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空置房物业费打折有“硬杠杠”:水电气均未使用

2019-01-30 11:00二手房资讯

简介日前,山东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市场监管局联合发布《山东省前期物业服务合同(示范文本)》,明确房屋空置半年以上物业费可打折,符合去年7月1日起实施的《山东省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办法》中各项条款的规定。空置房屋物业费可打折,再次引发广泛关注,记者调查发现,物...


日前,山东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市场监管局联合发布《山东省前期物业服务合同(示范文本)》,明确房屋空置半年以上物业费可打折,符合去年7月1日起实施的《山东省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办法》中各项条款的规定。空置房屋物业费可打折,再次引发广泛关注,记者调查发现,物业企业对何为空置房的要求稍有不同,有的严格执行水电气均未使用的标准,有的则在此基础上稍有变通。按照青岛相关部门下发的《关于明确物业服务收费相关政策的通知》,房屋空置六个月以上的,由业主或物业使用人向物业服务企业提前提出书面申请,经物业服务企业确认,原则上以水、电、气均未使用为衡量标准。提醒广大市民,如果家中有空置房屋及时办理相关手续很重要。

空置半年以上物业费打折

去年10月,山东省出台了《山东省前期物业服务合同(示范文本)》征集意见稿,期间征集到的意见建议主要集中在空置房屋的认定程序及收费标准表述、公共部位经营及收益分配、物业装修押金约定、合同解除等方面。最终,前期物业服务合同示范文本对相关条款进行了调整优化,删除了开发建设单位的车位租售、水电气暖服务等与物业服务合同无直接关系的内容。物业服务中的不少焦点问题在示范文本中均有相应表述。

对市民普遍关注的空置房屋问题,示范文本约定,业主在空置房屋时需告知物业服务企业,并与物业服务企业就专有部分的养护、维修、管理等事项进行协商,采取措施防止漏水、漏气等事故的发生。示范文本同时明确,双方在按约定履行房屋空置手续且空置时限符合规定的,可按规定打折收取物业费。

对比发现,此次《山东省前期物业服务合同(示范文本)》中的各项条款,符合去年7月1日起实施的《山东省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办法》中各项条款的规定。

根据去年7月1日起实施的《山东省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办法》第十七条规定:“普通住宅交付后空置六个月以上的,其前期物业公共服务费应当减收;办理空置的程序和具体减收比例由设区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会同物业主管部门规定,但收取的费用最高不得超过百分之六十。其他物业交付后空置六个月以上的,其物业公共服务费收费标准由物业服务企业与业主或者物业使用人另行约定。”

何为“空置”,各家要求不一

事实上,空置物业收费减免政策并非新生事物,岛城早在2013年就出台了相关政策规定。根据岛城《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2013年11月21日,岛城下发《关于制定我市空置房屋物业服务费减免政策等有关问题的通知》,规定自2014年1月1日起,房屋交付后空置一年以上的(含一年,起始时间自2013年1月1日起计算),对配备电梯的普通住宅物业管理区域,其物业服务费按照不超过前期物业服务合同约定物业服务收费标准(含电梯运行费)的80%交纳,对未配备电梯的普通住宅物业管理区域,按照不超过前期物业服务合同约定的物业服务收费标准的90%交纳。

李先生的房子正好适用了该条规定,他在市北区兴旺花园的房子空置多年,曾因如何交物业费和物业企业发生争执。“房子交付之后住了两个月,后来不住了,物业让全额交物业费,但我后来一直没住,不同意交全额。”最后,李先生和物业达成一致,物业费给打了九五折。

记者调查发现,房屋空置半年以上物业费可打折的新规,一些市民不甚了解,而在具体的实施中,往往需要业主和物业协商处理。

记者走访发现,不同物业企业对“空置”的要求也稍有不同。有物业企业给出的空置标准是:用水不超过六吨、燃气不超过1.2立方米、电不超过66度,符合这样的标准,空置房屋物业费可以打六折。但有的物业企业,则明确以水电气均未使用为衡量标准,没有变通空间。

以水电气均未使用为衡量标准

去年6月29日,岛城下发《关于明确物业服务收费相关政策的通知》,对青岛市物业服务收费政策进行了完善,其中贯彻落实山东省办法规定的空置物业收费减收政策,进一步细化了办理程序、减收比例等内容。

记者从青岛市相关部门获悉,青岛市空置物业收费减收的办理程序规定为:房屋空置六个月以上的,由业主或物业使用人向物业服务企业提前提出书面申请,经物业服务企业确认,原则上以水、电、气均未使用为衡量标准。

青岛市空置物业收费减收比例规定为:物业服务费按照不超过前期物业服务合同约定物业服务收费标准的60%交纳。这项政策只适用于普通住宅前期物业服务。其中,前期物业服务是指业主大会成立前的物业服务。非普通住宅、业主大会成立后的普通住宅和各类非住宅的物业服务费用的减免幅度,由业主(物业使用人)或业主大会与物业服务企业协商确定。关于普通住宅的界定,按照《山东省物价局关于明确<山东省定价目录>有关问题的通知》,关于“普通住宅,是指除独栋、双拼、联排等各类高档住宅之外的住宅”的规定,普通住宅依据省物价局下发的文件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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