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老尹家海参不符合国标被判10倍赔付 因拒不执行存款被部分冻结

2020-01-06 17:21商家促销

简介" 中国山东网1月6日讯 因拒不履行法院民事判决书确定的义务,法院裁定冻结青岛老尹家海参股份有限公司(下称老尹家海参或公司)部分银行存款。起因是在一起网络购物纠纷中,青岛老尹家海参网售的海参产品不符合国家标准被诉诸法院,最终法院判定老尹家海参向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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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山东网1月6日讯 因拒不履行法院民事判决书确定的义务,法院裁定冻结青岛老尹家海参股份有限公司(下称老尹家海参或公司)部分银行存款。起因是在一起网络购物纠纷中,青岛老尹家海参网售的海参产品不符合国家标准被诉诸法院,最终法院判定老尹家海参向消费者做出10倍赔偿。

老尹家海参不符合国标被判10倍赔付 因拒不执行存款被部分冻结

根据中国裁判文书网发布的安徽省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以下简称庐阳区法院)(2019)皖0103执3701号执行裁定书,因老尹家海参拒不履行该院(2019)皖0103民初3641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义务,依照有关规定,庐阳区法院裁定冻结(划拨)老尹家海参银行存款8523元,冻结期限为一年。

记者查询到,(2019)皖0103民初3641号民事判决书显示,2017年3月12日,徐某某从老尹家公司在天猫开设的店铺“老尹家食品旗舰店”购买老尹家淡干海参50g海参干货礼盒野生刺参纯淡干海参批发特产3份,单价256元/份,付款768元。收到货后,徐某某发现,老尹家海参产品的包装标签上未标注生产企业、生产许可编号、执行标准、盐分含量等信息。据此,徐某某认为这明显违反预包装食品关于标签的规定,并主张厂家退还货款,并索要十倍的赔偿。

该案立案后,在审理的过程中,法院认为,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护,合同的当事人应按合同的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徐某某与老尹家海参之间成立买卖合同关系,老尹家海参作为食品生产经营者应当对其生产经营食品的安全负责。且法院认为,干海参属于预包装食品而非食用农产品,应当符合预包装食品关于标签的规定。老尹家海参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标签未标明生产者的名称、地址、联系方式、产品标准代号、贮存条件、生产许可证编号;且违反《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干海参(GB31602-2015)》第4.1条的规定,未标示产品盐分含量范围。

最终,法院认定,老尹家公司销售的案涉干海参产品不符合国家食品安全标准,支持徐某某退还购物款并主张十倍赔偿的诉讼请求,并最终判定老尹家海参退还徐某某购物款768元并支付赔偿金768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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