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男子多次诈骗共计50余万元,检察机关提起公诉

2019-12-25 22:41家装资讯

简介" 被告人刘某某,男,1981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206841981********,汉族,初中文化程度,务工,户籍所在地江苏省海门市**镇**村**组**号,现住山东省青岛市李沧区**公寓3-620户。因涉嫌诈骗罪,于2018年8月7日被青岛市公安局李沧分局刑事拘留,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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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人刘某某,男,1981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206841981********,汉族,初中文化程度,务工,户籍所在地江苏省海门市**镇**村**组**号,现住山东省青岛市李沧区**公寓3-620户。因涉嫌诈骗罪,于2018年8月7日被青岛市公安局李沧分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13日经李沧区检察院批准,于同日被青岛市公安局李沧分局逮捕。

本案由青岛市公安局李沧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刘某某涉嫌诈骗罪、伪造、变造金融票证罪,于2018年11月12日向李沧区检察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8年11月14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其间,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两次,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两次。

经依法审查查明:1.2015年8月至9月期间,被告人刘某某以帮助宁某某儿子介绍工作需打点关系为由,骗取宁某某信任,从宁某某处先后骗取钱款共计人民币40000元,赃款被其自用。

2.2015年9月至12月期间,刘某某以要在市北区台东附近购买网点房为由,骗取宁某某信任,从宁某某处骗取钱款共计人民币70000元,赃款被其自用。

3.2016年3月的一天,刘某某以要帮助宁某某介绍大理石工程为由,骗取宁某某信任,谎称需收取保证金,从宁某某处骗取钱款人民币45000元,赃款被其自用。

4.2016年2月至4月期间,刘某某多次以母亲生病需用钱治疗为由,骗取宁某某信任,先后从宁某某处骗取钱款共计人民币77500元,赃款被其自用。

5.2017年10月至11月期间,刘某某谎称自己是南通一公司青岛分公司常务副总经理,以帮助任某某介绍工程为由,骗取任某某信任,谎称收取工程保证金和保温费,从任某某处骗取钱款共计人民币30000元,赃款挥霍。

6.2017年12月至2018年1月期间,刘某某以帮助王某某介绍工程为由,骗取王某某信任,谎称收取工程保证金,先后从王王某某处骗取钱款共计人民币40000元,赃款挥霍。

7.2017年9月,刘某某谎称其家中有事需用钱打点关系,骗取秦某某信任,从秦某某处骗取钱款人民币10000元,赃款挥霍。

8.2017年9月15日,刘某某谎称帮助秦某某弟弟办事打点关系需用钱,骗取秦某某信任,从秦某某处骗取钱款共计人民币40000元,赃款挥霍。

9.2017年9月至10月期间,刘某某多次以项目缺少资金、需钱处理关系为由,骗取秦某某信任,先后从秦某某处骗取钱款共计人民币10200元,赃款挥霍。

10.2017年11月至2018年4月期间,刘某某以帮助嵇某某介绍工程为由,骗取嵇某某信任,谎称收取工程保证金,先后从嵇某某处骗取钱款共计人民币140000元,赃款被其自用。

11.2018年4月的一天,刘某某以钱包丢失为由,骗取嵇某某信任,从嵇某某处骗取钱款人民币5000元,赃款挥霍。

12.刘某某到案后,民警从其随身携带物品中搜到支票号为1040941001809800的中国银行现金支票一张,票面印章系刘某某使用废旧印章加盖并自行书写支票记载内容。经中国银行查询,该票实际持有人系青岛焦点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接受刑事案件登记表,发、破案经过,书证,证人证言,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辨认笔录及户籍证明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刘某某诈骗公私财物,数额特别巨大(共计50.77万元),伪造支票,其行为分别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伪造金融票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人民检察院案件信息公开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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