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客户不认账,送货单被撕,还能当证据吗?
2019-11-29 16:01二手房资讯
简介" 半岛记者 王洪智 2010年3月,李某卖给青岛某公司减速机7台,合计货款3万余元,青岛某公司法定代表人王某收货,并在李某提供的送货单客户联收货人处签字。同年5月21日,李某又卖给青岛某公司减速机5台,合计货款6900余元,青岛某公司工作人员王某某在李某提...
半岛记者 王洪智
2010年3月,李某卖给青岛某公司减速机7台,合计货款3万余元,青岛某公司法定代表人王某收货,并在李某提供的送货单客户联收货人处签字。同年5月21日,李某又卖给青岛某公司减速机5台,合计货款6900余元,青岛某公司工作人员王某某在李某提供的送货单顾客联签字,以上共计货款37910元。
李某表示,2012年春节前,他拿着两份送货单找青岛某公司要货款,该公司工作人员王某某酒后态度蛮横,当场将该两份送货单撕毁。随后李某将该两份送货单捡起后重新粘贴,并作为证据提交至黄岛区人民法院。青岛某公司则称,李某持送货单到公司索要欠款,公司一次性现金支付给李某货款,是李某撕毁送货单并丢入垃圾筐内,至此货款已经结清。所以该送货单不能认定为有效证据。李某、青岛某公司均否认对方的说法。
黄岛区人民法院经审理后认为,青岛某公司对购买李某减速机、合计货款37910元这一事实无异议,法院也予以确认。双方当事人争议的焦点是青岛某公司是否已将货款全部付给李某。根据《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相关规定,“在合同纠纷案件中,主张合同关系成立并生效的一方当事人对合同订立和生效的事实承担举证责任;主张合同关系变更、解除、终止、撤销的一方当事人对引起合同关系变动的事实承担举证责任。对合同是否履行发生争议的,由负有履行义务的当事人承担举证责任”。
在本案中,李某、青岛某公司之间的买卖合同关系合法有效,依法应予以维护。李某将减速机交付青岛某公司后,青岛某公司应履行付款义务。青岛某公司称已将货款用现金的方式支付给李某,李某予以否认。青岛某公司并未向法院提供任何证据来证明自己已支付款项,应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
黄岛法院判决青岛某公司支付李某货款3万7千余元。判决后,青岛某公司不服,向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依法驳回其上诉,维持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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