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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住房城乡建设部 环境布的《关于规范城市生活垃圾跨界清运处理的》第一款,办理垃圾清运许条件和程序如下:

(一)依法实施垃圾清运处理服务许可。从事城市生活垃圾清运处理服务的单位,应依法取得由直辖市、市、县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清扫、收集、运输、处理服务许可;未经许可,不得从事城市生活垃圾清运处理服务活动。

直辖市、市、县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可以依法采用特许经营、政府购买服务等形式,通过招标等公平竞争方式选择具备相应条件的单位从事生活垃圾的清扫、收集、运输和处置,根据中标单位申请核发服务许可证。

第二款(四)申请跨界清运处置垃圾程序。跨县级以上行政区域转移、处置本地生活垃圾的,由移出单位向核发服务许可证的原审批机关提出申请,增加或变更服务许可中的有关事项。经商接收地同级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后,受理申请的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环境卫生)主管部门方可批准增加或变更。

转移出省级行政区 域贮存、处置生活垃圾的,除应依法增加或变更服务许可范围外,移出单位还应向移出地省级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经商接收地省级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同意后,移出地省级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方可批准。

(五)申请材料要求。申请跨界清运处置垃圾须提交的材料包括垃圾跨界清运处置服务许可申请书、服务承接单位组织机构代码、营业执照、服务许可证照、异地清运处置服务协议等材料复印件或扫描件。垃圾跨界清运处置服务许可申请书应包括转移垃圾的来源、数量、成分、转移线路、时间、运输方式、污染防治措施、垃圾处理方式和技术工艺等内容。

扩展资料:

跨行政区域转移处置垃圾应全过程建立记录台账,来往票据全部实行多联单,留底备查。垃圾中转站、移出单位、运输单位、接收单位在垃圾交付收运、运输、处理时对其数量予以相互确认;数量不一致的,一律不得予以接收、运输和处置。

移出单位、运输单位、接收单位、处置单位要按月将垃圾清运量和处置量汇总,分别上报核发其服务许可证的住房城乡建设(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移出地与接收地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要定期核对相应垃圾的数量和去向,发现不一致的,要组织开展调查,及时督促整改,并向上级人民政府行政主管部门报告。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应分别于每年6月底、12月底汇总本行政区域跨界转移处置(含接收和移出)生活垃圾的总量和明细,逐级报至省级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环境卫生)行政部门。

参考资料:中国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规范城市生活垃圾跨界清运处理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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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面是更多关于清运保洁公司执照的问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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垃圾清运许可证怎么办

需2个许可证1个资质:

1、道路运输许可证---交管局发

2、垃圾清运服务许可证-建设 。

3、垃圾资质等级证书---环卫行业协会发。

《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清扫、收集、运输服务许可证》和《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处置服务许可证》办理指南

一、行政事项及名称:《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清扫、收集、运输服务许可证》和《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处置服务许可证》的办理及审查换证(每三年一年审)。

二、主办机构:直辖市、市、县人民政府建设(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城市生活垃圾的管理工作。

三、法律法规依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第157号令《城市生活垃圾管理办法》。

四、审批范围和条件: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第157号令《城市生活垃圾管理办法》第十九条。

五、办事流程:

(一)直辖市、市、县建设(环境卫生)主管部门应当通过招投标等公平竞争方式作出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清扫、收集、运输许可的决定,确定颁发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清扫、收集、运输服务许可证的具体对象或中标人;

(二)中标人或中标单位先向其发包方(各街道办事处)提供申办相关许可证及街道初审的资料:中标通知书、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相关专业人员资质及执业证件、专业车辆合法的道路经营许可证及行驶证、固定办公场所及相关机械、设备、车辆、船只等停放场所的租用协议或房产证明;

(三)各相关街道办事处完成初审工作后,再向区城市综合管理局提出办理相关许可证的申请,并提供相应的审查资料;

(四)区城市综合管理局再次审查相关申办资料及资格后,向市城市综合管理局或省环境卫生协会申领相关许可证的编号及全省统一印制的相应的空白证件;

(五)最后由区城市综合管理局向相关企业或其中标方填写并发放相关《许可证》。

六、申报材料:中标通知书、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相关专业人员资质及执业证件、专业车辆合法的道路经营许可证及行驶证、固定办公场所及相关机械、设备、车辆、船只等停放场所的租用协议或房产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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请问开办垃圾清运公司,需办理甚麽营运证? 另需办理道路运输营运许可证吗? 如需办理流程如何?

环卫的车没有一个车办理过营的,照法律法要办理,不过办理了营运证人员也必须要有资格证才能驾驶营运车辆,没有资格证驾驶运营车辆等同无证驾驶。环卫要求的太严格就没有人去干,毕竟一个月就一两千元的工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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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生活垃圾运输证需要什么手续?

《城市生活经营性清扫、、运输服务许可证》和《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处务许可证》办理指南

一、行政事项及名称:《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清扫、收集、运输服务许可证》和《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处置服务许可证》的办理及审查换证(每三年一年审)。

二、主办机构:直辖市、市、县人民政府建设(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城市生活垃圾的管理工作。

三、法律法规依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第157号令《城市生活垃圾管理办法》。

四、审批范围和条件: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第157号令《城市生活垃圾管理办法》第十九条。

五、办事流程:

(一)直辖市、市、县建设(环境卫生)主管部门应当通过招投标等公平竞争方式作出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清扫、收集、运输许可的决定,确定颁发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清扫、收集、运输服务许可证的具体对象或中标人;

(二)中标人或中标单位先向其发包方(各街道办事处)提供申办相关许可证及街道初审的资料:中标通知书、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相关专业人员资质及执业证件、专业车辆合法的道路经营许可证及行驶证、固定办公场所及相关机械、设备、车辆、船只等停放场所的租用协议或房产证明;

(三)各相关街道办事处完成初审工作后,再向区城市综合管理局提出办理相关许可证的申请,并提供相应的审查资料;

(四)区城市综合管理局再次审查相关申办资料及资格后,向市城市综合管理局或省环境卫生协会申领相关许可证的编号及全省统一印制的相应的空白证件;

(五)最后由区城市综合管理局向相关企业或其中标方填写并发放相关《许可证》。

六、申报材料:中标通知书、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相关专业人员资质及执业证件、专业车辆合法的道路经营许可证及行驶证、固定办公场所及相关机械、设备、车辆、船只等停放场所的租用协议或房产证明;

七、办结时间:15个工作日

八、收费项目及标准:免费

九、申请表格及获取方式:各街道环卫站负责人或区城市综合管理局市容环卫股。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第157号令《城市生活垃圾管理办法》第十九条

第十九条 从事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清扫、收集、运输服务的企业,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具备企业法人资格,从事垃圾清扫、收集的企业注册资本不少于人民币100万元,从事垃圾运输的企业注册资本不少于人民币300万元;

(二)机械清扫能力达到总清扫能力的20%以上,机械清扫车辆包括洒水车和清扫保洁车辆。机械清扫车辆应当具有自动洒水、防尘、防遗撒、安全警示功能,安装车辆行驶及清扫过程记录仪;

(三)垃圾收集应当采用全密闭运输工具,并应当具有分类收集功能;

(四)垃圾运输应当采用全密闭自动卸载车辆或船只,具有防臭味扩散、防遗撒、防渗沥液滴漏功能,安装行驶及装卸记录仪;

(五)具有健全的技术、质量、安全和监测管理制度并得到有效执行;

(六)具有合法的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车辆行驶证;

(七)具有固定的办公及机械、设备、车辆、船只停放场所。

第四十八条  城市建筑垃圾的管理适用《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139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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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册生活垃圾处理公司需要什么手续

首先:公记申请书及相关表格(可以商局领),租赁合同权印件,股东身份证复印件,股东会决议,章程,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此为注册公司的相关流程;

垃圾清运公司需要办理垃圾清扫、清运许可证。

(一)书面申请(包括服务种类、范围等)二份;

(二)企业注册证明及企业注册资金证明原件及复印件一份;

(三)车辆数量及运行情况证明原件及复印件一份;

(四)技术、质量、安全和监测管理制度及各项制度的落实情况说明一份;

(五)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件及车辆行驶证件原件及复印件一份;

(六)机械、设备、车辆的停放场所及办公驻地情况证明一份;

(七)与接纳或转运生活废弃物单位签定的书面协议二份;

(八)作业质量保证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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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好,请问物业服务 生活垃圾清运许可证在哪办理,应该找哪个部门?

城市管理环境卫生部门。 本回答被网友采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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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从事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清扫、收集、运输服务许可证”需要什么手续?

以即墨市为例,办理“城市生活垃圾性清扫、收集、运输服务许可证需的手续材料如下:

1.申请从事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清扫、收集、运输、处理服务许可(生活垃圾经营性清扫收集运输服务许可),应当向市行政审批服务大厅城乡建设局窗口提交下列材料:

(1)《青岛市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清扫收集运输服务许可申请表》(附电子文档);

(2)附件材料:

(2.1)企业法人营业执照;企业章程;

(2.2)企业法人代表和经营、财务负责人的任职文件,专业技术人员职称证书;

(2.3)企业经营、管理、服务规章制度,安全管理制度;

(2.4)企业关键和需持证上岗人员上岗证书、社会保险证明;

(2.5)专业机构出具的企业验资报告;

(2.6)清扫总面积及机械清扫车数量材料;服务人员数量,收集容器相关资料;运输全密闭车辆情况材料;为保证企业正常运行,保证产品和服务质量所必须配备的设备、机械的购置凭证;

(2.7)清扫保洁地段分布图;

(2.8)固定收集转运地点的有关资料;

(2.9)企业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车辆道路运输证及行驶证;

(2.10)授权委托书及被委托人身份证复印件。

车辆增加、更新的,提交下列申请材料:

(1)《从事城市生活垃圾清扫收集运输处理服务许可变更审批表》(加盖公章);

(2)原许可核发证书正、副本(原件);

(3)新增车辆运输全密闭情况材料,新增车辆道路运输证、行驶证及复印件(按申报车辆顺序复印A4纸上,每张印三辆)、购置凭证;

(4)过户、报废车辆核发的准运证;

(5)申请人主体资格证明材料复印件;

(6)授权委托书及被委托人身份证复印件。

实施机构:当地政务服务中心

申请主体:

1、申请从事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清扫、收集、运输、处理服务许可(生活垃圾经营性清扫收集运输服务许可)三级的单位。

2、申请从事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清扫、收集、运输、处理服务许可(停业歇业许可)的生活垃圾清扫收集运输三级单位。

根据《城市生活垃圾管理办法》,办理“从事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清扫、收集、运输服务许可证”应具备以下条件:

第十九条 从事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清扫、收集、运输服务的企业,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机械清扫能力达到总清扫能力的20%以上,机械清扫车辆包括洒水车和清扫保洁车辆。机械清扫车辆应当具有自动洒水、防尘、防遗撒、安全警示功能,安装车辆行驶及清扫过程记录仪。

(二)垃圾收集应当采用全密闭运输工具,并应当具有分类收集功能。

(三)垃圾运输应当采用全密闭自动卸载车辆或船只,具有防臭味扩散、防遗撒、防渗沥液滴漏功能,安装行驶及装卸记录仪。

(四)具有健全的技术、质量、安全和监测管理制度并得到有效执行。

(五)具有合法的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车辆行驶证。

(六)具有固定的办公及机械、设备、车辆、船只停放场所。

第二十七条 从事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处置服务的企业,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卫生填埋场、堆肥厂和焚烧厂的选址符合城乡规划,并取得规划许可文件。

(二)采用的技术、工艺符合国家有关标准。

(三)有至少5名具有初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的人员,其中包括环境工程、机械、环境监测等专业的技术人员。技术负责人具有5年以上垃圾处理工作经历,并具有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

(四)具有完善的工艺运行、设备管理、环境监测与保护、财务管理、生产安全、计量统计等方面的管理制度并得到有效执行。

(五)生活垃圾处理设施配备沼气检测仪器,配备环境监测设施如渗沥液监测井、尾气取样孔,安装在线监测系统等监测设备并与建设(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联网。

(六)具有完善的生活垃圾渗沥液、沼气的利用和处理技术方案,卫生填埋场对不同垃圾进行分区填埋方案、生活垃圾处理的渗沥液、沼气、焚烧烟气、残渣等处理残余物达标处理排放方案。

(七)有控制污染和突发事件的预案。

扩展资料:

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清扫、收集、运输、处置服务许可有效期届满需要继续从事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清扫、收集、运输、处置活动的,应当在有效期届满30日前向原发证机关申请办理延续手续。准予延续的,直辖市、市、县建设(环境卫生)主管部门应当与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清扫、收集、运输、处置企业重新订立经营协议。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从事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清扫、收集、运输或者处置的企业应当向原许可机关提出注销许可证的申请,交回许可证书;原许可机关应当办理注销手续,公告其许可证书作废:

(一)许可事项有效期届满,未依法申请延期的;

(二)企业依法终止的;

(三)许可证依法被撤回、撤销或者吊销的;

(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应当注销的情形。

参考资料:百度百科-城市生活垃圾管理办法

青岛即墨市政务网-从事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服务审批服务指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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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从事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清扫、收集、运输服务许可证》需要什么手续?

申请材料

1.申请书(包请单位概况、申请、申请内容)

2.代表人证复印件(核原件)

3.《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或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核原件)

4.机构信用代码证复印件(核原件)

5.道路运输许可证复印件(核原件)

6.车辆行驶证复印件

7.委托书(委托他人办理需提供,核被委托人身份证原件)

8.验资报告及银行资信证明复印件(核原件)

9.从事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清扫、收集、运输服务许可申请表

10.企业技术、质量、安全和监测管理制度及执行情况

11.办公地点及车辆停放地点的使用权证明或产权证明复印件

12.行驶和作业记录仪的安装使用凭证

13.垃圾处置去向和处置方式的证明材料(原件)

办理流程

1.申请人至沣西新城政务服务中心导办台抽号,向窗口提交申报资料;

2.窗口人员对申报材料进行审核,材料齐全且符合法定形式的,窗口受理并发放受理通知书;材料不齐或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面告知申请人;

3.进行现场勘查;

4.对是否符合法定要求、法定程序、文件是否符合规范等进行审查,提出准予核准或不予核准意见;

5.按内部审批权限,作出核准或不予核准的决定;

6.窗口送达许可结果。对不予核准的,出具《不予核准决定书》,说明理由,告知依法申请复议、提出行政诉讼的权利。

扩展资料

受理条件

1.具备企业法人资格,从事垃圾清扫、收集的企业注册资本不少于人民币100万元,从事垃圾运输的企业注册资本不少于人民币300万元;

2.机械清扫能力达到总清扫能力的20%以上,机械清扫车辆包括洒水车和清扫保洁车辆。机械清扫车辆应当具有自动洒水、防尘、防遗撒、安全警示功能,安装车辆行驶及清扫过程记录仪;

3.垃圾收集应当采用全密闭运输工具,并应当具有分类收集功能;

4.垃圾运输应当采用全密闭自动卸载车辆或船只,具有防臭味扩散、防遗撒、防渗沥液滴漏功能,安装行驶及装卸记录仪;

5.具有健全的技术、质量、安全和监测管理制度并得到有效执行;

6.具有合法的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车辆行驶证;

7.

具有固定的办公及机械、设备、车辆、船只停放场所

参考资料:陕西省西咸新区沣西新城管理委员会-从事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清扫、收集、运输服务许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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