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万字长政,句句有奖,最高1亿!这个新政“撒钱”支持“双招双引

2019-12-28 10:02新盘资讯

简介" 在2019年末,青岛的“双招双引”已久热度不减。今天,在莱西举办的2019中国产投生态大会·莱西论坛上,又有一批项目和基金签约落户。 对于“双招双引”的助力,莱西从来不吝手笔。 这一点,《莱西市支持“双招双引”和实体经济高质量发展若干政策》有最好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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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2019年末,青岛的“双招双引”已久热度不减。今天,在莱西举办的2019中国产投生态大会·莱西论坛上,又有一批项目和基金签约落户。

对于“双招双引”的助力,莱西从来不吝手笔。

这一点,《莱西市支持“双招双引”和实体经济高质量发展若干政策》有最好的佐证。

政策对招商引资、招才引智、产业升级、创新创业、金融支持五大领域都提出了面面俱到的奖补措施。

不得不说,这篇万字长文句句都有含金量,条条都有大奖励!

一、招商引资

属于新引进的山东省“十强”产业、青岛市“956”产业和莱西市重点发展产业范围的招商引资新引进项目,符合上述产业要求的存量企业新征地增资扩产项目(地方贡献扶持除外),享受以下政策。

大项目,奖

(一)给予大项目优惠扶持

1.地方贡献扶持。

(1)年度地方经济贡献 200 万元以上(含,下同)、500万元以下的企业,自投产纳税之日起,前3年按缴纳所得税、增值税地方留成部分 50%比例给予奖励扶持。

(2)年度地方经济贡献 500 万元以上、1000 万元以下的企业,自投产纳税之日起,前5年按缴纳所得税增值税地方留成部分50%比例给予奖励扶持。

(3)年度地方经济贡献 1000 万元以上的企业,自投产纳税之日起,前 3 年按缴纳所得税、增值税地方留成部分 100%给予 奖励扶持,后 2 年按 50%给予奖励扶持。

(4)年度缴纳税收总额 500 万元以上企业或经认定为成长性强的高新技术企业,按其高管人员(单个企业累计不超过 15 人)个人缴纳所得税地方留成部分,前 3 年按等额标准的 100%、 后 2 年按等额标准的 50%奖励企业。

2.项目用地支持。

(1)工业用地可采用长期租赁、先租后让、租让结合、弹性出让等方式供应。制造业用地可在规定期限内按合同约定分期 缴纳土地出让价款。

(2)新引进的工业、仓储、科研、商业、居住等项目,土地可以混合利用,建筑可以复合使用。工业用地可以进行分割, 分割后的宗地面积原则上不低于 15 亩。

(3)对经认定为莱西市重点项目、重大项目、特大项目标准的(认定标准另附),给予土地出让价款和耕地开垦费扶持。

对重点项目,在确定土地出让底价时,按不低于所在地土地等别相对应工业用地出让最低价标准的 70%执行,农产品物流商贸项目中的自持部分,参照执行(下同)。

拟定的出让底价低于 该项目实际土地取得费、土地前期开发成本和按规定应收取的相关费用之和的,按不低于实际各项成本费用之和的原则确定出让底价。

对重大及以上项目,在享受上述土地出让价扶持基础上,耕地开垦费按成本价执行。

3.基础设施配套费扶持。

(1)工业项目基础设施配套费为 40 元/平方米(供热、燃气均除外)。多层工业厂房二层面积减半征收,三层及以上免收。

(2)对经认定为莱西市重点项目、重大项目、特大项目标 准的非住宅、商服用地类项目,给予基础设施配套费扶持。

4.土地使用税扶持。

对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的,按现行土地使用税标准的 50%扶持企业发展。

社会化招商服务引荐,奖!

1.内资项目:达到重点项目及以上的实体投资项目以形成实际投入额的 0.6%作为引荐奖励资金,高端服务业项目若无固定 资产投资,按实际到位资金的 0.6%作为引荐奖励资金。

每个投资项目的引荐奖励资金实行限额管理,其中,总投资 1 亿元以上、 10 亿元以下的,奖励不超过 100 万元;总投资 10 亿元以上、30 亿元以下的,奖励不超过 200 万元;总投资 30 亿元以上、50 亿 元以下的,奖励不超过 300 万元;总投资 50 亿元及以上的,奖励不超过 500 万元。

2.外资项目:年实际到账外资额500万美元及以上、3000 万美元以下的,按实际到账资金的 0.7%对引荐人进行奖励;

年实际到账外资额 3000 万美元及以上、1 亿美元以下的,按实际到账资金的 0.8%对引荐人进行奖励;

年实际到账外资额 1 亿美 元及以上的,按实际到账资金的 1%对引荐人进行奖励。

最高奖励不高于 2000 万元人民币。

3.对引荐现有产业配套企业的,引荐项目完成固定资产投资、实现投产运营达效后,以实际到位资金的 0.6%作为引荐奖励资金。

4.对引荐总部经济项目的,项目自签约当年起三年内,年度税收地方留成部分超过 400 万元的(不含扶持企业部分),按照项目当年产生税收地方留成部分的 5%给予一次性奖励。

5.对引进境外、境内世界 500 强投资项目,年实际到账资金额分别按 2 倍、1.5 倍系数计算。

重大外资项目引进,奖

1.对年实际到账外资金额(不含外方股东贷款)达到 2000万美元的新项目(金融业及类金融业项目、地产项目除外)、达到 1000 万美元的增资项目和达到 500 万美元的跨国公司总部或 地区总部,按其当年实际到账外资金额的 2%予以奖励。

对年实际到账外资低于 2000 万美元的新项目、低于 1000 万美元的增资 项目、低于 500 万美元的跨国公司总部或地区总部项目,按其实际到账外资金额的 1%进行奖励。

2.对世界 500 强企业(以《财富》排行榜为准)、全球行业龙头企业新设(或增资设立)年实际到账外资金额达到 2000 万美元的制造业项目,以及新设年实际到账外资金额达到 1000 万美元的现代农业及新一代信息技术、智能装备、生物医药、新能源新材料等新兴产业项目,按其当年实际到账外资金额的 3%予以奖励。

以上奖励最高不超过 1 亿元人民币。同时符合上述多个奖项 条件,可就高选择奖励金额,不重复奖励。

总部经济发展,奖

1.对在当地新注册的总部企业,实缴注册资本 5000 万元以上的,按照实缴注册资本的 1%给予一次性补助,最高不超过 4000 万元。

2.对在当地新注册设立或新引进且经认定的总部企业,自认定之日起三年内,按照每一个完整年度所产生地方财政贡献总额 的 80%,以产业扶持资金的形式给予补助。

3.对认定的总部企业,首次入选“世界 500 强”“中国 500 强”“中国软件 100 强”“国家规划布局内重点软件企业”“山东 100 强”的,分别给予 1000 万元、300 万元、200 万元、200 万 元、100 万元奖励;

对年营业收入首次超过 500 亿元、100 亿元、 50 亿元、30 亿元的总部企业,分别给予经营者 500 万元、100 万元、50 万元、30 万元奖励。

4.对总部企业投资产业链上下游关键配套项目且运营的,自配套项目产生地方贡献后,按其实际固定资产投资规模的 2%予以奖励,分三年按 40%、30%、30%的比例兑现到位。

5.经认定的总部企业,五年内,对其高级管理人员(不超过 5 人)缴纳的个人所得税形成的地方留成部分,给予 100%奖励;

对高级管理人员股权退出所缴纳的个人所得税地方留成部分,按照 80%标准奖励。奖励以产业扶持资金形式拨付企业自行兑现。

军民融合、海洋经济项目,奖

对军民融合产业和海洋经济产业项目,按照当年实际完成固定资产投资额的 0.2%给予奖励,最高不超过 500 万元人民币。

二、招才引智

顶尖人才引领工程

面向全球“一事一议”引进海内外院士、世界级水平科学家等顶尖人才,经认定后,按照以下标准给予相应政策扶持:

1.对全职引进的给予最高 500 万元生活补贴,按照三年 20%、30%、50%的比例发放。

对新引进的科技成果领先、能够突破关键技术、引领产业发展的项目,实行“一事一议”的办法,视项目情况,以入股不分红、适时退出等方式,分类给予 200 万元-1 亿 元的项目扶持资金。

2.为全职引进的 3 年内免费租用不超过 200 平方米的住房一套;

创新创业满三年、在莱西购买首套住房的,经评估后,给予最高 120 万元的购房补贴,按照每年 20%的比例分 5 年发放。

3.为全职引进的提供最高 1000 平方米为期五年的办公用房租金补贴。

购置自用办公用房的,对其自用部分面积按照类别给予每平方米 1000 元的一次性补贴,补贴面积最高不超过 500 平方米。

4.对柔性引进的按照其上年度在我市纳税的劳动报酬(作为第一大股东或企业法人代表的,按照企业在莱西纳税额与个人占股比例之积)的 30%给予资助,资助期 3 年。

5.对本土培育的享受全职引进的所有政策。

领军人才扩容工程

对引进培育的领军人才,经认定后按照以下标准给予相应政策扶持:

1.对全职引进的“万人计划”专家等国家级人才和省泰山系列人才、青岛创新创业领军人才,分别给予每人 100 万元、50 万元、30 万元的生活补贴。

2.为全职引进的 3 年内免费租用不超过 100 平方米的住房一套。

创新创业满三年、在莱西购买首套住房的,经评估后,按照国家、省、青岛市级领军人才分别给予最高 60 万元、30 万元、 30 万元的购房补贴,按照每年 20%的比例分 5 年发放。

3.为全职引进的提供为期五年最高 300 平方米的办公用房租金补贴。

购置自用办公用房的,对其自用部分面积给予每平方 米 600 元的一次性补贴,补贴面积最高不超过 500 平方米。

4.对柔性引进的按照其上年度在莱西纳税的劳动报酬(作为第一大股东或企业法人代表的,按照企业在莱西纳税额与个人占股比例之积)的 30%给予资助,资助期 3 年。

5.对本土培育的享受全职引进的所有政策。

学历人才聚集工程

1.给予住房补贴,本科毕业生 500 元/月,硕士研究生 800 元/月,博士研究生 1200 元/月,紧缺专业硕士研究生 1200 元 /月,紧缺专业博士研究生 1500 元/月;

对新引进的全日制博士、 硕士和本科毕业生在莱西自主创办企业或到企业就业、签订 3 年 以上劳动合同并工作、缴纳社保满一年的,分别给予每人每月 2000 元、1000 元、500 元人才津贴。

为在莱西创新创业的青年人才,按硕士 10 万元、博士 15 万元的标准发放一次性安家费。

2.对企业新录用并签订 3 年以上劳动合同或来我市自主创业,且首次在莱西缴纳社会保险的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务资格人员或高级技师(国家职业资格一级)、具有中级专业技术职务资 格人员或技师(国家职业资格二级),分别给予每人每月2000 元、 1000 元生活补贴,补贴期不超过 36 个月。

支持社会力量聚才

1.对介绍落户全职引进顶尖人才、领军人才的机构或个人 ,经青岛认定的, 按照顶尖人才、领军人才(国家级、省级、青岛市级)分别给予 30 万元、20 万元、10 万元、5 万元奖励。

2.对介绍引进顶尖人才团队、领军人才团队的机构或个人,经青岛认定的, 按照顶尖人才团队、领军人才团队(国家级、省级、青岛市级) 分别给予 45 万元、30 万元、15 万元、7.5 万元奖励。

鼓励单位自主育才

对培育出顶尖、领军人才的单位,按照顶尖人才、领军人才 (国家级、省级、青岛市级)每培育 1 人分别奖励 50 万元、30 万元、20 万元、10 万元。

支持人才创新创业

创新创业项目经评审,

分为 A 类、B 类两类项目。

A 类项目:科技成果达到国际先进水平,填补国际空白,能引领国内产业发展,对行业科技进步有重大推动作用,经济社会 效益十分显著;

B 类项目:科技成果达到国内先进水平,能引领青岛地区行 业发展,对行业科技进步有明显推动作用,市场前景广阔,经济社会效益明显;

经认证评审且获得相应股权投资,A 类项目根据股权投资数 额分别给予最高 3000 万元、2000 万、1000 万、500 万扶持资金;

B 类项目根据股权投资数额分别给予最高 1000 万、600 万、300 万、100 万元的扶持资金,并根据创业项目实施情况三年内分期拨付。

对符合莱西新兴产业发展向的初创期优质高端项目,政府引导基金可优先给予投资;社会出资人在引导基金注册之日起 3 年内(含 3 年)购买引导基金所持份额的,引导基金可原值退出。

三、产业升级

存量企业做大做强,奖

1.对企业连续两年地方税收贡献增速达10%以上的,第三年对上一年度超过 10%以上部分的新增增值税、企业所得税地方留成部分:

200 万元以上 500 万元以下的按 10%给予奖励;500 元以上 1000 万元以下的按 15%给予奖励;1000 万元以上 3000 万 元以下的按 20%给予奖励;3000 万元以上的按 30%给予奖励。

单个企业奖励不超过 1000 万元。

2.对年主营业务收入首次超过 100 亿元、50 亿元、30 亿元、 20 亿元、10 亿元、5 亿元的先进制造业企业,分别给予企业 200 万元、100 万元、60 万元、40 万元、20 万元和 10 万元奖励。

3.对首次纳统且至少在库两年的规模以上工业企业,一次性给予 30 万元奖励;对首次纳统且至少在库两年的规模以上服务业企业、限额以上批零住餐企业,给予 20 万元奖励。

4.对年销售额首次超过 1 亿元且已纳统的批发零售业企业, 给予 20 万元奖励。

销售额每增加 1 亿元,增加 5 万元奖励,最高奖励 30 万元;

对其他年销售额过亿元且已纳统、年销售额保持正增长的企业,按照每完成 1 亿元销售额给予 5 万元奖励的标准, 给予最高 20 万元奖励。

5.对年营业额首次超过 500 万元且已纳统的住宿餐饮业企业,一次性给予 10 万元奖励,营业额每增加 500 万元,增加 5 万元奖励,最高奖励 20 万元;

对其他年营业额超过 500 万元且 已纳统、年销售额保持正增长的住宿餐饮业企业,按照每完成 500 万元营业额给予 5 万元奖励的标准,给予最高 20 万元奖励。

6.对当年完成资质升级的建筑施工企业给予扶持奖励:晋升为施工总承包特级资质的企业一次性奖励 200 万元,晋升为施工 总承包一级资质的企业一次性奖励 100 万元,晋升为专业承包一 级资质的企业一次性奖励 20 万元。

园区平台建设,奖!

1.对当年通过国家、省、青岛市级认定的小企业产业园和小 微企业创业创新示范基地,一次性给予运营单位 50 万元、30 万 元、20 万元奖励。

2.对青岛市级公共服务平台,给予每个 10 万元运行补助。

3.对新认定的国家级、省级、青岛市级孵化器分别给予 50 万元、30 万元、20 万元奖励,对新认定的国家级、省级、青岛 市级众创空间分别给予 25 万元、15 万元、10 万元奖励。

服务夜创新融合发展,奖

1.对省新认定的服务业创新中心,给予企业 50 万元奖补。

2.对企业承担国家服务型制造试点示范项目,按照国家补助 金额的 50%,最高给予 1000 万元配套支持。

3.鼓励镇(街道)、经济开发区创建青岛市级重点服务业集 聚区,最高给予 5000 万元奖补。

金融业聚集发展,奖

1.对新设立或新迁入的各类基金及基金管理机构自产生地方经济贡献年度起,按照以下标准给予奖励:

按照实际缴纳企业增值税形成地方留成部分的 80%给予奖励;按照实际缴纳企业所得税形成地方留成部分 的 90%给予奖励;自然人合伙人个人所得税按照所产生地方留成 部分的 95%给予奖励。

2.对经认定的各金融机构及类金融机构聘任的高级管理人员和金融人才,自在姜山基金小镇设立之日起 5 年内,按其缴纳的个人所得税地方留成部分的 95%给予奖励。

3.对新设立或迁入并在莱西市辖区内银行开户的基金管理机构,根据管理机构实际缴付注册资本的 1%给予一次性奖励。

4.对各类投资基金及管理机构在姜山基金小镇租赁自用办公用房的,自营业当年起三年内,可免费使用 300 平方米办公用房,超过 300 平方米的部分, 按照租赁价格(不高于市场指导价)的 30%给予补助,且每年补助总额不超过 10 万元。

5.对新设立或新迁入的银行、保险、证券等法人金融机构, 给予一次性落户奖励:

实缴注册资本 50 亿元以上的,一次性奖励 1 亿元;50 亿元以下、40 亿元 以上的,一次性奖励 8000 万元;40 亿元以下、30 亿元以上的一次性奖励 6000 万元;30 亿元以下、20 亿元以上的,一次性奖励 4000 万元;20 亿元以下、10 亿元以上的,一次性奖励2000 万元;10 亿元以下的,按照实缴注册资本的 2%给予一次性奖励。

6.对新设立或新迁入的法人银行、保险、证券等金融机构青岛市级以上业务总部,给予一次性落户奖励。其中,银行业务总部给予 1000 万元奖励,保险、证券等青岛市级以上业务总部给予 500 万元奖励。

7.对新设立或新迁入并在莱西汇总纳税的银行、保险、证券 等金融机构的分支机构,给予10 万元一次性落户奖励。

8.对新设的小额贷款公司、融资担保公司等地方准金融机构,按其实缴注册资本的 0.5%给予公司开办费补助,最高补助 50 万元。

对新设的注册资本 3 亿元的地方准金融机构,租赁自用办公场所,租赁期三年以上的给予一次性补助 30 万元,补助 期间不得转租;自建或购置自用办公场所的,按照评估价格或购 买价格给予 30 万元一次性补助,评估价格或购买价格低于 30 万 元的,按照实际价格补助。

9.对现有金融机构增资的,按其新增资本扣除政府投资额后 的 1%给予一次性奖励。

会展业发展,奖

1.知名会展机构在我市注册落户或设立分支机构,注册资本达到 100 万元以上且年度内在莱西举办经认可的会展活动,给予 落地机构 10 万元补贴;对在莱西新建 2 万平方米以上的会议中心或 5 万平方米以上的会展场馆的投资方一次性补贴 100 万元。

2.在莱西举办且参展标准展位(9 平方米)达到 100 个(含) 以上的展览活动,按照国际性、国家级、省级(含青岛市级), 分别一次性补贴 50 万元、30 万元、20 万元。

电子商务产业发展,奖

1.对在莱西注册成立的国内前 10 强 B2B 综合交易和服务类平台企业、B2C 网络零售平台企业,给予落户奖励 100 万元,分三年按 30%、40%、30%兑现,且后两年奖励上限不超过企业地方 税收贡献。

2.对建筑面积达到 3000 平方米、5000 平方米、10000 平方 米,实施统一物业管理,园区办公面积使用率达到 60%以上,入驻电子商务及相关配套企业不少于 20 家且占园区企业总数 50% 以上的,分别给予电子商务产业园区 30 万元、50 万元、100 万元扶持。

3.对在我市注册成立且纳统的企业(含农民专业合作社), 全年线上销售我市地产品销售额 500 万元以上的,一次性奖励 5 万元;全年线上销售额 1000 万元以上的,一次性奖励10 万元, 每增加 1000 万元,增加 10 万元奖励,最高奖励 50 万元。

4.对在我市注册成立且纳统的电子商务企业,自产生地方经 济贡献年度起,前三年按照实际缴纳企业增值税、企业所得税形 成地方留成部分的 100%给予奖励,后五年给予 50%奖励。

外贸转型升级,奖

1.新引进机电产品或高新技术产品出口企业,出口额达到1000 万美元的,给予 50 万元一次性落户奖励;每年增量按照每 500 万美元奖励 10 万元的标准给予最高 100 万元奖励。

2 新引进服务贸易或服务外包企业,服务出口和离岸外包执行额达到 500 万美元或在岸外包执行额达到 1000 万美元以上的, 给予 30 万元一次性落户奖励;每年增量按照每 500 万美元(在 岸外包执行额 1000 万美元)奖励 10 万元的标准给予最高 100 万元奖励。

3.新引进跨境零售企业,年出口额达到 100 万美元以上的, 给予 10 万元一次性落户奖励;每年增量按照每 100 万美元奖励 3 万元的标准给予最高 50 万元奖励。

4.新引进经山东省商务厅认定的外贸综合服务平台、跨境电 商综合服务平台和新认定的“海外仓”,每个一次性奖励运营单位 50 万元。

5.对首次获得“山东省重点培育的国际自主品牌”的企业, 给予 50 万元一次性奖励。对外贸企业成功开展境外专利申请、 商标注册及资质认证的,按照相关费用的 50%给予最高 50 万元补贴。

文旅产业发展,奖

1.对首次获评国家级、省级、青岛市级文化创意产业类园区(基地)的,给予园区运营主体30 万元、20 万元、10 万元奖励。对新创建的青岛市特色文化创意产业示范镇(街道)、示范村(社 区),分别给予 50 万元、10 万元奖励。

2.对获得国际知名品牌、国家级知名品牌的文化企业,分别给予30 万元、20 万元奖励。

对年度主营业务收入首次突破 10亿元、50 亿元、100 亿元的文旅企业,分别给予 50 万元、100 万 元、200 万元奖励。

对年度主营业务收入首次突破 5000 万元、1 亿元、5 亿元的文旅企业,分别给予 10 万、20 万元、40 万元奖励。

3.对落户莱西的、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影视企业给予资金扶持,按照其对地方财政的贡献度,扶持资金数额不高于影视企业 当年度营业收入的 10%,最高不超过 50 万元。

对在莱西立项并在莱西广泛取景拍摄完成的优秀动漫、影视、游戏项目,在央视首播的创作方,电视剧给予每集 4 万元奖励,电影每部奖励 10-30 万元,动画片给予 3 万元奖励;

在省级电视台首播的创作方,电 视剧给予每集 2 万元奖励,电影给予每部 10 万元奖励,动画片给予每集 2 万元奖励;对在我市注册的影视企业拍摄制作或发行 的电影作品在全国院线公开播映,票房达到 500 万元以上的给予一次性 50 万元奖励。

4.对新评定的 5A 级、4A 级、3A 级景区,分别一次性给予 50 万元、20 万元、10 万元奖励。对新创建国家级、省级旅游度假区的,分别给予 30 万元、20 万元奖励。对新评定的省级 5A、 4A、3A 级旅行社,分别一次性给予 10 万元、8 万元、5 万元奖励。

5.对首次参与星级评定并评定为五星级、四星级、三星级的 饭店,分别给予一次性财政奖励 50 万元、20 万元和 10 万元;

对获得国家级旅游机构或行业组织新评定的金鼎级和银鼎级文化主题旅游饭店,分别给予20 万元和 10 万元奖励;

鼓励社会资本投资运营经济型酒店,对经市文化旅游主管部门认定的新增经 营间数超过 50 间、经营时间半年以上的经济型酒店,给予一次性 20 万元奖励;

对符合精品民宿标准的新建和改建提升的乡村民宿,建设完成并对外正式运营,达到 10 户的,给予运营团队一次性运营补助 15 万元,每增加 1 户,增加 1 万元运营补助。

7.对入驻酒吧一条街范围内的正常营业的企业和业户,可享受房租 3 年免费的政策

;对经营业户装修费用按房屋原设计建筑面积给予实际装修费用 50%的补贴, 每户最高不超过 10 万元;给予酒吧一条街经营企业和业户的补贴总额不超过 200 万元。

每新建一处占地 1000 平方米以上,且拥有 3 个以上列入我市市级或以上非物质文化遗产名录的传统 工艺文化项目,集展示、体验、销售于一体的活动中心,给予 20 万元奖励。

海洋经济发展,奖

经认定当年新增本地营业收入过 10 亿元的涉海企业,给予20 万元奖励。

四、创新创业

企业技术研发升级,奖

1.对通过省级认定的首台(套)技术装备,给予 20 万元奖励。

2.对当年新上技术改造项目投资额超过 500 万元(含)以上的企业,按照上级补助额的 25%给予补助,每户企业最高补助 100 万元。

3.对新认定(组建)或备案设立的重点实验室、工程研究中心、工程实验室、工程技术研究中心、企业技术中心、技术创新 示范企业、工业设计中心等研发平台及 院士(专家)工作站、博士后科研工作站等,按国家级、省级、 青岛市级分别给予 100 万元、50 万元、30 万元奖励。

4.对首次认定的青岛市中小企业“隐形冠军”企业给予 20 万元配套奖励;对首次认定的“瞪羚”企业给予 20 万元奖励。

5.对当年首次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的,给予 10 万元奖励,在孵企业获得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的,按每家企业 5 万元标准给予孵化器奖励,最高 50 万元;获得山东省“专精特新”小巨人企业、青岛市“专精特新”示范企业认定的,分别给予 20 万元、 10 万元奖励;获得青岛市“专精特新”产品(技术)认定的, 给予 5 万元奖励。

6.鼓励技术合同服务机构为本市企业提供技术合同登记服务,按登记服务量每登记 5000 万元给予 5 万元奖励,单个技术合同服务机构年度最高奖励 20 万元。

鼓励技术转移服务机构为本市企业提供技术引进或技术输出服务,经技术合同认定登记 后,按照服务收入的 10%给予奖励,单个技术转移服务机构年度 最高奖励 10 万元。

对新认定且在我市注册的国家、省、青岛市级技术转移服务机构的分别奖励 50 万元、20 万元、10 万元。

鼓励企业购买高等院校、科研机构技术成果,实施一年以上并形成 有效税收,按照实际交易额给予 10%奖励,同一企业年度内最高奖励 10 万元。

企业加强品牌质量建设,奖

1.对新获中国专利金奖、中国外观设计金奖、山东省专利奖 特别奖的企业奖励 20 万元;

对新获中国专利优秀奖、中国外观设计优秀奖、山东省专利奖一等奖的企业奖励 10 万元。

2.国内发明专利授权,每件奖励 2000 元。

3.有效发明专利维持满 5 年给予 1000 元资助,满 10 年给予 4000 元资助;满 15 年给予 8000 元资助。

4.对获得中国驰名商标,山东省著名商标、山东省制造业高 端品牌培育企业、山东省优质产品基地、山东省优质产品基地龙头骨干企业,青岛市著名商标的企业或组织(以上商标或品牌奖 励范围包含初级农产品、工业产品和服务),分别给予 50 万元、 20 万元、10 万元奖励。

5.对获得“全国知名品牌示范区”、国家地理标志保护产品的承办单位,按照每个 20 万元标准给予一次性奖励;新申请地 理标志证明商标、集体商标注册的企业或组织,按照每件5 万元 标准给予一次性奖励。

6.对获得中国质量奖、山东省“省长质量奖”、青岛市“市长质量奖”的企业,分别给予100 万元、50 万元、20 万元奖励。

7.对主导或主持制订(修订)国际标准、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和团体标准(联盟标准)并发布的牵头单位,分别给予 50 万元、30 万元、20 万元、10 万元、10 万元奖励;对参与制订(修订)上述标准并发布的单位,分别给予 15 万元、5万元、4 万元、3 万元、3 万元奖励。

8.对承担国家级、省级、青岛市级标准化试点示范项目的企业,一次性奖励 20 万元、10 万元、5 万元;获得 4A、3A 级标准 化良好行为企业证书的,一次性奖励 5 万元、3 万元。

9.对获得中国标准创新贡献一、二、三等奖项目的企业,分别一次性奖励 20 万元、15 万元、10 万元。

五、金融支持

支持企业利用多层次资本市场

1.支持企业股份制改造。规模以上企业股份制改革完成后, 每户给予 20 万元费用补助。

2.对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的我市企业,给予 120 万元挂牌费用补助。企业挂牌后实现直接股权融资的,按照 实际到位资金 3‰比例给予一次性补助,每家最高不超过30 万元。

3.由莱西市财政出资设立拟上市企业发展专项基金,对纳入上市储备资源库 且符合条件的企业,通过股权或债权投资方式给予资金支持,帮助企业发展壮大,加快推进企业上市进程。

4.对在国内主板、中小板、创业板、科创板上市的,及在境外股票交易所主板首发上市的本市企业,给予 800 万元补助,按上市进度分阶段兑现;对实现“买壳”上市,并将注册地迁至我 市的企业,给予一次性 800 万元补助。

5.对已上市企业给予政策再扶持。企业实现上市后,以上市 前一年度缴纳的企业所得税、增值税地方留成部分为基数,上市次年起,给予企业所得税、增值税新增地方留成部分等额扶持, 连续扶持三年,每年最高扶持额度不超过 3000 万元。

6.鼓励上市公司再融资。上市公司实现再融资,再融资额 80%投向我市的,按照再融资额(扣除发行费用)的 2‰给予补 助,最高不超过 100 万元。

鼓励金融机构服务实体经济发展

1.对单笔融资担保额 1000 万元(含)以下的业务,按照上级补助额的 50%给予担保机构补助。

2.担保机构开展的中小企业担保业务,按不超过新增担保额1.5%补助,每年补助不超过100 万元。

3.对首次投资“千帆计划企业”的风投基金投资管理机构,按照实际投资额的 1%给予奖补,最高 20 万元。

4.对开展融资性担保业务一年以上的融资性担保公司,当年新发生的担保业务额达到净资产 3 倍,且平均年担保费率不超过 银行同期贷款利率的 50%,其发生的单笔担保金额不超过 1000 万元的中小企业和农户融资担保业务,按照 1‰的标准给予最高 50 万元奖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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