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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子证据可作“呈堂证供”,七成受访者平时已有留证习惯

2020-04-29 09:00阅读(62)

从5月1日起,更多电子数据将正式成为诉讼的证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修改的决定< 有关民事诉讼证据的某些规定(以下简称规定)将于2020年5月1日生效,电子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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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5月1日起,更多电子数据将正式成为诉讼的证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修改的决定< 有关民事诉讼证据的某些规定(以下简称规定)将于2020年5月1日生效,电子数据的范围将进一步完善和扩大。 聊天记录,电子交易记录,日志条目等都将作为“法庭证据”提供。 根据南都投票中心发起的在线调查结果,有70%的受访者表示他们平时有保存电子证据的习惯,而超过40%的受访者担心存储空间不足和频繁更换 手机可能会影响电子证据的保存和使??用。

70%的受访者习惯于保存电子证据。

南都投票站于4月23日至26日通过“热点站和团队”平台启动了此在线调查。截至4月26日上午9点,有1820名网民参加了该调查。 其中,70.38%的被调查者通常有保持聊天记录和其他电子证据的习惯,29.62%的被调查者表示没有这种习惯。 在各种电子证据中,付款,转移和其他电子交易记录是最重要的。 40.9%的受访者将保留相关证据。 此外,有31.8%的受访者表示将保留微信等聊天记录,而22.7%的受访者表示将保留照片,录音和视频等视听记录。

扩展全文当

询问在哪些场合应更加注意保留电子证据时,47.7%的受访者表示,在发生纠纷或可能的诉讼时,他们会故意保留该证据。 43.2%的被调查者会关注涉及贷款和转账等货币交易的场合; 38.6%的被调查者保留了商品交易记录; 36.4%的受访者保留了工作沟通和移交内容。 电子证据应为原始记录,但超过30%的受访者以截图形式保留证据。 尽管大多数受访者都有保留电子证据的意识和习惯,但是如果存储方法不正确,则由于难以证明其真实性,则可能根本不使用电子证据。 在这项调查中,

中有50%的人表示他们会将原始记录保留在手机中; 40.9%的人说他们将保留页面的屏幕截图; 27.3%的用户表示会将文件上传到云盘或其他设备; 15.9%的人说他们会将记录发送到邮箱或亲戚和朋友。 应该指出的是,在修订后的条款中,很明显“当事各方以电子数据为证据时,应提供其原始副本”; 人民法院调查,收集视听资料和电子数据的,应当要求被告提供“原始载体”。换句话说,如果当事人希望通过电子证据援引证据,则应当提供原始,完整的证据。 记录,例如未在软件中删除的聊天记录,未编辑的音频/视频记录,未后期处理的照片等。在以后的阶段中删除或处理了电子证据后,由于其真实性很难,因此可能无法采用 可以判断,超过40%的互联网用户担心移动空间不足以及影响证据保存的世代变化频繁,毕竟

的电子证据由一条数据组成,即 在保存和使用方面与有形证据不同,也可能引起一些公众关注;在调查中,有47.7%的受访者担心缺乏存储空间 e手机和电子设备的频繁更换,原始记录将被清理或丢失; 27.3%的受访者表示,修复图片和伪造聊天记录很容易,并且很难判断电子证据的真实性; 那些担心如何正确保存证据的人,或者那些担心辛辛苦苦的记录无效的人,所占比例为27.3%; 25%的受访者担心聊天内容被其他人忽略。 对于受访者的担忧,研究小组在法规中进行了调查:“电子数据制作者所制作的副本与原始副本或印刷副本或其他可直接从电子数据中识别的输出媒体相一致, 被视为电子数据的原始内容。” 另外,该规定还提到,人民法院应当结合多种因素对电子数据的真实性做出全面的判断; 如有必要,可以通过评估或检查来判断电子数据的真实性。 本规定阐明了当事人提供的要求以及人民法院调查,收集和保存电子数据的要求以及电子数据的审查和判断规则,从而尽可能地保护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建议:软件开发人员应从本次调查的结果中提供原始数据备份的方式,可以看出,目前许多公民有保留电子证据的意识和习惯。 但是,许多公民在电子数据存储方面仍然存在一些误解。 研究组在此提醒广大公众,不要仅通过页面截图和其他形式保留证据,也不可以随意删除软件中的转移记录,重要对话和其他内容。 必要时,它可以辅助电话录音,短信发送记录,纸张借据和其他证据的证据链,形成互补的证据链。 为了避免真正的纠纷,因为证据链不完整,权利保护失败。 另一方面,目前,许多社交平台的数据导出存在一些困难,客观上导致一些用户难以保存原始记录。 例如,微信不提供聊天记录的云存储功能。 它只能在两个设备之间一对一传输。 一旦用户的手机丢失或损坏,保存多年的记录可能不再存在。 对此,研究小组还建议软件开发人员在设计产品时应考虑到用户对原始记录的备份和提取的要求,并提供更加方便快捷的记录导出功能,以方便用户保存证书。 当他们遇到纠纷时。

相关规定的摘录: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规定

第14条电子数据包括以下信息和电子文档:

(I)在网页,博客,微博等上发布的信息 网络平台;

(II)手机短信,电子邮件,即时通讯,通讯组等网络应用服务的通讯信息;

(3)用户注册信息,身份认证信息,电子交易记录,通讯记录,日志等信息;

(4)文件,图片,音频,视频,数字证书,计算机程序和其他电子文件;

(5)以数字形式存储,处理和传输的其他信息,可以证明案件的事实。 第十五条当事人以视听资料为证据的,应当提供视听资料的原载体。 如果当事人将电子数据作为证据,则应提供原件。 由电子数据的生产者制作的与原件一致的副本,或可以直接从电子数据中显示和识别的印刷副本或其他输出介质,应视为电子数据的原件。 第二十三条人民法院调查,收集视听资料和电子数据,应当要求被申请人提供原载体。

很难提供原始载体,因此可以提供副本。 提供副本的,人民法院应当在调查记录中说明来源和生产过程。 人民法院对视听资料和电子数据采取证据保全措施的,适用前款规定。 第九十三条人民法院应当结合下列因素对电子数据的真实性作出全面判断:(一)电子数据的产生,存储和传输所依赖的计算机系统的硬件和软件环境。 完整且可靠;

(2)电子数据的生成,存储和传输所依赖的计算机系统的硬件和软件环境是否处于正常操作状态,或者是否对电子数据的生成,存储和传输有影响? 它不处于正常运行状态;

(3)电子数据的生成,存储和传输所依赖的计算机系统的硬件和软件环境是否具有有效的监视和验证手段以防止错误;

(4)电子数据是否被完全存储,传输,提取,保存,传输和提取;

(5)是否在正常的通信活动中形成并存储了电子数据;

(6)保存,传输和提取电子数据的主体是否适当;

(7)其他影响电子数据完整性和可靠性的因素。 人民法院认为有必要通过识别或检查的方式对电子数据的真实性进行检查和判断。 第九十四条人民法院可以在下列情况下确认电子数据的真实性,但可以反驳的相反证据除外:(一)当事人为自己的利益而提交或者保存的电子数据;

(II)由中立第三方平台提供或确认的电子数据记录并存储;

(3)在正常的商业活动中形成;

(4)保留在文件管理方式中;

(5)以双方同意的方式保存,传输和提取。 如果

电子数据的内容由公证处公证,则人民法院应确认其真实性,除非有相反的证据足以推翻该数据。

项目制作人:

项目主持人:谢斌,张淳,

项目主持人:南都研究人员李伟峰

项目实施者:李伟峰,南都麦塘研究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