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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什么马云选择在美国上市而不是香港?而小米却选择香港上市?

2019-09-09 23:20阅读(61)

" 刘强东拥有京东的股份只有15%左右,但是他的投票权却占到了总票数的85%。创始人要对于公司有绝对的控制权,在中国尤其如此,创始人的基因就是公司的基因,如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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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强东拥有京东的股份只有15%左右,但是他的投票权却占到了总票数的85%。创始人要对于公司有绝对的控制权,在中国尤其如此,创始人的基因就是公司的基因,如果不是拥有绝对控制权,京东当年自建物流恐怕很难通过,因为不盈利,但是如今却成为了京东的护城河。

而已经上市的拼多多,创始人黄峥持股比例达到了50.7%,说明拼多多并没有经过太多轮的融资,创始人的股权没有被太多的稀释,也看出来目前的互联网公司成长的速度之快令人惊讶。成立三年就赴美上市了,很可能是为了去融更多的资金,企业的经营风险估计不小。

互联网科技公司经营节奏快,依靠提供差异化服务,依赖专业化的技术,对人才更加偏重。因此,这类公司普遍喜欢双重股权结构,创始团队和股东话语权更大,其专长对公司成长更有利。

除了谷歌、阿里,FaceBook、京东等一批公司也采用AB股这样的双股权结构。就连巴菲特的伯克希尔公司也是如此,1990年时A股是B股的200倍,2000年时是1000倍。

允许双重股权结构是重视创始团队的决策权,不允许是重视股东平等的权利,各有利弊。但目前是资本追逐项目、人才的时代,创始团队在管理、经营上应该有更大的话语权,应该享受到权利溢价。

像巴菲特之于伯克希尔,马云之于阿里,扎克伯格之于脸谱,都是资本所不能替代的,相反是资本对他们的需求极大,是他们的才华容易被资本占便宜。

因此在看似不平等的股权结构后面,是对人才的补偿和供需的动态平稳,但证监部门也要对双重股权结构建立门槛、进行约束,以免这种权利泛滥。

为什么马云选择在美国上市而不是香港?而小米却选择香港上市?

2018年7月9日,小米公司选择在香港上市,一个非常重要的原因,就是在2018年4月30日,港交所正式开放了“同股不同权”的制度,小米成为了港交所第一个“同股不同权”的上市公司。

说到“同股不同权”,我们先来回顾一下另外一家公司的上市历程,这家公司就是阿里。

阿里一开始是2007年在香港上市的,但在2012年就退市了。

后来马云决定再上市的时候,有两个选择,一个是在香港上市,一个是在美国上市。

美国的资本市场对公司的估值普遍没有香港那么高,据说马云当时是很想在香港上市的,但因为港交所坚持的一个制度而作罢,这个制度就是“同股同权”。

什么是同股同权?

就是你拥有公司1%的股份,那你就拥有公司1%的决策权;你拥有50%股份,就有50%的决策权。

公司法规定,重大的决策需要多数人同意,所谓的多数人不是指人数,而是指股份,也就是51%以上的决策权。

而一些特别重大的决定,需要三分之二,也就是67%以上的决策权。所以就有了两个非常重要的股份临界点,一个是51%,一个是67%。

在同股同权的逻辑下,马云想要控制公司,就必须在上市时,持有至少51%的股份。

但对于互联网公司来说,经过一轮又一轮的融资,创始人的股份不断被摊薄,到上市时,创始人持有的股份几乎不可能超过51%。

所以在阿里上市时,即便不持有51%以上的股份,马云还是想坚持拥有公司的绝对控制权,这就是所谓的“同股不同权”。

但这个时候资本方就很担心了,尤其在香港这个资本市场,他们担心什么呢?

他们担心,如果你只持有小部分股份,但拥有绝对控制权,万一有一天你不胜任CEO了怎么办?万一有一天遇到利益冲突,你不站在资本这一边怎么办?这时候你就把资本方置于风险当中了,这在当时的香港市场是绝对不允许的。

最终在2014年,马云选择在美国上市。

为什么马云选择在美国上市而不是香港?而小米却选择香港上市?

那美国的资本市场就允许“同股不同权”吗?还真的允许,而且马云不是第一个提出这个要求的。

有一家著名的公司谷歌,在美国上市时采用了一种非常有趣的“同股不同权”的股权结构,叫做AB股。

具体来说,就是我发行两种股票,A股和B股,B股的投票权是A股的10倍,谷歌的创始人们持有B股,向证券市场公开发行的是A股。这意味着创始人们只要持有6.7%的B股,就拥有了公司的绝对控制权。

阿里巴巴在上市时,没有采用AB股,但也是“同股不同权”的逻辑。

它的招股书里有个规定,要求董事会成员必须由阿里的合伙人来指定。阿里的合伙人是一个组织,有二三十个人,都是阿里的创始人和重要员工。

因为公司的重大决策都是由董事会投票的,所以控制了董事会席位,就控制了这个公司的决策权。

从“同股同权”到“同股不同权”的转变,其实就意味着,公司能做什么决定,不再是由资本说了算,而是由公司的创始人说了算。

为什么会这样呢?

为什么马云选择在美国上市而不是香港?而小米却选择香港上市?

商业世界中一直有一条线索,就是资本和人才之间的博弈。

公司到底是资本的,还是人才的,一直是管理学界争论的话题。工业化时代,因为要买厂房,买流水线,买原材料等生产资料,所以资本似乎更重要,甚至人才,也只是资本购买的一种特殊形式的生产资料而已。

但是,到了信息时代,尤其是互联网时代,在价值创造中,人才越来越变成决定性因素。资本和人才的博弈,正在不断往人才倾斜。

在马云们的逻辑里,公司是我的,甚至资本也是我雇佣来的,我来给你分配应得的收益。

人才慢慢开始变得比资本更重要,资本不得不接受这个现实,美国资本市场也相应出现了“同股不同权”的制度。

马云到美国去上市,这件事也给香港资本市场造成了非常大的冲击。

这些年我们看到大陆一些优秀的互联网公司,都跑去美国上市了,也是因为美国资本市场,对人才和资本间的关系更加包容。

而今天,香港资本市场也开始允许“同股不同权”了,小米成为了香港第一个“同股不同权”的上市公司,这对香港市场来说是一次具有历史意义的重大变革,香港资本市场因此变得更有竞争力,也更加生机勃勃。

将这种股权制度发挥到极致的是巴菲特。

“巴菲特的伯克希尔·哈撒韦公司有两种股票,第一种是五十年代发行的最原始的伯克希尔股票,叫做A股;另一种是1990年发行的B股。

B股发行的时候,它的投票权只有A股的1/200。此外,巴菲特还在公司章程里面做了一些规定,比如说A股可以转为B股,B股不能转成A股。

另外,A股永不分拆,B股是可以分拆的。像2000年之后,B股就按照1:50的比例进行了一次分拆。那么这样一来,A/B股的投票权就变成了1:10000,真的是“一票抵一万票”。”

为什么马云选择在美国上市而不是香港?而小米却选择香港上市?

同股不同权,在一些中小型公司中也有类似的制度。

比如说我的一位朋友与好友一起创业,很不幸地选择了“均分”的股权分配方式,但其实他的贡献远大于另外两位合伙人,为此他很苦恼,但大家都是多年的朋友,他又不好意思说,他可以接受平均分红,但希望重大决策自己能说得算。

有一次喝酒他和我说了这件事,我说这个好办,就给他出了两个主意:

1、提高他作为总经理的奖金,这是先于分红的,以薪水的形式将收入与另外两位差别开来;

2、同股不同权,他的股权一股有二股投票权,这样他就有50%的股票权,然后修改章程,股东意见相异时(50%:50%),总经理有决定权,这样就把他的问题解决了。

因为这个公司的确是离开他转不了,其他两个合伙人很爽快就答应了,有一次喝酒,这两个伙计说,这么安排他们也松了一口气,要不不一直担心会散伙。

其实是相同股份,具有不同的投票权,但其收益权还是一样的。这样的制度设计,充分肯定了创始人等人才资源的重要价值,更有利于企业的稳定运营,不因股权变动而被打断经营节奏。

而对于大部分投资人来说,它们更多在乎的是财务回报,并不想争夺企业的经营管理权。所以同股不同权无疑是一种巧妙又合理的制度设计。

不仅对于上市公司有同股不同权的设计,很多未上市但又潜力巨大的企业在接受融资时,创始人也会提出类似的制度安排,而风投机构由于投资意愿强烈,也不得不同意。

这其实进一步反映了在这个市场上,优质人才是核心资源,资本越来越谦卑的趋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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