济南市人民办公厅关于印发济南市冬洁采暖气代煤电代作方案的通知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
《济南市冬季清洁采暖气代煤电代煤工作实施方案》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济南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7年9月13日济南市冬季清洁采暖气代煤电代煤工作实施方案
为确保完成我市冬季清洁采暖气代煤电代煤(含天然气、电、地热和空气源热泵等清洁能源替代,下同)工作任务,进一步提升清洁采暖水平,根据省关于加快推进冬季清洁采暖工作的意见精神和《中共济南市委办公厅济南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济南市2017年环境保护突出问题综合整治攻坚方案实施方案〉的通知》(济厅字〔2017〕45号)要求,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总体要求 (一)基本原则。 1.政府主导,企业运作。发挥政府引导作用,统筹规划协调,健全工作机制,完善相关配套政策,运用市场手段激活市场资源,调动企业参与积极性。 2.统筹规划,整体推进。注重规模效益,兼顾少数利益,综合施策,统筹协调,分步实施,全面落实。 3.多措并举,分类实施。因地制宜,科学谋划,宜气则气,宜电则电,多措并举,有序推进。 4.以人为本,尊重民意。坚持居民可承受,公平、公正、公开地实施改造,打造民生工程、民心工程,保障人民群众根本利益。 (二)目标任务。多渠道拓展天然气气源,争取更多天然气供应量,积极推进天然气供应向镇村延伸覆盖,完善500千伏变电站和输电主网架以及220千伏为核心的实际输配电网。2017年10月31日前,确保完成5万户、力争完成9万户以上冬季清洁采暖气代煤电代煤工程,保证采暖季正常取暖。2019年年底前,实现我市县城及市区城乡结合部集中供热或清洁能源供热全覆盖,其中清洁采暖达到80%以上。 二、实施范围和方式 冬季清洁采暖气代煤电代煤工作覆盖我市所有县区(含济南高新区、市南部山区,下同)。重点针对市区的老旧小区、棚户区、城中村、城乡结合部和县城,以及农村新型社区和小城镇等集中供热未覆盖区域。主城区内以社区为单位组织实施,优先选择集中供热替代方式,对集中供热设施未覆盖区域选择气代煤或电代煤等清洁能源替代方式,实现3年内全覆盖;农村地区可选择集中或分散供热方式,选用气代煤或电代煤等清洁能源。 三、支持政策 (一)实行厂、网分开,放开热源市场。在政府引导下,逐步有序开放我市清洁采暖市场,并严格实施监督考核,按规定对符合条件的企业授予特许经营权,倡导采用合同能源管理等多种模式,进一步推动全市清洁能源替代工作。 (二)落实相关政策,降低清洁取暖成本。 1.由供热企业采用燃气锅炉集中供热以及采用电代煤区域供热(如电锅炉、电地热等)方式采暖的,企业管网建设配套费及城区居民管网建设配套费按有关规定执行,对手续不完备的建筑,单独收取供热和燃气管网配套费(办理的临时配套费手续及预缴纳的管网建设费不作为建筑物手续合法的依据)。农村地区免缴供热管网建设配套费,减免资金由市、县区两级财政统筹解决。 2.因地制宜,宜气则气,宜电则电,积极争取低价气源和优惠电价,由市城乡建设委、市财政局会同有关部门制定对用户端的气代煤、电代煤补贴政策。 3.居民采用燃气壁挂炉采暖的,不再执行阶梯气价;采用电锅炉、电地热等方式采暖的,年用电量超出4800度的部分,暂不执行居民阶梯电价第三档用电价格。 4.扩大居民峰谷分时电价政策试点范围,鼓励居民用户根据采暖设施用电特性,自愿选择执行居民峰谷分时电价政策。 5.城乡居民住宅小区使用热泵,利用地热能采暖的(非经营性),用电价格按照居民合表电价执行。 6.支持“电代煤”用户通过售电公司代理或电网企业统一代理等方式参与电力市场交易,进一步降低电费负担。 7.对采用地热、工业余热等清洁能源集中供热方式的,参照气代煤、电代煤相关补贴政策执行。 (三)推进农村既有建筑节能改造与新能源替代。 1.积极探索农村既有建筑节能改造的路径和标准。根据住房和城乡建设部要求,2017年先行开展相关试点工作。委托省内高等院校、科研机构在章丘区文祖街道和平阴孔村镇,选取部分农房农舍进行外围护节能保温改造科研试点。2017年采暖季完成1万余平方米约70余户节能改造,并在此基础上研究制定推广改造方案。2018年上半年在我市全面展开农村农舍既有建筑节能改造工作,确保2020年年底前完成110万平方米改造任务。 2.认真研究农村新建建筑的节能标准与施工规范,为农村新建建筑提供技术指导,引导农村农房建设采用新材料、新技术、新工艺,逐步提高农村新建房屋的节能标准,改善居住条件。 3.依据区域特点,因地制宜开展新能源替代工作。一是针对资源优势地区,采用集中供热方式,充分利用企业余热、地热资源等,集中解决平阴县孔村镇、章丘区刁镇和商河县的新能源替代问题。二是针对无法采用集中供热的地区,采取气代煤、电代煤等方式,充分利用可再生能源,研发多种形式的分布式清洁取暖产品,提供可复制、可推广的燃煤替代范本。 4.探索建立科学有效的农村减排监督服务机制,发挥政府职能,加强宣传引导,鼓励社会资本投入,发挥示范带动作用,改变农村传统的取暖和炊事习惯,提高农民节能减排意识。 四、实施步骤 (一)组织启动。以各县区政府(含济南高新区管委会、市南部山区管委会,下同)为责任主体,组织镇(街道)、村(居)和各相关企业对需实施气代煤电代煤的用户进行调查摸底,确定改造名单和改造方式,建立本辖区改造用户台账,并在规定时间内予以公示。同时,制定本辖区冬季清洁采暖气代煤电代煤工程具体实施方案,明确推进计划,落实工作责任,并将具体实施方案按规定时限报送市城乡建设委。 (二)全面实施。2017年10月底前,各县区按照本方案要求,督导相关部门、单位尽快办理项目前期手续,督促相关供热、燃气企业和供电公司按要求组织施工队伍、施工材料和器具进场施工,完成气代煤或电代煤工程的气源(电源)和管网(电网)建设、改造、调试以及电力扩容改造、取暖设备安装调试,并全面完成居民住宅节能改造。 (三)总结考核。2017年11月底前,各县区认真统计核对目标任务完成情况,搞好总结分析工作,并将总结报告报送市城乡建设委。市政府组织有关部门和专家对各县区工作落实情况进行考核。 五、责任分工 (一)各县区政府。负责组织实施本辖区清洁能源替代工程。一是全面进行调查摸底,确定清洁能源替代工程实施范围,并制定具体实施方案。二是全面抓好清洁能源替代工程的组织实施工作,确保按期完成任务。三是协调解决工程施工中涉及的手续办理、迁占补偿等问题。四是做好工程施工过程中安全管理和工程竣工验收相关工作。 (二)市城乡建设委。负责清洁能源替代工程牵头抓总工作,提出并汇总清洁能源替代工程实施方案,牵头有关部门督导调度、协调推进清洁能源替代工程工作任务落实和气源协调保障,指导既有建筑节能改造。 (三)市发改委。负责清洁采暖项目立项手续办理,制定清洁能源替代工程气价,落实电价政策,组织协调供电公司完成输配电网及变电站建设。 (四)市财政局。负责做好清洁能源替代工程补贴资金安排,会同有关部门制定资金使用管理办法。 (五)市国土资源局。负责协调落实清洁能源替代工程相关设施建设用地指标。 (六)市规划局。负责清洁能源替代工程规划手续办理。 (七)市环保局。负责相关环保措施落实的监管工作,争取国家、省环保资金支持。 (八)市城乡交通运输委。负责供热、燃气等配套设施占道挖掘手续的审批工作。 (九)市政务服务中心管理办公室。负责建立相关审批手续办理绿色通道和容缺机制,简化程序,提高效率。 (十)市城市建设投资集团有限公司。负责组织相关供热、燃气企业完成各责任区内清洁能源替代工作。(以上回答发布于2017-09-29,当前相关购房政策请以实际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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