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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精研服务】逃债欠薪类犯罪: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
2019-12-12 18:01商家促销
简介" 六、逃债欠薪类犯罪 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 █ 典型案例 2014年6月,曹某注册成立A公司,并建立B财富网站。后曹某以A公司名义,利用网络宣传推广其“P2P”投资模式,并以投资理财、承诺高额回报的方式,通过其公司运营的B财富网站,非法吸收闫某、陈某等460人...
六、逃债欠薪类犯罪
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
█ 典型案例
2014年6月,曹某注册成立A公司,并建立B财富网站。后曹某以A公司名义,利用网络宣传推广其“P2P”投资模式,并以投资理财、承诺高额回报的方式,通过其公司运营的B财富网站,非法吸收闫某、陈某等460人资金共计人民币 3000 余万元。截至案发,尚有 317 人的1200 余万元资金未返还。后曹某因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十五万元。
█ 法条规定
《刑法》第一百七十六条 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扰乱金融秩序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立案标准
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扰乱金融秩序,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
(一)个人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数额在二十万元以上的,单位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数额在一百万元以上的;
(二)个人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三十户以上的,单位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一百五十户以上的;
(三)个人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给存款人造成直接经济损失数额在十万元以上的,单位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给存款人造成直接经济损失数额在五十万元以上的;
(四)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的;
(五)其他扰乱金融秩序情节严重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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