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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费者买到早产酱汁举报 莱西市市监局:商家不同意赔偿
2020-04-11 03:00家装资讯
简介" 半岛网4月10日讯近日,消费者葛女士通过网购平台购买了青岛味极美食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味极美公司”)生产的调味酱汁,但是在收到货后却发现产品属于“早产产品”。但是对此公司却声称是早就打印好的快递单号,拒绝赔偿。随后消费者将问题反映给青岛市...
半岛网4月10日讯近日,消费者葛女士通过网购平台购买了青岛味极美食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味极美公司”)生产的调味酱汁,但是在收到货后却发现产品属于“早产产品”。但是对此公司却声称是早就打印好的快递单号,拒绝赔偿。随后消费者将问题反映给青岛市莱西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但对方却表示公司拒绝协商建议消费者通过其他渠道解决。
“我是反映这家公司虚标生产日期,然后市场监督管理局告诉我他们拒绝协商?”对此消费者表示不解,正规流程应该是市场监督管理局对此情况进行调查,核查属实的话对他们进行处罚,而不是仅仅进行调解。对此记者试图采访莱西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但对方一直未能正面答复。
商家提供的物流信息单与官网不一致
买到早产商品 商家拒担责
4月3日,半岛网报道了《网购酱油疑虚报“出生日期” 青岛味极美食品:发货晚了》,葛女士3月15日网购的味极美公司调味酱汁,通过物流信息查询,该公司在3月16日就进行发货,但是在3月19日收到货后他发现,这2瓶味极鲜酱油生产日期是3月17日,生产日期晚于发货日期。随后消费者将情况反映给莱西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和味极美公司,公司表示这是快递的问题,快递单号都是提前打印好的。不存在问题也拒绝协商。
4月7日,他接到莱西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的回复,对方表示经审核符合受理条件,决定受理。街道投诉后,执法人员积极联系厂家,通过电话和现场询问了解到发货时间为3月16日(商家提供莱西市圆通速递有限公司货物轨迹打印单一份)而消费者3月16日收到圆通发货信息是因为疫情原因快递公司与商家实际发货时间不同步,商家不存在早产食品,也不愿因此事进行赔偿,建议双方通过其他渠道进行解决。
圆通官网查询的信息
举报后主管部门建议通过其他渠道解决
对于味极美公司和莱西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的反馈,葛女士表示不能接受。“味极美公司给我提供的物流打印单上边有莱西市圆通速递有限公司的盖章,但是这份打印单上明明白白写着3月16日17时30分业务员收件。”葛女士称,随后她联系到圆通公司,客服人员告诉她圆通物流信息以公司查询实际为准,当地圆通公司无权限开具这类物流信息确认单,属于无效。之后她又联系到莱西市圆通公司,对方告知由于味极美公司是他们大客户,因此他们才进行了“配合”。
此外对于莱西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的受理情况她也认为不合理。“我是举报这家公司虚标生产日期,不是来找他们协商的,最后跟我说一句对方拒绝协商,他们就不调查了么?”葛女士表示。采访中,莱西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联系半岛网记者,经调查取证如果青岛味极美食品有限公司确实存在标注虚假生产日期的问题,则是触犯了食品安全法,应当按照食品安全法进行处罚。
葛女士告诉记者,在向有关部门进行举报后,味极美公司曾联系她,答应予以十倍赔偿,但是没有同意。“他们的违法成本是不是太低了?十倍赔偿也只是100多块钱。”
莱西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结案反馈(爆料人提供)
圆通公司称不认可快递点私自盖章的“物流信息单”
通过葛女士提供给记者的物流打印单记者看到,收件时间为3月16日,3月17日17时许揽收扫描。“味极美公司告诉我实际的发货日期是在18日。”葛女士告诉记者,这份物流信息单明明白白的写着3月16日收件,但是味极美公司“指鹿为马”仍然狡辩是在18日才发的货。
采访中记者联系到圆通公司,对方告诉记者,目前山东省内的快件有次日达,如果是外省,无法顺利送达。圆通公司客服人员介绍,实际物流信息以官网公布的为准。“不可能17日揽件,但是16日就把物流信息对外公布了,现在物流收件派送等,几乎是实时更新。”通过圆通官网查询,3月17日,该产品已经送至青岛转运中心。
对于消费者葛女士反映的问题,味极美公司坚持没有问题。4月8日,记者再次联系到莱西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核实调查情况,工作人员表示会在记录后和领导反馈予以回复。4月9日下午,记者再次联系后对方表示领导已经安排相关负责人予以答复,会再次反馈。截止到记者发稿前记者未接到对方回复。
那么对于消费者购买到虚标生产日期的产品,应该如何维权?作为主管部门的市场监督管理局的调查过程仅仅是电话和现场询问是否过于草率?对此记者查询发现,根据《食品安全法》规定,消费者通过网络食品交易第三方平台购买食品,其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可以向入网食品经营者或者食品生产者要求赔偿。生产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或者经营明知是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消费者除要求赔偿损失外,还可以向生产者或者经营者要求支付价款十倍或者损失三倍的赔偿金;增加赔偿的金额不足一千元的,为一千元。
《食品安全法》规定,任何组织或者个人有权举报食品安全违法行为,依法向有关部门了解食品安全信息,对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第一百二十四条规定,生产经营标注虚假生产日期、保质期或者超过保质期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许可证。
针对葛女士反映的青岛味极美食品有限公司标注虚假生产日期的行为,莱西市场监督管理局的调查过程和结果,半岛网将继续予以关注。
4月10日17时,莱西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工作人员回复,如果想要继续采访相关情况可以到现场当面了解。
半岛网记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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