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盗窃商场内名酒,男子被检察机关提起公诉

2020-01-12 11:42楼市动态

简介" 被告人田某某,男,因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5月10日被青岛市公安局市北分局刑事拘留,同年5月23日被青岛市公安局市北分局取保候审。本案由青岛市公安局市北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田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12月11日向市北区检察院移送审查起诉。市北区检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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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人田某某,男,因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5月10日被青岛市公安局市北分局刑事拘留,同年5月23日被青岛市公安局市北分局取保候审。本案由青岛市公安局市北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田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12月11日向市北区检察院移送审查起诉。市北区检察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4月25日10时许,被告人田某某在青岛市市北区一商场盗窃低度五粮液酒四瓶,卖掉获赃款1300元。2019年4月25日下午,田某某在青岛市市北区一超市盗窃高度五粮液酒两瓶(经鉴定价值人民币2105.48元)。2019年5月10日被列入网上逃犯,同日被青岛铁路公安处高密站派出所抓获。被告人田某某到案后自愿退赔并取得谅解。

市北区检察院认为,被告人田某某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其法定刑为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因其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并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建议对其判处拘役二个月至五个月,并处罚金。建议适用速裁程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人民检察院案件信息公开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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