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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岛发布刑事犯罪线索举报奖励办法,最高奖励50万元!
2020-02-24 14:23家装资讯
简介" 青岛市公安局 青岛市财政局关于印发《青岛市刑事犯罪线索举报奖励办法》的通知 发布日期:2019-12-27编 号:青公规〔2019〕3号 各区、市公安局,财政局: 为鼓励和引导社会各界人民群众积极参与打击各类犯罪活动,广泛收集犯罪线索,有效预防、打击犯罪,依...
青岛市公安局 青岛市财政局关于印发《青岛市刑事犯罪线索举报奖励办法》的通知
发布日期:2019-12-27编 号:青公规〔2019〕3号
各区、市公安局,财政局:
为鼓励和引导社会各界人民群众积极参与打击各类犯罪活动,广泛收集犯罪线索,有效预防、打击犯罪,依据有关规定,市公安局、市财政局制定了《青岛市刑事犯罪线索举报奖励办法》,现予印发,请贯彻执行。
青岛市公安局 青岛市财政局
2019年12月26日
青岛市刑事犯罪线索举报奖励办法
第一条 为鼓励和引导社会各界人民群众积极参与打击各类犯罪活动,广泛收集犯罪线索,有效预防、打击犯罪,依据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刑事犯罪线索的举报与奖励。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的犯罪线索,是指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等法律规定,构成犯罪的刑事案件和嫌疑人线索。具体是:
(一)公安机关已立案侦查的各类案件的犯罪嫌疑人、重要证人、重要证据的线索;
(二)公安机关尚未发现或者正在发生的各类刑事犯罪案件和犯罪嫌疑人的线索;
(三)公安机关发布的需要追捕的在逃犯罪嫌疑人的线索;
(四)其它有助于公安机关侦破案件或者抓获犯罪嫌疑人的线索。
第四条 本办法奖励对象是指向公安机关举报犯罪线索的单位、组织和个人(以下统称举报人)。
第五条 凡举报符合下列条件的犯罪线索,公安机关应当对举报人予以奖励:
(一)举报犯罪线索,经公安机关查证属实的;
(二)举报犯罪线索在公安机关侦破刑事案件、抓捕犯罪嫌疑人过程中起重要作用的;公众发现身边违法、犯罪行为将要发生,及时有效地制止的。
第六条 举报人发现各类犯罪线索,可以通过电话、信函、电子邮件或者直接到公安机关的方式向公安机关举报。
举报事项应当客观真实。举报人对其提供的举报内容的真实性负责,不得捏造、歪曲事实,不得诬告、陷害他人。
第七条 举报人可以采用实名或者匿名的方式举报,并积极配合公安机关调查取证。
实名举报的,举报人应当向公安机关提供真实姓名、工作单位或者住址等个人信息。
匿名举报的,举报人可以使用6位数以上的密码作为本人识别信息,公安机关以密码识别验证,确定举报人的身份并反馈、奖励。
第八条 公安机关应当主动向社会公布举报电话、举报方式等内容,接受举报人对犯罪线索的举报。
第九条 犯罪线索的举报处置一般遵循属地管辖的原则,举报处置机关为犯罪行为发生地公安机关。情况特殊的,可以由其上级公安机关处置。
第十条 对群众举报案件线索或者抓获犯罪嫌疑人的,由负责案件侦办的公安机关根据犯罪线索在工作中发挥的作用、起到的效果等进行评定,确定具体奖励对象及金额。
负责案件侦办的公安机关应当自举报线索查证属实或者犯罪嫌疑人抓获之日起10日内,填写《刑事犯罪线索举报奖励审批表》,经所在公安机关负责人审核批准后到警务保障部门领取奖金并发放。
不符合奖励条件的,接受举报的公安机关应当向举报人说明原因。
第十一条 举报奖励资金由同级财政保障,列入公安部门预算,接受审计、监察部门的监督。
第十二条 举报人应当在接到奖励通知之日起30日内持本人有效证件或者委托他人到指定地点领取奖金。
有特殊情况的,举报人可以向公安机关举报受理部门申请其它领取方式。逾期不领取的,视为自动放弃。
第十三条 通过举报线索破获下列刑事案件、抓获犯罪嫌疑人的,依据举报线索的价值和发挥的作用,由公安机关的奖励审批机关经过审核评定奖励级别后,给予不同程度的奖励。
(一)举报黑社会性质组织线索,经公安机关查证属实的,奖励人民币200000元。
(二)举报恶势力犯罪集团线索,经公安机关查证属实的,奖励人民币50000元。
(三)举报涉恶类犯罪团伙线索,经公安机关查证属实的,奖励人民币10000元。
(四)举报涉恐涉暴犯罪线索,经公安机关查证属实的,奖励人民币5000元至500000元。
(五)举报放火、爆炸、劫持、杀人、故意伤害、强奸、绑架、抢劫等严重暴力犯罪线索,经公安机关查证属实的,奖励人民币10000元至20000元。
(六)举报毒品犯罪线索,经公安机关查证属实的,奖励人民币500元至100000元。
(七)举报枪支、爆炸物品及黄赌案件犯罪线索,经公安机关查证属实的,参照《关于印发<山东省枪支爆炸物品违法犯罪举报奖励办法>和<山东省黄赌违法犯罪举报奖励办法>的通知》(鲁公通〔2018〕74号)落实奖励。
(八)举报非法吸收公众存款、集资诈骗、组织领导传销、虚开发票、伪造贩卖使用假币等犯罪线索,经公安机关查证属实的,奖励人民币500元至500000元。(九)举报食品、药品、环境犯罪线索,经公安机关查证属实的,奖励人民币500元至300000元。
(十)举报“法轮功”、“全能神”等邪教组织犯罪线索,经公安机关查证属实的,奖励人民币1000元至20000元。
(十一)举报盗窃、诈骗等侵财犯罪线索,经公安机关查证属实的,奖励人民币300元至3000元。
(十二)举报线索破获久侦未破的重、特大积案或者造成重大、广泛影响的刑事案件的,每起奖励人民币10000元至50000元。
(十三)举报其他犯罪线索,经公安机关查证属实的,奖励人民币300元至1000元。
第十四条 公安机关根据群众提供线索破获案件后,按照抓获犯罪嫌疑人的人数和处理结果可以对举报人另行奖励。决定对犯罪嫌疑人采取刑事拘留措施的,每刑事拘留一人,奖励举报人人民币600元;决定对违法人给予治安管理处罚的,每行政拘留一人,奖励举报人人民币300元。
第十五条 群众提供和举报的线索属于社会危害程度特别严重的刑事案件或者重大逃犯线索,以及上级公安机关另有特别规定的,奖励金额可以不受以上数额限制,按照随案公布的数额奖励。
第十六条 公安机关对多人举报同一线索的,原则上只奖励第一举报人;对于补充举报新线索的,视具体情况予以奖励。举报顺序以公安机关受理举报的记录时间为准。
第十七条 同一举报人提供的信息同时符合本办法中多个奖励标准的,只按其中数额最高的进行奖励;对举报的同一违法犯罪线索,经查证涉及多项违法犯罪行为的,以举报违法犯罪行为中数额最高的给予奖励。
第十八条 举报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奖励:
(一)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罪犯进行举报的;
(二)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在案件侦查、审查、审判过程中先于举报人发现尚未被查处的违法犯罪事实,或者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罪犯先于举报人供述尚未被查处的违法犯罪事实的;
(三)负有特定职责的人员检举属于其职责范围内的违法犯罪事实、违法犯罪嫌疑人,或者提供证据的;
(四)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不予奖励的其他情形。
第十九条 群众举报违法犯罪线索的行为,应当受到社会的尊重和法律的保护。对打击报复举报人的,公安机关应当及时查处,并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
第二十条 举报人故意捏造事实诬告他人,或者弄虚作假骗取奖励,构成违法犯罪的,依法承担相应责任。
第二十一条 参与举报奖励工作的人员应当严格执行保密制度,未经举报人同意,不得以任何方式透露举报人身份、举报内容和奖励等情况,违者依法承担相应责任。
第二十二条 举报奖励部门工作人员在办理举报奖励过程中有玩忽职守、徇私舞弊行为或者泄漏线索给他人举报、违反其他工作纪律和保密规定,造成不良影响或者严重后果的,按照有关规定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由青岛市公安局、青岛市财政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自2020年1月27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5年1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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