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盗窃电动三轮车一辆,男子被提起公诉
2020-01-06 17:41新盘资讯
简介" 被告人张某某,男性。于2010年8月20日因盗窃被青岛市公安局城阳分局行政拘留十五日;于2012年4月28日因犯盗窃罪被山东省青岛市城阳区人民法院判处拘役五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于2012年5月26日刑满释放。因涉嫌盗窃罪,于2018年7月3日被胶州市公安局...
被告人张某某,男性。于2010年8月20日因盗窃被青岛市公安局城阳分局行政拘留十五日;于2012年4月28日因犯盗窃罪被山东省青岛市城阳区人民法院判处拘役五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于2012年5月26日刑满释放。因涉嫌盗窃罪,于2018年7月3日被胶州市公安局刑事拘留,于2018年8月2日被胶州市公安局取保候审;因违反取保候审规定,于2019年9月24日被胶州市公安局刑事拘留,于2019年10月30日经胶州市检察院批准,于次日被胶州市公安局逮捕。
本案由胶州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11月26日向胶州市检察院移送审查起诉。胶州市检察院受理后,于2019年11月27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认罪认罚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6月20日17时许,被告人张某某在胶州市**花园小区**号楼北过道内盗窃被害人邓某某的电动三轮车一辆。经胶州市价格认证中心认定,该电动三轮车价值1600元。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张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胶州市检察院认为,被告人张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因被告人具有自愿认罪情节,建议判处拘役并处罚金,适用认罪认罚速裁程序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人民检察院案件信息公开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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