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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取消著名商标评选

2019-01-24 12:20新盘资讯

简介我国的商标评选制度由来已久,1991年在国家工商局商标局支持下,由法制日报社、中央电视台、中国消费者报社联合举办了首届“中国驰名商标”消费者评选活动,茅台牌(酒)、凤凰牌(自行车)、青岛牌(啤酒)、中华牌(香烟)、北极星牌(钟表)、永久牌(自...


我国的商标评选制度由来已久,1991年在国家工商局商标局支持下,由法制日报社、中央电视台、中国消费者报社联合举办了首届“中国驰名商标”消费者评选活动,茅台牌(酒)、凤凰牌(自行车)、青岛牌(啤酒)、中华牌(香烟)、北极星牌(钟表)、永久牌(自行车)、霞飞牌(化妆品)、健力宝牌(饮料)等124枚商标获“中国驰名商标”提名奖。在此之后“驰名商标”的称谓逐渐进入广大消费者的视线,依靠政府信誉背书,获得“驰名商标”认定的企业得到更多消费者的青睐、所占市场份额越来越大,也获得了极为客观的经济利益。

另一方面,除了国家级媒体与行政部门举办的驰名商标评选,各级地方政府也不断举办著名商标、知名品牌的评比;但是,随着时间的推移,这种以政府公信力为品牌做担保的行为,逐渐显露出了弊端,慢慢地被“异化”为商家进行市场宣传的工具,和某些地方政府的政绩项目。

从法律层面讲,最初设立驰名商标制度的目的很简单,就是对具有很高知名度的商标予以更高水平的保护。换句话说,就是商标审查机关或法院在进行相关案件处理的时候,被认定为“驰名商标”的一方会受到更高水平的法律保护。具体而言,对于驰名商标我们在商标侵权案件审理过程中给予跨类别的保护,比如上文提到的茅台牌白酒,非该“茅台”商标的所有者不仅不能在酒类、饮品类的商品上使用这个商标,其他任何类别的商品(如食品类、工业产品类等)上都不能使用这个商标,一旦使用遍属侵权。

由于这种对于驰名商标跨类别的保护力度过大,国家逐渐缩小了驰名商标的认定途径,目前我国对驰名商标实行“被动认定、个案保护”的原则,只有在处理商标争议或解决商标案件时,商标局、商标评定委员会和相关法院才有权认定。而且,生产、经营者不得将“驰名商标”字样用于商品、商品包装或者容器上,或者用于广告宣传、展览以及其他商业活动中。

而各级地方政府主导评选的“著名商标”并不没有“驰名商标”的法律效力,不能让这些品牌享受跨类别保护;这些评选过程并没有严格监督和评选程序,给了政府公权力极大的寻租空间,有可能导致企业有钱就能获得所谓的著名商标。另一方面,政府以其自身公信力为这些企业背书、宣传,一旦这些获得荣誉称号的品牌产品出现质量问题,为其倍数的相关行政机关并不能与其背书的企业一同承担赔偿责任,如此不负责任的评选行为对于广大消费者来说是极不公平的。

也是基于以上原因,国家市场监管总局局长称2019年取消全部评比著名商标的政府行为。如此一来,不仅会极大的减少所谓“著名商标、知名品牌”的产生,而且能够规范相关行政官员的自身行为;完善工商总局的企业信用信息平台所构建的企业黑榜才能最大限度保护消费者的利益,避免消费者上当受骗。

(文章来自北京京益律师事务所 彭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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