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订立合法有效遗嘱 身后省去许多不必要麻烦

2020-01-19 11:19商家促销

简介" 原标题:明明有遗嘱 为何起争端 生老病死是自然规律,并没有那么可怕,但我们总要做好面对死亡的准备。即使是年轻又健康的生命,也不能保证明天会遭遇什么意外,许多人认为谈论死亡是不吉利的,更不用说早早写好遗嘱了。也正因为如此,父母离世后,留下的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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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标题:明明有遗嘱 为何起争端

生老病死是自然规律,并没有那么可怕,但我们总要做好面对死亡的准备。即使是年轻又健康的生命,也不能保证明天会遭遇什么意外,许多人认为谈论死亡是不吉利的,更不用说早早写好遗嘱了。也正因为如此,父母离世后,留下的兄弟姐妹会为了遗产而闹得不可开交,甚至对簿公堂。还有一些人订立遗嘱太随便,造成遗嘱不符合法律规定而无效。市北区法官提醒,在自己意识清楚的时候,订立合法有效的遗嘱,将自己的财产指定好继承人,就会在身后省去许多不必要的麻烦和纠纷。

案例

遗嘱未写日期 法院判决无效

丁某生有三子,小儿子夫妻几年前在一场意外中不幸过世,留下尚未成年的孙女小丁由丁某抚养照顾。为了尽量弥补孙女小丁自小就失去的父爱,丁某生病后,在妻子赵某的见证下,书写了一份遗嘱,把自己名下70平米的房产交由小丁一人继承。可能是由于当时疏忽或者是其他原因,这份自书遗嘱一直都没有签上落款日期。

2013年丁某过世后,孙女小丁主张自己对祖父遗留的房产具有全额继承权,要求把房产过户到自己名下。但丁某的两个儿子认为,遗嘱肯定是小丁逼着老人写的,且父亲留下来的遗书并没有签署落款日期,依法应认定为无效。双方为此争执不下,诉至市北区法院。

法院经审理认为,自书遗嘱应当由遗嘱人亲笔书写、签名并注明落款日期。该案中,被告小丁及证人赵某均证实,丁某书写遗嘱时及之后将近两个月的时间内精神状况良好。由此可推定,丁某书写遗嘱时不注明落款日期,及在之后长达近两个月的时间里,也没有补上日期落款实属故意,说明丁某并未真正下决心要把房产留给小丁一人继承。因此,不应认定该遗嘱是遗嘱人的真实意思表示。法院判决该遗嘱无效,丁某遗留的房产由全体法定继承人共同享有。

■法官说法

自书遗嘱需有“三要件”

遗嘱,是对自己身后事的安排,立遗嘱不仅可以按照自己的意思分配财产,另一方面遗嘱中有明确的财产数量,可以避免存款和股票等财产因为继承人的不知道而流失,也可以防止继承人之间以后面临的争议。最常见的是自书遗嘱和代书遗嘱两种。

本案涉及的是自书遗嘱。 《继承法》第17条2款规定:“自书遗嘱由遗嘱人亲笔书写,签名,注明年、月、日。 ”根据这项规定,自书遗嘱的要求是:1、须由遗嘱人亲笔书写遗嘱内容并签名;2、须由遗嘱人亲自用笔书写遗嘱全文;3、必须注明年、月、日。三项缺一不可。

案例

“赠言”和“遗书”都需见证人

佟某手握“赠言”和“遗书”两份材料,将两继子告上法庭,要求按照老伴丁某的遗嘱,由其全部继承所有的房屋份额,并确认该房屋属其所有。

两名继子认为原告佟某提供的“赠言”和“遗书”是打印件,不真实,应该是父亲受佟某胁迫所写,而且无证人也无公证,不具有法律效力。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立遗嘱必须严格按照法律规定认定遗嘱的效力。根据继承法第17条第二款规定,自书遗嘱必须由遗嘱人亲笔书写遗嘱全文并签名,注明年、月、日。而佟某提供的“遗书”内容,是打印而成,而非用笔书写形成。同时,虽然本案中丁某在“遗书”中签名按手印,但并不符合继承法中对自书遗嘱的要件要求。

此外,“赠言”的效力与本案“遗书”效力相同,均不符合继承法中自书遗嘱之规定。在无遗嘱继承的情况下,应当按照法定继承来处理被继承人的遗产。本案中,丁某第一顺序的继承人有佟桂芬和两名继子。

最终,法院作出判决,丁某去世后遗留的房屋产权的50%,由佟某继承20%,剩余30%,有两名继子各继承15%。

■法官说法

证明遗嘱是立遗嘱者意愿

本案判决的意义不在于案件本身,而在于给人们提了一个醒:打印后盖章、签名、按手印的字据背后,隐藏着不小的法律风险。对于打印的遗嘱,对方提出立嘱人病入膏肓,又不会使用电脑,该理由足以让人怀疑遗嘱不是立遗嘱人自书的,不能体现立遗嘱人的真实意愿。在这样的情况下,提交遗嘱的一方,就有责任提交证据证明该遗嘱体现了立遗嘱者的意愿,如进行了公证,有无利害关系的两名以上的证人证明等,但佟某并不能举证证明,因此,法院以打印遗嘱缺乏自书遗嘱的法律规定要件为由判决无效。

案例

遗嘱经过公证 作为事实认定根据

李某与丈夫婚后育有二子一女,因丈夫早逝,退休后的李某便住在老房内,生活起居均由小儿子宋某照料。期间,李某按优惠购房政策将老房买下,并办理了房屋所有权证。由于身体状况不佳,李某提出要将老房留给小儿子宋某继承,并至公证处进行了遗嘱公证。一个月后,李某便离开了人世。李某离世后,宋某欲按遗嘱继承房产,但遭到其大哥和妹妹的反对。因无法忍受兄妹间几次三番的争吵,宋某随后一纸诉状将大哥和妹妹告上法院,要求法院判令房屋由其一人继承。

在法庭上,被告兄妹两人对遗嘱内容的真实性提出了质疑。二人认为遗嘱订立时,母亲李某应处于病危期,按照她当时的认知能力和意识状态,根本无法做出遗嘱所述的精确陈述,然而其二人并未向法院提供相应证据。

法院审理后认为,公民可以依照法律规定立遗嘱处分个人财产。该案所涉公证遗嘱中,李某就房屋的处分作出了明确的意思表示,在无相反证据足以推翻该项公证的情况下,该份公证遗嘱应当作为认定事实的根据。由于宋某为李某在遗嘱中的指定继承人,因此,其提出继承房屋的主张合法有效。

最终,法院判决案件所涉房屋归宋某所有。

■法官说法

公证遗嘱法律效力较高

我国继承法规定,公证遗嘱由公证机关通过相关程序办理,规范性和法律效力较高。在一些涉及自书遗嘱的继承案件中,当事人的争议焦点往往集中于遗嘱的真实性,而遗嘱订立人的离世又给笔迹鉴定带来了一定的难度。代书、录音、口头遗嘱,均要求在订立时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然而,法官在实际办案过程中发现,有不少见证人因搬迁、死亡等原因无法出面作证,给案件的审理造成了阻碍。法官提醒,公民在订立遗嘱时,要了解法律对不同形式遗嘱的规定,尽量选择公证遗嘱的形式,以免在遗嘱确认时产生不必要的纠纷。

案例

代书遗嘱无见证 没有法律效力

王老汉去世后,家中子女要分割继承老人的遗产。此时,王老汉的大女儿拿出一份有王老汉签名的遗嘱,表示根据遗嘱,自己要一人继承老父亲的房产。王老汉的其他四子女大为吃惊,认为父亲不可能立这样的遗嘱。被告四兄妹认为,作为原告的大姐提供的这份遗嘱是打印的,虽然遗嘱下方有父亲的签名,但并不能证明是否是父亲本人的真实意思表示。王老汉的大女儿随即拿着父亲的代书遗嘱,将自己的4个弟弟妹妹起诉到市北区法院,要求独自继承王老汉的房产。

法院经审理认为,王老汉大女儿所持遗嘱的主文及日期是他人代写,王老汉仅在遗嘱下方签名。同时,这份遗嘱并没有见证人签名,也没有执笔人签名,而其大女儿所称的代书人也没有出庭作证。此外又没有其他证据证明该遗嘱的有效性。由此,法院认定该代书遗嘱无效,按照法定继承分割了王老汉的遗产。

■法官说法

代书遗嘱要求更严格

本案中涉及到的代书遗嘱,由于并非遗嘱人自己书写,法律规定了比自书遗嘱更为严格的生效条件。不但要求内容明确和形式具体合法,还要求至少有两个见证人,因此稍有不慎就可能导致所立遗嘱无效。

根据《继承法》,代书遗嘱是由遗嘱人口述遗嘱的全部内容,而由他人代为书写的书面遗嘱;代书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由其中一人代书,注明年、月、日,并由代书人、其他见证人和遗嘱人签名。法律同时规定,下列人员不能作为遗嘱见证人:1、无行为能力人、限制行为能力人;2、继承人、受遗赠人;3、与继承人、受遗赠人有利害关系的人。该遗嘱形式适用于遗嘱人不会用文字表达处分财产的真实意思,或者因某种原因不能亲笔书写遗嘱的情况。

[来源:青岛早报 编辑:亚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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