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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定时工作制有没有加班费?青岛市人社局发布一起典型案例进行解
2019-10-23 08:21新盘资讯
简介" 半岛记者 肖玲玲 从事驾驶员工作的劳动者在与用人单位的合同中,约定实行不定时工作制。那不定时工作制有没有加班费呢?市人社局发布的一起典型案例,对此进行了解析。 案情简介: 王某于2015年1月1日应聘到某公司从事驾驶员工作,双方订立了书面劳动合同,...
半岛记者 肖玲玲
从事驾驶员工作的劳动者在与用人单位的合同中,约定实行不定时工作制。那不定时工作制有没有加班费呢?市人社局发布的一起典型案例,对此进行了解析。
案情简介:
王某于2015年1月1日应聘到某公司从事驾驶员工作,双方订立了书面劳动合同,期限自2015年1月1日至2017年12月31日,合同中约定王某驾驶员岗位实行不定时工作制。王某的工作内容是负责接送职工上下班。王某申请仲裁,要求该公司工作期间加班费10000元。该公司称,王某从事的驾驶员岗位经批准实行不定时工作制,所以不应支付加班费。对此,该公司提交了《行政许可申请受理决定书》,上面记载王某所从事驾驶员岗位于2009年1月18日经劳动部门批准实行不定时工作制。
裁判结果:
仲裁委经审理认为,王某从事的驾驶员工作于2009年1月18日经劳动部门批准实行不定时工作制,且双方在劳动合同亦有明确约定,王某实际工作中,每天完成接职工上班后,公司未对其进行坐班要求,因此,王某实行不定时工作制,不执行计算加班费的相关规定,故对王某要求该公司工作期间加班费10000元的请求,不予支持。
案件评析:
本案中,王某从事驾驶员工作,除接送职工上下班以外,其他的时间公司未对王某进行约束,从工作时间上看,王某的工作时间符合不定时工作制,且该岗位已于2009年1月18日经劳动部门批准实行不定时工作制。《山东省企业工资支付规定》(山东省人民政府令第188号)第二十条规定“企业安排劳动者在法定标准工作时间以外工作的,应当按照下列规定支付加班工资:(一)在日法定标准工作时间以外延长工作时间的,按照不低于小时工资基数的150%支付加班工资;(二)在休息日安排工作的,应当安排同等时间的补休;不能安排补休的,按照不低于日或者小时工资基数的200%支付加班工资;(三)在法定节假日安排工作的,应当按照不低于日或者小时工资基数的300%支付加班工资。”但第二十三条同时规定“实行不定时工作制的企业,不适用本规定有关加班工资的规定。”就是说,若劳动者实行不定时工时制度,不能要求用人单位支付加班工资。因此,王某要求该公司支付加班费没有法律依据。
实践中,很多劳动者因为对工时制度和加班费的举证责任问题的相关法律法规不了解或是存在错误的理解,有的劳动者执行综合计算工时,在一天或一周内超过标准工作的法定工作时间8小时(40小时)是允许的,但是劳动者却认为存在了加班,向用人单位提出加班费的申请。还有劳动者执行不定时工作制,存在法定休假日工作、出差等情况,也会向用人单位主张加班费。这都是没有依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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