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路口互不相让发生事故,两司机承担同等责任

2020-01-09 00:42楼市动态

简介" 半岛记者 尹彦鑫 近日,青岛市胶州交警大队事故科民警接到指挥中心指令,在胶州市北京路与海口路路口发生一起交通事故,余某驾驶鲁B798KB号小型轿车与沿北京路由西向北左转弯行驶于某某驾驶的二轮电动车相撞相撞,致于某某受伤,车辆部分损坏。 2019年11月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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半岛记者 尹彦鑫

近日,青岛市胶州交警大队事故科民警接到指挥中心指令,在胶州市北京路与海口路路口发生一起交通事故,余某驾驶鲁B798KB号小型轿车与沿北京路由西向北左转弯行驶于某某驾驶的二轮电动车相撞相撞,致于某某受伤,车辆部分损坏。

2019年11月22日7时46分许,余某驾驶鲁B798KB号小型轿车沿北京路由东向西行驶至事故地点,与沿北京路由西向北左转弯行驶于某某驾驶的二轮电动车相撞,接到报警后事故科民警迅速出警,到达现场后对事故原因进行调查。

经调查:余某驾驶机动车观察不周、未保持安全车速的违法行为是事故发生的原因;于某某驾驶非机动车未按规定让行的违法行为是事故发生的原因。余某驾驶机动车观察不周的违法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之规定:“机动车驾驶人应当遵守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的规定,按照操作规范安全驾驶、文明驾驶。”

余某驾驶机动车观察不周、未保持安全车速的违法行为相比于某某驾驶非机动车未按规定让行的违法行为对该道路交通事故的发生所起作用相同,过错相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九十一条和《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确定余某、于某某各承担事故的同等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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