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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岛垃圾分类1月6日实施,个人违规投放最高罚款200元
2020-01-02 16:21家装资讯
简介" 《青岛市生活垃圾分类管理办法》将于2020年1月6日起施行,司法部等相关部门进行了现场解读,明确了城乡生活垃圾分类投放标准。 明确城乡生活垃圾分类投放标准 根据规定,生活垃圾分为可回收物、有害垃圾、厨余垃圾、其他垃圾四类,与国家标准一致。农村生活...
《青岛市生活垃圾分类管理办法》将于2020年1月6日起施行,司法部等相关部门进行了现场解读,明确了城乡生活垃圾分类投放标准。
明确城乡生活垃圾分类投放标准
根据规定,生活垃圾分为可回收物、有害垃圾、厨余垃圾、其他垃圾四类,与国家标准一致。农村生活垃圾和城市生活垃圾有所不同,不论是组成成份还是处理方式都有不同特点,比如农村家庭把容易腐烂的生活垃圾通常就地转化为肥料来使用。为便于管理和处置,农村区域和城市实行统一的分类标准,在农村区域由村镇按可回收物、有害垃圾、湿垃圾、干垃圾四类进行分类,考虑农村区域的特点,对炉渣煤灰、牲畜粪便等做了不纳入生活垃圾的特别规定。下一步,在宣传工作中将对常见种类作出列举,在起步阶段方便市民投放、降低市民分类投放的辨识难度。
垃圾分类工作是一场政民互动、上下执行、全民参与、社会共享的攻坚战,市、区(市)人民政府建立生活垃圾分类工作协调机制,统筹协调生活垃圾分类管理工作,市市容和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主管城市生活垃圾分类工作,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区(市)人民政府确定的部门负责农村生活垃圾分类工作的指导、监督考核;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做好辖区内生活垃圾分类具体管理工作;发挥居(村)民委员会作用,配合做好生活垃圾源头减量和分类投放的组织动员和宣传指导工作。
强化分类投放
分类投放是生活垃圾分类管理的关键环节,是实行分类收运、分类处置的前提条件。《办法》重点从两个方面对分类投放作了规定。一是明确产生生活垃圾的单位和个人是分类投放的责任主体,应当按照规定时间和地点分类投放生活垃圾。二是确立分类投放管理责任人制度,与《青岛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相衔接,规定市容和环境卫生责任人是各自市容和环境卫生责任区内实施生活垃圾分类的管理责任人,并明确其权利义务。镇、村应当按照规定配置保洁员(垃圾分拣员)。保洁员(垃圾分拣员)负责环卫保洁和垃圾分类知识宣传。鼓励村(社区)现有的保洁员兼任生活垃圾分拣员,对农户分类垃圾进行检查、指导。
强化分类收集、运输和处置
分类收集、运输、处置是连接前端分类投放和末端资源化利用的重要环节。针对市民关注的分类投放后又被混装混运等问题,对分类收集、运输和处置作了规范:一是明确生活垃圾的分类收运方式;二是严格规范收运和转运行为,明确收运单位必须使用专用车辆实行密闭运输,不得混装混运;三是建立“不分类、不收运,不分类、不处置”的监督机制,保障全程分类效果的实现。农村生活垃圾管理实行户分类、村收集、镇街转运、区(市)处置。明确了村(居)民委员会负责将本村(社区)生活垃圾从垃圾收集容器收集至本村(社区)生活垃圾集中存放点。镇街负责将本行政区域内农村生活垃圾从生活垃圾集中存放点运输至生活垃圾处置设施、场所。
积极推进资源化利用
推进生活垃圾资源化利用,既是实现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的现实需要,也是开展垃圾分类的必然要求。《办法》明确了政府部门应当支持在公共绿地、公益林中优先使用垃圾资源化产品,并对垃圾就地就近资源化利用提出要求;明确市商务等部门负责可回收物资源化利用活动的指导和协调。比较偏远的镇、村(社区)可以结合实际共建共享生活垃圾终端处置设施。鼓励社会资本在镇、村(社区)投资建设生活垃圾终端处置设施,就地就近处置生活垃圾。
将开展活垃圾分类教育和实践活动
落实生活垃圾分类管理工作离不开全社会的共同参与和支持。为此,《办法》提出了一系列促进措施,构建广泛的社会动员体系。如:要求学校、幼儿园等开展生活垃圾分类教育和实践活动,将生活垃圾分类知识纳入日常教育,培养学生分类投放生活垃圾的习惯;鼓励搭建公众参与平台,采用积分兑换、文明评比等方式引导公众自觉开展垃圾分类,同时将生活垃圾分类管理情况纳入文明创建活动等。
不按规定分类投放生活垃圾个人处200元以下罚款
不按照本办法规定分类投放生活垃圾的,责令改正,对个人处200元以下罚款。
不按照本办法规定分类投放生活垃圾的,责令改正,对单位处5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
生活垃圾分类管理责任人不按照要求设置收集容器、设施或者分类收集点的,责令改正,处5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
生活垃圾收集、运输单位,不使用专用运输工具运输生活垃圾的,责令改正,处5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
生活垃圾收集、运输单位,将已分类投放的生活垃圾混合收集、运输的,责令改正,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
生活垃圾收集、运输单位,不按照要求将生活垃圾运输至规定场所的,责令改正,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
生活垃圾处置单位,未保持生活垃圾处置设施、设备正常运行,影响生活垃圾及时处置的,责令改正,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
生活垃圾处置单位,未按照规定分类处置生活垃圾的,责令改正,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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