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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审判》:莱西法院 打击拒执第一案

2019-02-14 17:01楼市动态

简介在山东省莱西法院院史馆,陈列着一份该院1981年3月5日作出的铅印拒不执行判决罪判决书,这是山东省最早的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以下简称“拒执罪”)判决。 如今79岁的老法官刘吉均翻看着38年前的牛皮卷宗,记忆的闸门顷刻打开,当年办案的一幕一幕浮现眼前...

在山东省莱西法院院史馆,陈列着一份该院1981年3月5日作出的铅印拒不执行判决罪判决书,这是山东省最早的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以下简称“拒执罪”)判决。

如今79岁的老法官刘吉均翻看着38年前的牛皮卷宗,记忆的闸门顷刻打开,当年办案的一幕一幕浮现眼前。

一时争吵引发一场斗殴

时针拨回到1979年9月21日。莱西县(案件发生时为莱西县,隶属山东省烟台市)绕岭公社前堤生产队的张某因生产队磨玉米一事与任某发生口角进而引发斗殴。事后,张某被莱西法院姜山法庭判决赔偿任某养伤费等经济损失259元。张某不服判决,向山东省烟台中院提起上诉,烟台中院于1980年7月3日(80)民上字第44号终审判决被告张某负担原告任某养伤费等经济损失人民币162.49元。判决生效后,张某仍拒不执行。

在张某看来,双方都动手了,就因为对方没讨到便宜,自己就要赔钱,这简直是匪夷所思,赔钱是绝不可能的。“我就是不拿钱,谁能把我怎么样!爱咋咋的!”时隔38年,老法官刘吉均仍能记得张某当时蛮横无理的态度。

于是,莱西法院的执行人员便踏上了漫漫执行路。

一部法律提供司法保障

建国初期,诉讼案件较少,法院可以对个案投入更多的精力进行“说服教育”,加上当时社会风气较为淳朴,“欠钱还钱,天经地意”等观念对当事人形成较强的道德约束力,人们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的主动性较高。

然而到了1979年,历经文化大革命的十年浩劫,群众普遍不重视法律是当时法治现状的真实写照。加之改革开放市场经济对人们价值观的不断冲击,像张某这样受经济利益驱使而逃避执行的被执行人与日俱增。

在这种社会背景下,1979年我国颁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第一部刑法典,将拒执罪与妨害公务罪规定在同一条文中,从而奠定了拒执罪的司法地位,进一步保障了司法公信力。

1979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以下简称刑法)颁布后,莱西法院组织干警赴黄县(即如今的龙口市)学习新法。其中第157条“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国家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的,或者拒不执行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罚金或者剥夺政法权利”之规定给莱西法院干警留下了深刻印象。

一种责任穷尽所有可能

上世纪80年代初,法院的执行权尚在各庭室,由庭室负责自审自执,由于人员缺少,干警常常身兼审判员、书记员、法警、执行人员等多重身份。

在那个汽车和电话都是稀罕物的年代,为了执行不扑空,执行人员经常脚踩“二八”大杠自行车,一遍遍往返于乡间那些黄土飞扬的阡陌小路。刘吉均至今回忆起当年执行工作的情形仍感慨不已。

“当时执行人员在村里走访调查,张某家是完全有这个经济条件的,在生产队还有余款,家里还有自行车、缝纫机,在当时属于比较富裕的家庭。”刘吉均对笔者说。

既然当事人在生产队还有余款,那么是不是可以让生产队协助执行呢?“当时姜山法庭也发了协助函,但当事人威胁、恐吓生产队,要是生产队敢把钱拿出来就天天到生产队闹!吓得生产队不敢协助执行。”刘吉均叹了口气,有些无奈地说道。

该案执行工作遇到了重重困难,后经院审委会研究决定,将案件移送至执行能力更强的民庭进行执行。

民庭当时配备了全院当时唯一一辆摩托车。作为“精锐之师”的民庭执行人员随即自信满满地前往姜山绕岭公社前堤生产队。

谁知,张某依然态度蛮横,拒不执行。执行人员向她现场普法,反复劝说其行为已经触犯刑法,根据刑法第157条可以对其进行刑事拘留。但张某却不予理会,“我不给钱,有也不给,别拿进监狱吓我,我就是死在监狱里也不拿钱。”除此之外,张某更是狠踹执行人员的摩托车,在被法警制止后,随即躺在地上破口大骂。

劝说无果,执行人员决定查封其缝纫机一台和自行车一辆。谁知,张谋瑞全家四口堵在家门,硬是不让执行人员进入,致使查封工作无法进行。

一股勇气激活工作思路

眼看执行工作陷入僵局。如何打破僵局,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及法律的权威?

莱西法院的干警心中有一个大胆的想法:刑事拘留!可否按照新颁布的《刑法》第157条规定对张某进行刑事拘留?莱西法院的办案人员心里也没有底。在当时,对拒执行为定罪量刑并无先例,甚至上级法院也没有经验可借鉴,在这案件的关键时刻,莱西法院审委会进行了激烈的讨论,刘吉均记得案件从一天上午一直讨论到当天傍晚,详细分析了案情和事态发展的利弊,参加讨论的人员有过踟躇彷徨,也有过等待观望,但秉着一份对法律的敬畏之心,最终决定对张某进行刑事拘留。

随即案件移送至莱西法院刑庭刘吉均的手中。“当时这个案子是自诉,执行人员可以将案件直接移交刑庭,由刑庭负责调查,可以说,这在当时的背景下发挥了积极的作用。”刘吉均回忆道。

一纸判决树立法律权威

1981年1月19日,莱西县公安局下达逮捕令,将张某羁押在莱西看守所。

张某被逮捕的事情让其全家一下子“清醒过来”。两天后,张某的家人就把钱送到了法院,并恳求将张某放回家。“当事人以为就是个民事纠纷,不拿钱法院也拿她没办法。拒执罪入刑后,对于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维护法律权威具有重要意义。在案件审理期间,张某也很后悔自己之前的过激言行。”当时该案的书记员,如今莱西法院退休法官倪文道回忆说。

后来,张某付清了案款。该案又一次提请审委会研究。《刑法》刚刚施行,一切都是摸着石头过河。“法律不是儿戏,张某的行为完全符合拒执罪的构成要件。她的行为不仅损害了他人合法权益,而且损害了司法公信力。付清案款,可以从轻处分。‘有法可依,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这16个字可不能随便说说。”刘吉均的话掷地有声。

1981年3月4日,莱西法院开庭审理了张某拒不执行判决一案。令刘吉均没有想到的是,在资讯极不发达的当时,审理当天审判庭坐满了村民。经合议庭合议,法院当庭判决张某拘役三个月、缓刑六个月。

刘吉均至今记得宣判后,整个审判庭雅雀无声,用“震惊”来形容村民的反映毫不为过。刘吉均知道,短短的一纸判决,极大的树立了法律的权威,激发了法治力量。

风起于青萍之末,一个法治时代已经到来。

1997年《刑法》将拒执罪单独规定,1998年出台的《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国家安全部、司法部、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关于刑事诉讼法实施中若干问题的规定》明确拒执罪为公诉案件。此后,全国人大常委会、“两院一部”分别对拒执罪的法律适用予以解释。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作出了“切实解决执行难”、“完善惩戒拒不执行生效裁判和决定等违法犯罪行为的法律规定”的重要决定后,最高法院院长周强作了“要集中打击拒执犯罪”的指示。2015年7月20日,最高法院发布《关于审理拒不执行判决、裁定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解决了拒执罪在定罪量刑以及追诉程序上存在的部分争议问题,进一步明确法律适用问题和统一执法尺度。2015年8月29日,全国人大常委会作出《刑法修正案(九)》 中,将拒执罪的法定刑3年以下,提高到了3年以上7年以下。2018年5月30日,最高法院下发《关于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自诉案件受理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明确了拒执罪刑事自诉立案条件。

一种情怀嵌入时代变迁

令刘吉均颇感欣慰的是,案件的了结虽然依靠的是法律的强制力,但在案件的审理和执行过程中,法官对矛盾纠纷背后的民心给予了充分的理解,为化解当事人心结做出了全部努力。这孜孜不倦精神的背后是一种司法为民的动人情怀。

刘吉均依然记得,80年代执行人员查询被执行人有无可供执行财产方面,常常是在汇总案件查询单后骑自行车便奔波于各银行之间,“登门临柜式”查询被执行人的财产。如今,随着科技的发展,只需在办公电脑前轻轻一点,立即能得到被执行人账户余额的查询结果,反馈时间只要短短几秒。不仅如此,标准化执行指挥中心、执行单兵设备,“点对点”“总对总”执行各项指挥系统,都极大地加快了执行进程。

“虽然历史的车轮不断向前迈进,变迭不已,但莱西法院在破解执行难这条道路上构筑公平正义的决心和担当,却一代一代传承,从未改变。”莱西法院院长张杰说道。

一种信念传承法治力量

“用两到三年时间基本解决执行难问题,破除实现公平正义的最后一道藩篱。”十二届全国人大四次会议上周强院长关于破解执行难问题的郑重承诺犹在耳畔。

面对新形势、新任务,莱西法院明确“一个责任”、构建两个机制、突出三点发力、狠抓四个到位,强力推进“基本解决执行难”工作。2016年以来,受理执行案件11022件,结案10418件,结案标的额6.24亿元,结案率94.5%。

38年前的判决书已然泛黄,但它所凝聚的敢为人先的创新精神和维护人民合法权益的勇气决心,经过岁月的洗礼,熔铸在一代又一代法院人的心头,如今依然熠熠夺目。今天,莱西法院在维护社会公平正义的最后一道防线上,传承着前人的信念,一路栉风沐雨,一路砥砺前行。

——本文载于《中国审判》2019年第1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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