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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出台省属事业单位转企意见 不转制者工龄每满1年补偿1个月工

2019-01-28 21:40二手房资讯

简介大众网·海报新闻济南1月28日讯(记者 吴军林)日前,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省属事业单位转制为企业有关问题的处理意见》(下称《意见》),《意见》自2019年3月1日起执行,有效期至2024年2月29日。省属事业单位经省政府批准转制为企业(以下称“转...

大众网·海报新闻济南1月28日讯(记者 吴军林)日前,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省属事业单位转制为企业有关问题的处理意见》(下称《意见》),《意见》自2019年3月1日起执行,有效期至2024年2月29日。省属事业单位经省政府批准转制为企业(以下称“转制单位”)后,事业单位要正式行文解除其与编制内工作人员的人事关系。转制后,转制单位应当按照《劳动法》《劳动合同法》及有关法律法规规定与编制内工作人员订立劳动合同。

《意见》还明确了省属事业单位转制后社会保险关系接续、转制单位编制内工作人员养老保险一次性补贴、转制单位转制前已离退休人员生活待遇的发放、内部退养、转制单位原编制内女性工作人员退休年龄、选择不进入转制单位的编制内工作人员的经济补偿、费用的列支、土地资产处置、工商登记、优化转制后的布局结构、事业单位转制为私营企业有关问题的处理意见等。

《意见》显示,根据《关于从事生产经营活动事业单位转制为企业的意见》(鲁办发〔2014〕31号)有关规定,给予转制单位编制内工作人员养老保险一次性补贴,补贴标准计算公式中的工作年限,按照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改革(2014年10月1日)前在机关事业单位、军队的视同缴费年限计算。月基本工资按转制基准日当月的岗位工资和薪级工资计算。养老保险一次性补贴,由转制单位在首次缴纳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费时,一次性交给参保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全部计入职工企业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

根据《意见》,事业单位转制为国有企业时选择不进入转制单位的编制内工作人员,本人须提交辞聘申请书,按照人事管理权限批准。准予辞聘的人员,由转制单位发给经济补偿,具体标准为:在转制单位的工作年限每满1年,支付1个月的月平均工资;6个月以上不满1年的,按1年计算;不满6个月的,支付半个月的月平均工资。月平均工资按照本人在单位转制基准日之月前的12个月的平均应发工资计算。月平均工资高于转制单位所在设区的市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3倍的,按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3倍计算;本人转制基准日之月前的12个月实际发放的月均工资收入低于本人月均基本工资的,按照本人转制基准日之月前的12个月的平均基本工资计算。

此外,在土地资产处置方面,转制单位转制为国有企业的,其国有划拨土地转制后用途符合《划拨用地目录》的,可继续以划拨方式使用,不符合《划拨用地目录》的,应当依法实行有偿使用。转制单位转制为授权经营或国有控股企业的,国有划拨用地经省政府批准可采用国家作价出资(入股)方式处置。转制单位转制为一般竞争性企业的,国有划拨用地可采用协议出让或租赁方式进行处置,具体应执行土地所在设区市、县(市)相关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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