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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年元旦起,青岛六区全面禁放烟花爆竹,违法燃放将从重处罚

2019-12-13 19:41新盘资讯

简介" 2020年1月1日起,青岛六区禁放烟花爆竹。12月13日,青岛市政府召开全市烟花爆竹禁放管理工作会议,对禁放管理工作进行部署。 今年7月19日,青岛市十六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七次会议表决通过了《青岛市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规定》,将于2020年1月1日起正式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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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年1月1日起,青岛六区禁放烟花爆竹。12月13日,青岛市政府召开全市烟花爆竹禁放管理工作会议,对禁放管理工作进行部署。

明年元旦起,青岛六区全面禁放烟花爆竹,违法燃放将从重处罚

今年7月19日,青岛市十六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七次会议表决通过了《青岛市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规定》,将于2020年1月1日起正式实施。《禁放规定》要求,2020年1月1日起,岛城烟花爆竹燃放规定由“限放”改为“禁放”。《禁放规定》指出:为了保障公共安全和人身、财产安全,防治环境污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本市行政区域内,下列区域禁止燃放烟花爆竹:(一)市南区、市北区、李沧区;(二)崂山区、城阳区、黄岛区的建成区(建成区范围由所在区人民政府划定并向社会公布)。前款规定以外的其他区(市)人民政府,可以划定本辖区内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区域,并向社会公布。法律法规对民用机场净空区域等特殊区域禁止燃放烟花爆竹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据了解,截至今年年底前,岛城现行的烟花爆竹燃放规定仍为“限放”,即:市内三区和崂山区建成区范围内,腊月廿三、除夕、正月初一、初二、初三、十五等六天可以燃放烟花爆竹,其它时间禁止燃放烟花爆竹。

燃放烟花爆竹是我国的传统习俗,许多老百姓心中还有根深蒂固的燃放“情结”,每逢传统节日以及所谓“财神节”、婚丧嫁娶、开门开工等节点,燃放烟花爆竹的行为十分普遍。随着生态文明建设发展和人民群众生活方式转变,近年来因燃放烟花爆竹引发的火灾、炸伤等事故时有发生,加之带来的空气污染和噪音,直接影响城市环境和人民群众身心健康。当前,岛城正在全力建设开放、现代、活力、时尚的国际大都市,需要在市容环境、生活方式、城市文明等各个方面全面提升品质。实施烟花爆竹禁放,是倡导绿色生活方式,建设国际大都市的必然要求,也是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建设平安青岛的重要举措。

相关链接:从重处罚违法燃放行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青岛市禁止燃放烟花爆竹规定》等法律法规规定,在岛城非法生产、销售、储存、运输、携带、邮寄、燃放烟花爆竹的,将被依法追究相关法律责任。

(一)非法生产、销售、储存烟花爆竹。非法生产、销售、储存烟花爆竹,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照《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三十条规定,处以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二)非法运输烟花爆竹。对未经许可经由道路运输烟花爆竹的,依照《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第三十六条第二款规定,由公安部门责令停止非法运输活动,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并没收非法运输的物品及违法所得;对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可同时依照《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三十条规定予以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以非法运输爆炸物罪追究刑事责任。

(三)非法携带、邮寄烟花爆竹。违反规定,携带烟花爆竹搭乘公共交通工具,或者邮寄烟花爆竹以及在托运的行李、包裹、邮件中夹带烟花爆竹,依照《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第四十一条规定,由公安部门没收非法携带、邮寄、夹带的烟花爆竹,可以并处二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的罚款。对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可同时依照《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三十条规定予以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以非法邮寄爆炸物罪追究刑事责任。

(四)违法燃放烟花爆竹。在禁止燃放烟花爆竹区域、场所、时间燃放烟花爆竹的,依照《青岛市禁止燃放烟花爆竹规定》第十一条规定,由公安机关责令停止燃放,处三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在重污染天气期间违法燃放烟花爆竹的,处五百元罚款。

(齐鲁晚报·齐鲁壹点记者 张晓鹏 通讯员 青公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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