京

截至1月20日18时,北京共确诊5例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病例。

北京市卫健委介绍,北京2名男性患者,分别于1月7日和1月9日去过武汉,并短暂逗留,两人分别于1月13日和1月14日出现发热和呼吸道症状。1名老年女性患者,从武汉来京探亲,于1月13日出现发热和呼吸道症状。

根据上述三名患者临床症状和流行病学调查结果,经疾病预防控制中心检测、专家组评估,确诊为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病例。

3名患者已在定点医院接受隔离治疗,其中2名病情平稳,1名患者病情危重。北京市已对所有23名密切接触者开展医学观察,目前无发热等异常情况。

传染病的分类有哪些?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2013年6月29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5号公布)传染病分为:甲类、乙类和丙类。

甲类:鼠疫、霍乱。

乙类:传染性非典型肺炎、艾滋病、病毒性肝炎、脊髓灰质炎、人感染高致病性禽流感、麻疹、流行性出血热、狂犬病、流行性乙型脑炎、登革热、炭疽、细菌性和阿米巴性痢疾、肺结核、伤寒和副伤寒、流行性脑脊髓膜炎、百日咳、白喉、新生儿破伤风、猩红热、布鲁氏菌病、淋病、梅毒、钩端螺旋体病、血吸虫病、疟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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丙类:流行性感冒、流行性腮腺炎、风疹、急性出血性结膜炎、麻风病、流行性和地方性斑疹伤寒、黑热病、包虫病、丝虫病,除霍乱、细菌性和阿米巴性痢疾、伤寒和副伤寒以外的感染性腹泻病。

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根据传染病暴发、流行情况和危害程度,可以决定增加、减少或者调整乙类、丙类传染病病种并予以公布。

哪些乙类传染病,采取甲类管理?

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

传染性非典型肺炎

炭疽中的肺炭疽

2009年,卫生部发布公告,明确将甲型H1N1流感纳入传染病防治法规定管理的乙类传染病,并采取甲类传染病防控措施。

2013年,国家卫生计生委发布《关于调整部分法定传染病病种管理工作的通知》,将人感染H7N9禽流感纳入法定乙类传染病;将甲型H1N1流感从乙类调整为丙类,并纳入现有流行性感冒进行管理;解除对人感染高致病性禽流感采取的传染病防治法规定的甲类传染病防控措施。

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采取甲类管理意味着什么?

传染病防治法规定,医疗机构发现甲类传染病时,应当及时采取下列措施:

(一)对病人、病原携带者,予以隔离治疗,隔离期限根据医学检查结果确定;

(二)对疑似病人,确诊前在指定场所单独隔离治疗;

(三)对医疗机构内的病人、病原携带者、疑似病人的密切接触者,在指定场所进行医学观察和采取其他必要的预防措施。

拒绝隔离治疗或者隔离期未满擅自脱离隔离治疗的,可以由公安机关协助医疗机构采取强制隔离治疗措施。

最新通报:青岛发现1例疑似病例!15名医务人员感染病毒!解读: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纳入乙类传染病、采取甲类管理

对已经发生甲类传染病病例的场所或者该场所内的特定区域的人员,所在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可以实施隔离措施,并同时向上一级人民政府报告;接到报告的上级人民政府应当即时作出是否批准的决定。上级人民政府作出不予批准决定的,实施隔离措施的人民政府应当立即解除隔离措施。

在隔离期间,实施隔离措施的人民政府应当对被隔离人员提供生活保障;被隔离人员有工作单位的,所在单位不得停止支付其隔离期间的工作报酬。

甲类、乙类传染病暴发、流行时,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报经上一级人民政府决定,可以宣布本行政区域部分或者全部为疫区;国务院可以决定并宣布跨省、自治区、直辖市的疫区。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可以在疫区内采取紧急措施,并可以对出入疫区的人员、物资和交通工具实施卫生检疫。

紧急措施包括:

(一)限制或者停止集市、影剧院演出或者其他人群聚集的活动;

(二)停工、停业、停课;

(三)封闭或者封存被传染病病原体污染的公共饮用水源、食品以及相关物品;

(四)控制或者扑杀染疫野生动物、家畜家禽;

(五)封闭可能造成传染病扩散的场所。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可以决定对本行政区域内的甲类传染病疫区实施封锁;但是,封锁大、中城市的疫区或者封锁跨省、自治区、直辖市的疫区,以及封锁疫区导致中断干线交通或者封锁国境的,由国务院决定。疫区封锁的解除,由原决定机关决定并宣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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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生甲类传染病时,为了防止该传染病通过交通工具及其乘运的人员、物资传播,可以实施交通卫生检疫。具体办法由国务院制定。

港口、机场、铁路疾病预防控制机构以及国境卫生检疫机关发现甲类传染病病人、病原携带者、疑似传染病病人时,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立即向国境口岸所在地的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或者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报告并互相通报。

此外,《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实施办法》还规定:

执行职务的医疗保健人员、卫生防疫人员发现甲类传染病、病原携带者和疑似传染病病人时,城镇于六小时内,农村于十二小时内,以最快的通讯方式向发病地的卫生防疫机构报告,并同时报出传染病报告卡。

省级政府卫生行政部门接到发现甲类传染病和发生传染病暴发、流行的报告后,应当于六小时内报告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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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保健机构或者卫生防疫机构在诊治中发现甲类传染病的疑似病人,应当在二日内作出明确诊断。

甲类传染病病人和病原携带者的密切接触者必须按照有关规定接受检疫、医学检查和防治措施。

甲类传染病疑似病人或者病原携带者的密切接触者,经留验排除是病人或者病原携带者后,留验期间的工资福利待遇由所属单位按出勤照发。

发现甲类传染病病人、病原携带者或者疑似病人的污染场所,卫生防疫机构接到疫情报告后,应立即进行严格的卫生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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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哈尔滨电视台新闻综合频道 济南都市频道 武汉广播电视台等综合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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