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拒绝支付物业费必须合理吗? 法庭案件和律师的意见提醒您
2020-05-12 10:03新盘资讯
简介半岛 记者王洪志财产与所有者的关系已成为公共生活的重要组成部分,但有时也令人头疼。 一些住宅物业和业主之间存在紧张关系。 业主不交物业费是一种普遍现象。 双方都上法庭并不罕见。 其中一些由于冲突而无法和解,甚至一些住宅物业公司也离开了。 律师提醒...
记者王洪志财产与所有者的关系已成为公共生活的重要组成部分,但有时也令人头疼。 一些住宅物业和业主之间存在紧张关系。 业主不交物业费是一种普遍现象。 双方都上法庭并不罕见。 其中一些由于冲突而无法和解,甚至一些住宅物业公司也离开了。 律师提醒,业主在没有正当理由的情况下,不应拒绝尽可能多地支付财产费,双方也不应采取过多的行动来达到维护权利的目的。
两年半未缴纳物业费,业主于2017年1月1日被财产法院起诉,东海岸物业与杭州花园社区业主委员会签订了物业管理服务合同。 Sun是该社区的所有者,自2017年1月以来一直欠款。East Coast Property在法院提起诉讼。 孙开初辩称,未经业主大会决议,东海岸物业与杭州花园社区业主委员会签订了物业管理服务合同,违反了财产法和物业管理规定, 侵犯了所有者的权益,合同无效,并且东海岸的财产没有诉讼标的,因此他要求驳回诉讼。
一审法院认为,sun声称未经社区委员会决议而由社区产业委员会签署的财产合同无效,而sun提交的行业委员会选择的财产公司则声称业主选择了该财产。 公司通过投票,没有违反法律规定,因此东海安物业与杭州花园社区业主委员会签订物业管理服务合同是合法的。合同的效力延伸至所有业主。 综上所述,孙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物业管理规定和有关民事法律,政策,向青岛东海岸物业管理公司支付了2007元的物业服务费。 Sun拒绝接受判决,并提出上诉。
青岛市中级法院一审判明事实。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十二条,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认为,该合同在下列情形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该合同无效:(一)一方以欺诈或胁迫手段订立合同,损害了该合同。 国家利益; (二)恶意串通破坏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的利益的; (三)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的; (4)损害社会公众的利益(5)违反法律和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的解释的第14条规定(2)规定 :“合同法第52条第(5)款中的“强制性规定”是指有效性的强制性规定。”在这种情况下,由被上诉人的东海岸房地产公司和 因此,被上诉人孙某主张不动产管理服务合同无效的上诉理由没有法律依据。 本案所涉及的委托合同合法有效,总之上诉人的上诉无法成立,应予驳回,按照第170条第1款第1项的规定执行。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中,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驳回了上诉,维持原判。
邻居开幼儿园抱怨,“业主”拒绝支付物业费被起诉芙蓉社区是老城区改造住宅项目,开发商是山东华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赛”) 房地产”)。 青岛博宇物业管理服务有限公司于2012年12月31日通过招标方式进行了该项目的物业服务。2013年3月,李先生代表其父亲(2006年被注销账户)签署了物业的物业服务。 与物业公司签订的服务协议。 协议第十条规定,高层住宅物业的物业服务费为建筑面积0.78元/月,电梯操作费为建筑面积0.40元/月。 2013年3月办理房屋办理登机手续时,2013年3月至2013年9月期间的物业费为573元,按0.98元/月的标准支付。 平方米为建筑面积93平方米。 后来,由于与该单位的邻居一起开设幼儿园并影响家庭正常生活,两方未能解决争端,李先生于2014年1月至2019年11月拖欠了物业费。 公司已加快了逾期付款。 Furun社区中没有业主委员会。
物业公司向原法院提起诉讼:李被责令支付物业管理服务费7791.5元,违约金3415.6元,共计11207.1元; 诉讼费由李某承担。 原始检查发现,物业公司通过招标进入了涉案社区。 双方签署了初步的物业服务协议,但是当双方履行各自的义务时,物业公司未能采取积极态度,通过为邻居建立幼儿园来妥善处理打扰居民的问题,其中有些 所提供的物业服务存在缺陷,因此李先生可以向物业公司支付应付物业费的20%折扣。 考虑到物业公司提供的服务还有改进的余地,因此不支持违约金索赔。 一审判决:李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自2014年1月至2019年11月,向物业管理公司支付物业管理费(含电梯运行费)6233.2元; 并拒绝物业管理公司的其他要求。
Li对判决提出上诉,认为诉讼主体是错误的,上诉人未与被上诉人签署初步财产协议,被上诉人不是该案涉及房屋的所有人,被上诉人获得了赔偿。 被上诉人延误工作赔偿2000元。
青岛市中级法院认为,当事人之间的争议焦点是上诉人与青岛博裕物业管理服务有限公司是否已形成财产服务合同关系。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判财产服务纠纷中法律具体适用的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条规定,人民法院应当支持无正当理由拒绝不缴纳财产费或者失败的财产服务企业。 在书面加急后的合理时间内支付物业费,物业服务企业要求业主支付物业费。 物业服务企业依照合同约定和有关规定提供服务的,人民法院仅以所有人不享受或者不接受有关物业服务为辩护理由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在这种情况下,双方均同意上诉人代表其父亲签署了初步财产服务协议,并且上诉人未提交证据证明上诉人是此案的房主,因此他要求支付财产 向上诉人收取费用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法院将不予支持。 这是一起财产纠纷。 在第二起案件中,法院将不会听取上诉人的说法,即延迟费与本案的有争议事实无关。 综上所述,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决定撤销一审民事判决,驳回上诉人对李某的诉讼请求。
:不要无故拒绝支付物业费。物业服务已成为人们生活的一部分,财产纠纷也经常发生。 根据有关数据,常见的财产纠纷如下:社区盗窃,车辆划伤等损失补偿问题;非公共管线,供电管线,电梯等的泄漏等维修问题;物业公司的协调。 邻居关系,物业公司擅自更改共享部件和使用共享设施以及未将所得款项用于物业管理等问题,这是造成财产纠纷的常见原因,这进一步加剧了业主 和财产冲突,最常见的表现是拒绝支付财产费。 但是,在法院作出裁决后,
多数时候并不是房地产公司有过错。 据媒体报道,在某些地区的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中,业主对物业公司服务不满意而拒绝支付物业费的案件占绝大多数,但几乎所有案件 被业主迷失了。 例如,很多时候,房屋质量存在,因此所有者很容易将开发商的责任“依赖”于房地产公司。 法官说,房地产公司和房地产开发公司在法律上是两个独立的责任主体,在保修期内应向房地产开发公司主张相应的权益。 物业公司在签订的物业服务合同中仅存在严重缺陷。法院不支持房主将房屋质量问题作为拒绝支付物业费的原因。 据山东传家律师事务所律师张宝庆介绍,房地产公司与社区所有人之间存在法律关系。 物业公司应当按照合同规定提供管理服务; 社区业主还应履行合同规定的物业费支付和与物业管理合作的义务。 如果业主无正当理由拒绝支付物业费,物业公司可以通过协商等方式解决问题。 如果问题不能解决,物业公司也可以通过诉讼程序保护权利。 不建议双方采取极端行动来实现保护权利的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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