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罗马IV标准,符合以下标准可以诊断为功能性消化不良:
1. 存在以下1项或多项:餐后饱胀不适、早饱、中上腹痛、中上腹烧灼感症状;
2. 持续或者反复发作的慢性过程(症状出现至少6个月,近三个月症状符合以上诊断标准);
3. 排除可以解释症状的器质性疾病(包括胃镜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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