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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事网区域政策|青岛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优惠政策
2018-12-17 10:00新盘资讯
简介园区简介 青岛高新区认真践行科学发展观,深入实施“环湾保护、拥湾发展”战略,充分发挥高新区的承载和引领功能,强化基础设施建设,加快引资引智步伐,增强自主创新和技术孵化能力,取得了显著成效。2009年,高新区管委被国家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科技部授...
青岛高新区认真践行科学发展观,深入实施“环湾保护、拥湾发展”战略,充分发挥高新区的承载和引领功能,强化基础设施建设,加快引资引智步伐,增强自主创新和技术孵化能力,取得了显著成效。2009年,高新区管委被国家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科技部授予“全国科技管理系统先进集体”荣誉称号;在科技部火炬中心公布的全国55家国家级高新区(含苏州工业园区)排名中,青岛高新区综合排名和知识创造与孕育创新能力排名都名列第十位;高新区被确定为“国家高新技术产业标准化示范区”试点建设园区;高新区全面启动了“国家创新型科技园区”创建工作;新产业团地被确定为“创建国家生态工业示范园区”、“全国首家数字化园区建设试点单位”;新材料团地被认定为“国家火炬计划新材料产业基地”;高科园被认定为“国家生物产业基地”、“国家通讯产业园”、“国家知识产权试点园区”;科技街被认定为国家动漫产业基地;市南软件园被认定为“国家火炬计划软件产业基地”。
2013年,科技部公布全国88个高新区最新评价结果,青岛高新区综合排名第十名,其中园区可持续发展能力在全国高新区排名第八,园区国际化和参与全球竞争能力排名第十。2015年2月,青岛市政府对青岛高新区范围进行了调整,将蓝色硅谷核心区、海洋科技创新及成果孵化带和青岛(胶南)新技术产业开发试验区纳入青岛高新区范围。调整后,青岛高新区总开发面积327.756平方公里。
地理优势青岛高新区位于市域地理几何中心,区内分布有多条高速公路、铁路,临近青岛胶东国际机场,是大青岛都市区的空间中枢和交通枢纽。
航空,青岛流亭机场距离青岛高新区约16公里,15分钟车程。青岛流亭机场是山东省规模最大、吞吐量最高的机场,已开通144条定期航线。 青岛胶东国际机场(2019年竣工)距离青岛高新区约10公里。青岛胶东国际机场预计2025年旅客吞吐量将达到3500万人次,成为国家化区域性枢纽机场。
海运,距离青岛港各港区约30分钟车程。青岛港是世界第七大港、我国第三大外贸口岸,与180多个国家和地区的700多个港口有贸易往来。
铁路,距离山东最大铁路枢纽仅15分钟车程。区内的济青高铁红岛枢纽站(2019年建成)启用后,红岛站1小时到达济南,三小时直通京沪,成为山东半岛最重要的综合交通枢纽。预计2030年红岛站年出行总量将达到2000万人次以上。
公路,区内及周边分布密集的高速公路5条,包括青银高速、胶州湾高速、济青高速、深海高速、青威高速。青岛跨海大桥,将高新区与青岛、黄岛的车程缩短至25分钟。
地铁,区内地铁8号线是连接青岛新机场、北岸城区和东岸城区的大站快速骨干线路,可与济青高铁、青连铁路以及地铁1、2、3、4、5、7、8、9、10、12、14号线以及8号线支线、青平快线实现换乘,1小时内可快速通达青岛全市域。
公共交通,高新快线、766路、767路、768路、769路、770路、771路、772路等21条公交线路,链接区内各片区及区外交通主干线,形成了区内外纵横相连的公共交通体系,并开通免费班车和摆渡车线路,提供免费交通服务。
地质,高新区位于滨海丘陵区,与华中地区(冲击层厚、地质结构复杂)、西南地区(基岩埋藏较深)、长江三角洲(地下淤积层厚且软、部分地区有流沙型地质结构)相比,地质结构稳定,岩层埋深浅,能够有效降低建筑成本。园区地质条件良好,地下基岩埋深约7-10米,强度高,承载力好,可作为建筑物桩基础持力层使用。
气候,园区属华北暖温带,沿海湿润季风区气候,受海洋调节的影响,冬无严寒,夏无酷暑,气候宜人。
水文,规划区域内主要河流为大沽河、墨水河、白沙河;大沽河湿地保护区,构建以生态湿地、绿地、水系为主的生态系统;拥有重要的候鸟栖息地,在其原有风貌的基础上进行绿化保护,守住候鸟家园。
周边配套高新区设有公用事业中心,为企业提供基础设施“九通一平”配套服务,包括给水、电力、雨水、污水、燃气、热力、通讯、有线电视、道路等管线接入,以及场地平整服务,为投资者营造良好的投资环境。
青岛高新区建有大中华区最完善的地下综合管廊系统。
?给水
供水能力10万立方米/日
?雨水
雨水管道排放网络齐全,利用人工水网形成网状排水水系
?污水
目前污水处理能力4万立方米/日,新建高新区污水处理厂一期处理能力9万立方米/日,二期处理能力达到18万立方米
?电力
电网网供能力约1380万千瓦。建有110KV变电站,可提供110KV、35KV和10KV电压等级,可保证双回路不间断安全供电
?燃气
管道天然气供应能力50万立方米/日
?热力
南片区蒸汽供应能力55吨/小时,北片区一期蒸汽供应能力30吨/小时
?通讯
有完善的移动通讯、数据传输、宽带网络等多种现代通讯网络
?有线电视
有线数字电视网络有效覆盖
?道路
十字主干道骨架和纵横交错的次干道构成立体交通网络
主干道宽50-100米,次干道宽20-40米,可满足企业快速进出的要求
与高速公路快速通道及跨海大桥连接线紧密相连
优惠政策青岛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高新技术企业优惠与鼓励暂行办法
第一条 第一条 为促进高新技术产业发展,加快青岛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建设,根据国家和省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青岛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以下简称开发区)内的高新技术企业。
第三条 第三条 高新技术企业的生产和经营性基本建设项目,按照规划统一安排,优先纳入市固定资产投资计划。
第四条 第四条 高新技术企业从被认定之日起,减按15%的税率征收所得税。
高新技术企业出口产品的产值达到当年总产值70%以上的,经税务部门核定,减按10%的税率征收所得税。
第五条 第五条 新办的高新技术内资企业,经企业申请,税务部门批准,从投产年度起,头二年免征所得税;属外商投资的高新技术企业,从获利年度起,头二年免征所得税,第三年至第五年减半征收所得税。减免税期满后,纳税仍有困难的,经税务部门批准,可在一定期限内继续给予适当减免税照顾。
第六条 第六条 高新技术企业进行技术转让以及在技术转让过程中发生的与技术转让有关的技术咨询、技术服务、技术培训的所得,其年净收入在三十万元以下的,可暂免征所得税;超过三十万元的部分,按该企业适用税率征收所得税。
高新技术企业经营高新技术产品和进行技术转让、技术咨询、技术服务、技术培训取得的收入部分,从开业之日起,免征营业税一年。
第七条 第七条 高新技术企业开发的高新技术产品,凡符合新产品减免税条件的,按规定报税务部门批准减免产品税或增值税;经技术鉴定确认的高新技术中试产品(含小批量试生产的产品),从销售之日起,三年内免征产品税或增值税,减免税款专项用于高新技术开发。
第八条 第八条 内资办的高新技术企业,按照国家现行规定缴纳奖金税,但属下列单项奖金,可不缴纳奖金税:
(一)从其留用的技术转让、技术咨询、技术服务、技术培训净收入中提取的奖金,不超过15%的部分;
(二)高新技术产品出口企业,按国家规定从出口奖励金中发放给职工的奖金,不超过职工人均一点五个月标准工资的部分;
(三)符合国家规定的其他免税单项奖金。
上述(一)、(二)两项合并计算的全年人均免税奖金额,不足职工人均二点五个月标准工资的,按二点五个月标准工资扣除计税;超出二点五个月标准工资的,按实际免税奖金扣除计税。
第九条 第九条 高新技术企业以自筹资金新建技术开发和生产经营性用房,按国家产业政策确定征免固定资产投资方向调节税。
高新技术企业经市人民政府批准,可以免购国家重点建设债券。
第十条 第十条 高新技术企业属联营性质的,开发区之外的联营者,可先在开发区缴纳所得税后,再将其税后利润汇回原地,由税务部门开具完税证明;也可以按照先分后税的原则,将分得的利润汇回原地,在原地缴纳所得税。
开发区之外的联营者将其当年分得的全部或部分利润再投入本企业或开发内其他高新技术企业,其经营期五年以上的,可以免缴其再投入部门的所得税。
高新技术企业向开发区之外投资联营而分得的利润,可按该企业的税率缴纳所得税。
第十一条 第十一条 高新技术企业利用金融部门的专项贷款进行固定资产投资,其中属“八五”期间基础设施建设计划或火炬计划、重大高新技术成果推广计划、技术改造计划部分的、经批准,可以适当延长还贷期限。
第十二条 第十二条 高新技术企业为生产出口产品而进口的原材料、零部件免领进口许可证,海关根据其出口合同以及市人民政府指定部门的批准文件验放,并比照进料加工有关规定办理进出口手续。
第十三条 第十三条 经海关批准,高新技术企业可以在开发区内设立保税仓库、保税工厂,由海关按照进料加工有关规定进行监管,以实际加工出口数量,免征进口关税和进口环节产品税或增值税。
保税货物转为内销,必须经原审批部门和海关许可,并按规定缴纳进口税款;属于国家实行进口许可证管理的商品,还须向海关交验进口许可证。
第十四条 第十四条 高新技术企业用于高新技术开发而进口境内不能生产的仪器、设备以及随仪器、设备一同进口的配套零部件,免征进口关税、产品税(增值税)或工商统一税,海关根据市人民政府指定部门的批准文件办理免税手续。
进口非随仪器、设备一同进口的用于高新技术开发的零部件的减免税,按国家海关总署的有关规定执行。
进口前款所列的物品,属于国家实行进口许可证管理的,须向海关交验进口许可证。
第十五条 第十五条 高新技术企业进口为拆解、试验用的高新技术产品的样品、样机等,海关根据市人民政府指定部门的批准文件进行审核后,免税放行;进口的样品、样机不得移作他用或转让、出售。
第十六条 第十六条 高新技术企业自行生产的产品出口,除国家限制出口或国家另有规定的外,免征出口关税。
第十七条 第十七条 高新技术企业用于高新技术开发和高新技术产品生产的仪器、设备,经批准可实行快速折旧;所增提的折旧费,全额用于该企业的技术改造或归还技术改造贷款。
第十八条 第十八条 高新技术企业依照办法所享受的减免税、费款项,作为国家扶植基金,由企业专列帐目,用于高新技术开发和生产,不得挪作他用。
第十九条 第十九条 高新技术企业购买专控商品,可以适当放宽限制。
第二十条 第二十条 金融部门应对高新技术企业优先提供人民币和外汇贷款。
高新技术企业可以按规定程序报经批准发行一定额度的企业债券,向社会筹集资金,用于高新技术产业的发展。
有关部门可以在开发区建立风险投资基金,用于高新技术产品开发。开发区在条件许可时,可创办风险投资公司。
第二十一条 第二十一条 高新技术企业从创汇年度起,三年内所创外汇全部留给企业;从第四年起,企业留80%,其余作为专款用于开发区建设。
第二十二条 第二十二条 高新技术企业开发的新产品,在规定的试销期内,可自行制定试销价格,并报物价部门备案;试销期满后,由物价部门确定管价权限。
经营不属于国家控制价格的高新技术产品,高新技术企业可以自行定价。
第二十三条 第二十三条 有条件的高新技术企业可以按国家规定报经批准后享有外贸经营权;经国家有关部门批准,可以在境外设立分支机构。
第二十四条 第二十四条 高新技术企业的科技或商务人员一年内多次出境进行经济技术贸易活动的,首次按规定权限报批,其后由企业自行审批,有关部门根据企业批件办理出境手续。
第二十五条 第二十五条 高新技术生产开发的产品,其技术、质量指标达到同种进口产品水平,并具有一定生产规模的,可按申报程序报经批准,列入国家限制进口商品目录,并按有关规定控制同种产品进口。
第二十六条 第二十六条 高新技术企业有权决定本企业的机构设置及其人员编制。
高新技术企业可以自主决定用工计划和用工形式,可以按规定向社会公开招聘,并自行考核,择优录用,报劳动或人事部门备案。
高新技术企业可以实行工资总量控制、企业自主分配的工资管理办法。
第二十七条 第二十七条 高新技术企业需用应届大专院校毕业生、研究生的,经申请后,优先列入计划予以保证。
第二十八条 第二十八条 应聘到高新技术企业工作的人员,有关部门和单位应在其档案中保留原有身份、工资级别、职称等,其工龄连续计算。
第二十九条 第二十九条 高新技术企业在职的具有高、中级职称的专业技术人员,根据企业的实际需要和本人自愿,可以延长退(离)休年龄。
高新技术企业的专业技术人员退(离)休后,企业可以继续聘用。
高新技术企业聘用的退(离)休专业技术人员,除享有该企业付给的报酬外,可以继续享有已规定的退(离)休待遇。
第三十条 第三十条 高新技术企业可以高薪聘用境内外高科技人才。
第三十一条 第三十一条 企事业单位的科技人员在完成本职工作和不损害本单位技术权益的前提下,按科技人员兼职的管理规定,可到高新技术企业兼职。
第三十二条 第三十二条 户口在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之外具有高、中级职称的专业技术人员到开发区兴办、领办、承包、租赁高新技术企业或从事高新技术及其产品研究、开发、生产和经营工作的,经开发区管理委员会核准并出具证明,可以到居住地公安派出所办理户口迁入(限本市人员)或暂住户口手续,有关部门须给予办理粮油、燃料供给手续。
第三十三条 第三十三条 本市以外的下列人员经开发区管理委员会审核并出具证明,可到公安机关申报本市常住户口(含按规定需随迁的亲属);本人属农业户口的可以申报农转非;
(一)在高新技术领域获得市科技进步一等奖和国家、部或省科技进步二等奖以上(含本等级)项目并在开发区实施产业化取得明显效果的前二名完成者;
(二)年产值首次达三百万元以上,且年利税达七十五万无以上的高新技术企业的兴办、领办、承包、租赁人员;
(三)符合本市有关规定,并属开发区或高新技术企业长期需要的专业技术人员;
(四)高新技术企业聘用的境外专家、学者;
(五)投资一百万元以上人民币或等值的外汇到开发区兴办高新技术企业的人员(按一百万元一名计)。
第三十四条 第三十四条 对在研究、开发或推广应用高新技术及其产品方面有突出贡献的专业技术人员,可以实行重奖。
第三十五条 第三十五条 高新技术企业应按有关规定,为其职工办理退(离)休费用社会统筹和社会待业劳动保险等。
第三十六条 第三十六条 鼓励大专院校、科研机构到开发区从事高新技术及其产品的研究、开发、生产、经营等活动。
开发区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创业服务中心负责为大专院校、科研机构在开发区进行高新技术及其产品的研究、开发工作提供场地、设施、资金及其他方面的服务。
高新技术企业应当与大专院校、科研机构以参股、联营、课题研究等形式进行协作、合作,并让利于大专院校、科研机构,为其从事高新技术及其产品的研究、开发积累资金。
第三十七条 第三十七条 对高新技术企业应当优先提供生产经营所需的水、电和运输条件及通讯设施,并按照本市全民所有制企业收费标准计收费用。
第三十八条 第三十八条 外商、华侨、港澳台商和大专院校、科研机构以及本市以外的单位、个人到开发区兴办、合办高新技术企业的,可以优先取得土地使用权,并可缓交、减交土地使用权出让金。
第三十九条 第三十九条 除本办法规定外,外商投资企业的其他优惠规定,仍适用高新技术企业中的外商投资企业。
第四十条 第四十条 高新技术企业的资产、应得利润和其他合法权益,受国家法律、法规和本办法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犯。违者,由有关部门依照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予以处罚。
第四十一条 第四十一条 本办法与国家、省有关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的规定一并执行。
第四十二条 第四十二条 本办法具体执行中的问题,由市科学技术委员会会同有关部门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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