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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岁男孩弑母后被释放 该不该把未成年“恶魔”放归社会?

2018-12-12 17:40新盘资讯

简介近日,湖南12岁男孩吴某因不满母亲教管严格,用极其残忍的手段将母亲杀害。然而,由于其年仅12岁,不构成刑事犯罪,警方在经过调查后将其释放。待警方将吴某康释放后,吴某康的家属想要将其重新送回学校,遭到了学校、老师、家长、学生们的一致反对,大家无...

近日,湖南12岁男孩吴某因不满母亲教管严格,用极其残忍的手段将母亲杀害。然而,由于其年仅12岁,不构成刑事犯罪,警方在经过调查后将其释放。待警方将吴某康释放后,吴某康的家属想要将其重新送回学校,遭到了学校、老师、家长、学生们的一致反对,大家无法想象,年仅12岁就敢杀害自己母亲的孩子放回学校后,又会发生什么。

从公开报道来看,弑母者吴某不仅没有丝毫的悔意,甚至还说出“我又没杀别人,我杀的是我妈妈”这样的话,不仅如此,还反问媒体:“学校不可能不让我上学吧?”很难想象,一个只有12岁的孩子如此残忍的将亲生母亲杀害,而后竟还能镇定。

此事在网上引发了轩然大波,网友们表示男孩弑母后被释放本身就不合理,将这样一个心理极端扭曲的孩子放回到社会上,是一个巨大的隐患,且做出弑母行为的孩子其心理问题绝不是常规学校教育能够解决的,让其重返学校绝对不合适。

对此,《中国新闻周刊》文章指出,弑母男童的社会危害显而易见,让这样一个行凶者跟自己孩子做同学、做校友,无论从情理和常识上统统都说不通。而一放了之,所谓“为了小孩的成长”,更像是益阳警方和教育部门的懒政怠政。退一步讲,即使法律方面存在漏洞,从公众安全乃至当事人本身来讲,这都不是一个负责任的态度和做法。

《澎湃新闻》评论文章指出,此案件只宣布“不构成犯罪”,却没有后续妥善处理,公众必然充满恐慌和质疑,老师和同学们必然没有安全感。

然而,比这更令人不安和痛心的是,类似的青少年杀人案件时有发生。

2017年12月8日晚,四川大竹县公安局通报,12月5日晚,文星派出所接群众报警称,43岁的文星镇居民陈某某在家中被13岁的儿子袁某某持刀杀害。后经调查,袁某某杀害母亲的原因同样是怨恨母亲对其管教过于严格。

2016年9月,山东青岛即墨市一17岁少年用斧头杀死了40多岁的母亲,并将母亲的尸体埋在自家院子里的鸡圈。而杀害母亲的动机,则是母亲2年多来,以外面世界太危险为由,将儿子锁在家中。

2012年2月,河南郑州一名17岁的高中生为摆脱学习压力在家中亲手杀死了自己的母亲。被逮捕归案后,该少年称“不后悔,我可以不用学习了,不用压力那么大了。”

2011年3月,14岁的少年孟某因害怕母亲向父亲告发其偷偷抽烟之事,残忍将母亲和妹妹杀害,还伪造成入室抢劫的假象。

……

北京一中院未成年人案件综合审判庭去年发布的《未成年人案件综合审判白皮书(2009.6-2017.6)》指出,“根据8年来未成年人犯罪的情况看,犯罪年龄低龄化是当前青少年犯罪比较突出的特点”。近年来,低龄未成年人实施严重危害社会行为和校园暴力等恶性案件屡见报端,但因为14岁刑事责任年龄的设限,导致一些暴力伤害他人的未成年人,被免于刑事处罚。这使得关于刑事责任年龄的争论进入公众视野。

要到多大年龄的人,才算是已经成人,需要对自己的行为负责,承担刑事责任呢?我国法律规定的刑事责任年龄是14周岁,即不满14周岁的人,无论其行为如何,都不能构成犯罪,也就无需承担刑事责任;14~16周岁的人,只对部分特别严重的犯罪行为承担责任(如故意杀人、绑架、强奸等暴力犯罪)。

然而,这个标准是基于少年儿童的智力发育水平、社会治安状况(犯罪率高低)、社会经济条件,结合本国的法律与历史传统,人为规定的一个经验性指标,并无一个内在的逻辑,说明为何是将负刑事责任的年龄线划在14岁而不是13.5岁或15岁。

有人主张,当前儿童的心理生理发育提前,法律应降低刑事责任年龄的起点,以应对未成年人犯罪低龄化的现象。但是,这种“提前成熟论”目前尚缺乏可以支撑的科学依据,况且,刑事责任年龄的设置关涉面广,影响大,在相关法律尚未调整的当下,仍然需要遵守法律规定。

当前,国际上,德国、日本、俄罗斯等大陆法国家规定的刑事责任年龄下限为年满14周岁。法国、以色列刑法典则规定13周岁以下为绝对无刑事责任时期。自20世纪80年代之后,美国不少州降低了“刑责年龄”,甚至法庭上出现过10岁的少年犯。这带来启示:视未成年人的生理和心理实际成熟程度,对部分有严重暴力行为的低龄未成年人取消刑事豁免权,可能是一种震慑未成年罪犯的方法。

尽管一些国家“刑责年龄”起点偏低,但其一般有独立的针对少年的刑法和司法制度,可对实施危害行为的未成年人采取非犯罪化和非刑罚化的干预处置,实行除刑事处罚之外的规制、教育措施。

虽然各国法律规定的“刑责年龄”有所差别,对刑事责任年龄是否应降低也有争议,但是,根据未成年人特殊的生理、心理特征,针对未成年人设置特别的处罚措施,慎将未成年人的违法行为纳入刑法进行处理,这是当前国际社会的共识。

那么,在14周岁刑事责任年龄下限未松动的时候,难道对实施危害行为的低龄未成年人毫无办法了呢?

事实上,《刑法》明确规定了“收容教养”制度:“因不满十六周岁不予刑事处罚的,责令他的家长或者监护人加以管教;在必要的时候,也可以由政府收容教养。”然而,关于“必要的时候”却没有详细的解释。1995年公安部的《公安机关办理未成年人违法犯罪案件的规定》规定:“未成年人违法犯罪需要送收容教养的,应当从严控制,凡是可以由其家长负责管教的,一律不送。”这导致了“收容教养”很大程度上已经名存实亡。

此外,《澎湃新闻》文章指出,另外一个现实的问题是,目前很多省份根本就没有“收容教养”14周岁以下少年的执行场所,不少地方工读学校数量已经降到极低。这些未达到刑事责任年龄的孩子到底应该怎么教育和实施必要的惩戒,已经成为当今社会法制建设的一块短板。

今年上半年,湖北孝感一位未成年男孩在伤害一名初中女生后被执法部门捉而复释,被伤害女生的母亲发出“法律保护未成年行凶者,谁来保护我未成年受伤害的女儿?”的追问,触痛了很多人的内心。而2016年广州番禺强奸杀人案的犯罪嫌疑人韦某,被曝出在14周岁之前便已经实施多起杀害、伤害幼童案件却并未没有受到任何刑事惩罚的真相,也让公众不断发出对“几岁才要负刑事责任”的质疑和追问。

如今,弑母的12岁少年重返学校,公众的安全感该如何安抚,已经成为一件摆在面前的现实问题。是该侧重于对未成年人的宽容与保护,还是坚持对公平和正义的维护,在找到保护和威慑之间的平衡点前,应不应该让这群未成年“恶魔”放归社会,还需要社会上下多维度的权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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