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口腔综合治疗表
至少设置一张口腔综合治疗表。
II人员
(1) 医生。
1。至少有一名获得口腔医生资格的持证医生,注册后在医疗保健机构从事口腔诊断和治疗超过5年,并且身体健康。
2。每增加一名,至少应增加一名口腔医生2套口腔综合治疗表。
3。至少有一名拥有4套以上口腔综合治疗表的人员应具备医生以上专业技术职务的口腔专业人员的就诊能力。
(二)护士。
1。至少应有一名注册护士。
2。每增加三张口腔综合治疗表,至少增加一名注册护士。
三、
(一)房屋有一张口腔综合治疗表的,建筑面积不小于30平方米;如果口腔综合治疗台超过两台,则每台的建筑面积不得小于25平方米。
(2)诊室内各口腔综合治疗台的净使用面积不得小于9平方米。
(三)房屋设置应符合卫生布局和工艺要求。
四、设备
(一)基本设备。
光固化灯、超声波清洗机、空气净化设备、高压灭菌设备。
(II)急救设备。
氧气瓶(袋)、开口器、牙垫、口腔气道、人工呼吸器。
(III)各口腔综合治疗台的单元设备。
牙科治疗椅(附手术灯1盏,痰盂1个,仪器托盘1个)1套,高速、低速切牙器1套,吐痰器1套,三用喷枪1支,医生座椅1个,病历书写台1个,口腔检查仪器1套。诊疗仪器满足一人一用一消毒配置。
其中,临床检验和消毒供应应与其他法定机构签订相关服务合同,由其他法定机构负责供应。如果其他机构提供服务,则可能不配备实验室和消毒供应室设备。
五、有国家统一规定的各项规章制度和技术操作规程,制定诊所人员的岗位职责。六、注册资本额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行政部门确定。
扩展数据:
门诊的基本标准:
门诊是为患者提供门诊诊疗的医疗机构,没有住院病床(产床),仅为易于诊断的常见病、多发病提供诊疗服务。
(I)至少一名取得执业医师资格并在注册后在医疗卫生机构执业5年的执业医师。
(II)至少一名注册护士。
(3)如果有医疗技术部门,每个医疗技术部门应至少有一名专业卫生技术人员。
二、房屋建筑面积
(一)不得小于40平方米。
(II)应至少有一个咨询室,治疗室和处置室(3)每个房间都是独立的,符合卫生布局和工艺。治疗室和处置室的使用面积不得小于10平方米;如果有观察室,使用面积不得小于15平方米。
三、设备
(1) 基本设备。
桌子、椅子、方板、纱布罐、凳子、听诊器、血压计、温度计、压舌器、药柜、紫外线消毒灯、污物桶、高压灭菌设备、处置台。
(II)急救设备。
氧气瓶(袋)、开口器、牙垫、口腔气道和人工呼吸器。
(3)有与诊断和治疗对象相对应的其他设备。
参考资料来源:卫生局-卫生部关于印发《诊所基本标准》的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