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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于:2020-07-30 03:3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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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师定期考核必须参加网上培训到10学时,并通过测试为考格。 2、医师,受过高等医学教育或长期从事医疗卫生工作的、经国家卫生部门审查合格的高级医务卫生人员。 3、《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中医师指:依法取得执业医师资格或者执业助理医师资格,经注册在医疗、预防、保健机构中执业的专业医务人员。 医师应当具备良好的职业道德和医疗执业水平,发扬人道主义精神,履行防病治病、救死扶伤、保护人民健康的神圣职责。全社会应当尊重医师。医师依法履行职责,受法律保护。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主管全国的医师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负责管理本行政区域内的医师工作。国家对在医疗、预防、保健工作中作出贡献的医师,给予奖励。 医师的医学专业技术职称和医学专业技术职务的评定、聘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医师可以依法组织和参加医师协会。医师经注册后,可以在医疗、预防、保健机构中按照注册的执业地点、执业类别、执业范围执业,从事相应的医疗、预防、保健业务。未经医师注册取得执业证书,不得从事医师执业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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会计人员继续教育规定
《会计人员教育规定》第一章 则第一条 为加强持有会计从业资格证书人员下简称会计人员)继续教育的管理,推进会计人续教育工作科学化、规范化、信息化,培养造就高素质的会计队伍,提高会计人员专业胜任能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以下简称《会计法》)和《会计从业资格管理办法》的规定,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会计人员继续教育的管理适用本办法。第三条 会计人员继续教育应当紧密结合经济社会发展和会计行业发展要求,统筹规划,强化服务,注重质量,全面推进会计人才队伍建设,为经济社会和会计行业发展提供人才保证和智力支持。第四条 会计人员继续教育工作应当遵循下列基本原则:(一)以人为本,按需施教。把握会计行业发展趋势和会计人员从业基本要求,突出提升会计人员专业胜任能力,引导会计人员更新知识、拓展技能,提高解决实际问题的能力。(二)突出重点,提高能力。会计人员继续教育面向会计人员,全面提高会计人员整体素质,进一步改善会计人员知识结构。(三)加强指导,创新机制。在统筹规划的前提下,有效利用各方面教育资源,引导社会办学单位参与会计人员继续教育,并不断丰富继续教育内容,创新继续教育方式,整合继续教育资源,提高继续教育质量,逐步形成政府部门规划指导、社会单位积极参与、用人单位支持督促的会计人员继续教育新格局。第五条 会计人员享有参加继续教育的权利和接受继续教育的义务。第六条 会计人员继续教育的对象是取得会计从业资格的人员。取得会计从业资格的人员,应当自取得资格的次年开始参加继续教育,并在规定时间内取得规定学分。第二章管理体制第七条 财政部负责全国会计人员继续教育管理的下列事项:(一)制定全国会计人员继续教育规划;(二)制定全国会计人员继续教育制度;(三)拟定全国会计人员继续教育工作重点;(四)组织开发、评估、推荐全国会计人员继续教育重点教材;(五)组织全国会计人员继续教育师资培训;(六)指导、督促各地区和有关部门开展会计人员继续教育工作。第八条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以下简称省级财政部门)负责本地区会计人员继续教育管理的下列事项:(一)依据全国会计人员继续教育制度,制定本地区的会计人员继续教育实施办法;(二)依据全国会计人员继续教育规划和工作重点,制定本地区会计人员继续教育计划并组织实施;(三)确定本地区各级财政部门会计人员继续教育管理工作的具体职责和权限;(四)组织推荐适合本地区的会计人员继续教育教材,或者选用财政部统一组织开发、推荐的全国会计人员继续教育重点教材;(五)组织本地区会计人员继续教育培训和会计人员继续教育师资培训;(六)指导、监督本地区会计人员继续教育工作,规范会计人员继续教育培训市场;(七)监督、检查会计人员接受继续教育情况。第九条 中共中央直属机关事务管理局、国家机关事务管理局、中国人民解放军总后勤部、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后勤部(以下简称中央主管单位)和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应当按照会计从业资格管理体制,分别负责中央在京单位、中国人民解放军系统、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系统和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会计人员继续教育的组织实施工作。中央主管单位和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管理会计人员继续教育的职责,比照本办法第八条执行。第十条 会计人员所在单位负责组织和督促本单位的会计人员参加继续教育。会计人员所在单位应当遵循教育、考核、使用相结合的原则,鼓励、支持并组织本单位会计人员参加继续教育,保证学习时间,提供必要的学习条件。第三章内容与形式第十一条 会计人员继续教育的内容主要包括会计理论、政策法规、业务知识、技能训练和职业道德等。(一)会计理论继续教育,重点加强会计基础理论和应用理论的培训,提高会计人员用理论指导实践的能力;(二)政策法规继续教育,重点加强会计法规制度及其他相关法规制度的培训,提高会计人员依法从事会计工作的能力;(三)业务知识和技能训练继续教育,重点加强履行岗位职责所必备的会计准则制度等专业知识、内部控制、会计信息化等方面的培训,提高会计人员的实际工作能力和业务技能;(四)职业道德继续教育,重点加强会计职业道德的培训,提高会计人员职业道德水平。第十二条 会计人员可以自愿选择参加本办法规定的继续教育形式。第十三条 会计人员继续教育的形式主要有:(一)参加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财政部门、中央主管单位、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以下简称继续教育管理部门)组织的会计人员继续教育师资培训、会计脱产培训、远程网络化会计培训;(二)参加继续教育管理部门公布的会计人员继续教育机构组织的会计脱产培训、远程网络化会计培训;(三)参加继续教育管理部门公布的会计人员所在单位组织的会计脱产培训、远程网络化会计培训;(四)参加财政部组织的全国会计领军人才培训;(五)参加财政部组织的大中型企事业单位总会计师素质提升工程培训;(六)参加省级财政部门、中央主管单位、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组织的高端会计人才培训;(七)参加中国注册会计师继续教育培训;(八)参加继续教育管理部门组织的其他形式培训。继续教育管理部门应当按照管理权限,定期公布会计人员继续教育机构或会计人员所在单位名称等相关信息。第十四条 除本办法第十三条规定的继续教育形式外,会计人员继续教育的形式还包括:(一)参加财政部组织的全国会计领军人才考试,以及省级财政部门、中央主管单位、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组织的高端会计人才考试;(二)参加会计、审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以及注册会计师、注册资产评估师、注册税务师考试;(三)参加国家教育行政主管部门承认的会计类专科以上学位学历教育;(四)承担继续教育管理部门或其认可的会计学术团体的会计类研究课题,或在有国内统一刊号(CN)的经济管理类报刊上发表会计类论文;(五)公开出版会计类书籍;(六)参加省级以上财政部门、中央主管单位、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组织或其认可的会计类知识大赛;(七)继续教育管理部门认可的其他形式。第十五条 会计人员继续教育内容应当根据会计人员的从业要求,综合运用讲授式、研究式、案例式、模拟式、体验式等教学方法,提高培训效果和质量。第十六条 继续教育管理部门应当积极推广网络教育、远程教育、电化教育等方式,提高会计人员继续教育教学和管理的信息化水平。第四章学分管理第十七条 会计人员参加继续教育采取学分制管理制度,每年参加继续教育取得的学分不得少于24学分。会计人员参加继续教育取得的学分,在全国范围内有效。第十八条 会计人员参加本办法第十三条规定的继续教育形式,继续教育学分计量标准如下:(一)参加继续教育管理部门组织的会计人员继续教育师资培训、会计脱产培训、远程网络化会计培训,考试或考核合格的,每学时折算为1学分;(二)参加继续教育管理部门公布的会计人员继续教育机构组织的会计脱产培训、远程网络化会计培训,考试或考核合格的,每学时折算为1学分;(三)参加继续教育管理部门公布的会计人员所在单位组织的会计脱产培训、远程网络化会计培训,考试或考核合格的,每学时折算为1学分;(四)参加财政部组织的全国会计领军人才培训,考试或考核合格的,每学时折算为1学分;(五)参加财政部组织的大中型企事业单位总会计师素质提升工程培训,考试或考核合格的,每学时折算为1学分;(六)参加省级财政部门、中央主管单位、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组织的高端会计人才培训,考试或考核合格的,每学时折算为1学分;(七)参加中国注册会计师继续教育培训,经所属注册会计师协会确认的,每学时折算为1学分。第十九条 会计人员参加本办法第十四条规定的继续教育形式,继续教育学分计量标准如下:(一)参加财政部组织的全国会计领军人才考试,以及省级财政部门、中央主管单位、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组织的高端会计人才考试,被录取的,折算为24学分;(二)参加会计、审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以及注册会计师、注册资产评估师、注册税务师考试,每通过一科考试,折算为24学分;(三)参加国家教育行政主管部门承认的会计类专科以上学位学历教育,通过当年度一个学习科目考试或考核的,折算为24学分;(四)独立承担继续教育管理部门或其认可的会计学术团体的会计类研究课题,课题结项的,每项研究课题折算为24学分;与他人合作完成的,每项研究课题的第一作者折算为24学分,其他作者每人折算为12学分;(五)独立在有国内统一刊号的经济管理类报刊上发表会计类论文的,每篇论文折算为24学分;与他人合作发表的,每篇论文的第一作者折算为24学分,其他作者每人折算为12学分;(六)独立公开出版会计类书籍的,每本会计类书籍折算为24学分;与他人合作出版的,每本会计类书籍的第一作者折算为24学分,其他作者每人折算为12学分;(七)参加省级以上财政部门、中央主管单位、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组织或其认可的会计类知识大赛,成绩合格或受到表彰的,折算为24学分。会计人员参加继续教育取得的学分,均在当年度有效,不得结转下年度。第二十条 会计人员在省级财政部门、中央主管单位、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管辖范围之间办理调转登记时,未按规定完成继续教育的,应当分情况进行处理:(一)会计人员未按规定完成以前年度继续教育的,应当在调出地完成以前年度继续教育后,才能办理会计从业资格调转手续。(二)会计人员未按规定完成当年度继续教育的,调出地应当在其调转登记表中予以注明,会计人员办理调转后,应当在调入地完成当年度继续教育。第二十一条 会计人员参加未经继续教育管理部门公布的会计人员继续教育机构组织开展的会计人员继续教育,继续教育管理部门不为其办理继续教育事项登记。会计人员参加未经继续教育管理部门公布的会计人员所在单位组织开展的会计人员继续教育,继续教育管理部门不为其办理继续教育事项登记。第五章机构管理第二十二条 继续教育管理部门应当加强会计人员继续教育机构建设,构建分工明确、优势互补、布局合理、竞争有序的会计人员继续教育体系。会计人员继续教育应当充分发挥国家会计学院、中华会计函授学校、会计学会、总会计师协会、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和中央主管单位会计人员培训基地(中心)等教育资源的主渠道作用,鼓励、引导高等院校、科研院所等单位参与会计人员继续教育工作。第二十三条 会计人员继续教育机构必须同时符合下列条件:(一)具备承担培训工作相适应的教学场所和教学设施;(二)拥有与承担培训工作相适应的师资队伍和管理力量;(三)制定完善的教学培训计划、管理制度和其他相关制度;(四)能够完成所承担的培训任务,保证培训质量;(五)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第二十四条 会计人员继续教育机构应当根据会计人员继续教育规划和工作重点等,改进培训方式,科学设置培训内容,加强教学管理,提高教学水平,保证培训质量。第二十五条 会计人员继续教育机构应当建立健全会计人员继续教育培训档案,如实记载会计人员继续教育情况,并在培训结束后及时将有关情况报送所在地继续教育管理部门。[1] 第六章师资与教材第二十六条 会计人员继续教育机构的教学人员,应当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修养、较高的理论政策水平、扎实的专业知识基础,有一定的实际工作经验,掌握现代教育培训理论和方法,具备胜任教学、科研工作的能力。第二十七条 继续教育管理部门应当加强会计人员继续教育教材建设,逐步形成会计人员继续教育教材体系,以适应会计人员继续教育的需要。第二十八条 会计人员继续教育教材的建设应当坚持开发与利用相结合,加强教材开发的针对性和实用性。提倡会计人员继续教育教材开发社会化,鼓励社会上有能力的部门和单位按照统一的会计人员继续教育规划和工作重点等,参与编制会计人员继续教育教材。第二十九条 继续教育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对会计人员继续教育教材的编写、评估、推荐、出版、发行、使用情况的管理和监督。第三十条 任何部门、单位和个人不得向会计人员强行推销、搭售会计人员继续教育教材。第七章监督与检查第三十一条 会计人员继续教育管理实行登记制度。会计人员办理继续教育事项登记,可以通过以下两种途径:(一)会计人员参加继续教育经考试或考核合格后,应当在3个月内持会计从业资格证书、相关证明材料向所属继续教育管理部门办理继续教育事项登记;(二)继续教育管理部门根据公布的会计人员继续教育机构或会计人员所在单位报送的会计人员继续教育信息,为会计人员办理继续教育事项登记。继续教育管理部门应当建立健全会计人员从业档案信息系统,如实记载会计人员接受继续教育情况。第三十二条 会计人员由于病假、在境外工作、生育等原因,无法在当年完成继续教育取得规定学分的,应当提供合理证明,经继续教育管理部门审核确认后,其没有取得的继续教育学分可以顺延至下一年度取得。第三十三条 继续教育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对会计人员继续教育情况的监督与检查,并将监督、检查结果作为会计人员参加先进会计工作者评选、颁发会计人员荣誉证书等的依据之一。对未按规定参加继续教育或者参加继续教育未取得规定学分的会计人员,继续教育管理部门应当责令其限期改正。第三十四条 继续教育管理部门应当定期对所在地会计人员继续教育机构进行检查、评估。第三十五条 会计人员继续教育机构不得有下列行为:(一)采取虚假、欺诈等不正当手段招揽生源的;(二)以会计人员继续教育名义组织境内外公费旅游或者进行其他高消费活动的;(三)违反国家有关规定擅自印发与会计人员继续教育相关培训证书的;(四)以会计人员继续教育名义乱收费或者只收费不培训的。第三十六条 继续教育管理部门应当将各单位会计人员继续教育情况作为《会计法》执行情况检查、会计从业资格情况检查的内容。第八章附 则第三十七条 省级财政部门、中央主管单位和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可根据本办法制定具体实施办法,并报财政部备案。第三十八条 本办法自2013年10月1日起施行。财政部2006年11月20日发布的《会计人员继续教育规定》(财会〔2006〕19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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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填写《专业技术职务资格评审表》
主要写你自己的专业技术,评过的等级,和和你现在的工作内容。4
老员工安全教有培训要多少个学时
一般性的安全教育一般十几个小时就OK。5
新规练车学时,课目二,课目三各是多少
二共计26其中理论2个学时,模拟驾驶3个学时,实操21个学时。 科目三:共计40学时。理论16个学时,模拟驾驶4个学时,实操20个学时。 根据公安部令第123号新规,C1车型驾考总学时为78个。 具体规定如下:科目一:理论12个学时。 科目二:共计26学时。其中理论2个学时,模拟驾驶3个学时,实操21个学时。 科目三:共计40学时。其中理论16个学时,模拟驾驶4个学时,实操20个学时。 按照教学大纲规定,学时是累计计算,每个学员的理论培训时间每天最多可签4个学时,超过4个学时的同样按4个学时计算,不够4个学时的以签到时间到签退时间有多少算多少。 科目一考试:必须签够12个学时、学时提交审核后,方可预约科目一考试。 科目二考试:必须签够理论2个学时,模拟驾驶3个学时,实操21个学时。学时提交审核后,方可预约科目二考试。 科目三考试:必须签够理论16个学时,模拟驾驶4个学时,实操20个学时。学时提交审核后,方可预约科目三考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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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络工程师的报考资格?
计算机技术与软件资格(水平试报考指南1、什么算机技术与软件专业技术资格(水平)? 计算机技术与软件专业技术资格(水平)考试(以下简称计算机软件资格考试),是国家人事部和信息产业部对全国计算机与软件专业技术人员进行的职业资格和专业技术资格认定(见国人部发[2003]39号文件)。参加这种考试并取得相应级别的资格证书,是各用人单位聘用计算机技术与软件专业工程师系列职务的前提。计算机软件资格考试,与会计、经济师、税务师、律师、建筑师资格考试一样,属于国家专业技术资格考试,并纳入全国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证书制度统一规划。2、为什么要举办计算机软件资格考试? 这是我国人事制度的一项改革。以前,各企事业单位聘任助理工程师、工程师、高级工程师都是通过评审决定的,人为因素多,标准不容易掌握。现在,国家要求,相关的专业技术人员应先通过全国统一的资格考试获得相应的专业技术资格,各用人单位再从这些合格者中择优聘任专业技术职务。这种制度有利于科学、客观公正地评价和合理使用人才。在国际上也通行这种制度。 3、计算机软件资格考试由什么机构组织实施? 全国计算机软件资格考试由人事部、信息产业部领导,全国计算机软件资格考试办公室负责实施。该办公室设在信息产业部电子教育中心。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算机软件资格考试由当地人事主管部门和信息产业主管部门负责,并设立当地的考试实施机构负责当地的考务工作。 信息产业部组织成立全国计算机软件资格考试专家委员会,负责考试大纲的编写、命题以及有关的调研工作。 计算机软件资格考试与高考一样,按照国家统一考试的有关保密规定,严格执行考试纪律,同时将根据人事部3号令严惩各种违纪违规行为。 4、计算机软件资格考试设置了哪些级别? 全国计算机软件资格考试设三个级别层次,共有20种岗位资格考试: 高级资格包括:信息系统项目管理师、系统分析师、系统架构设计师。 中级资格包括:软件评测师、软件设计师、网络工程师、多媒体应用设计师、嵌入式系统设计师、计算机辅助设计师、电子商务设计师、信息系统监理师、数据库系统工程师、信息系统管理工程师、信息技术支持工程师。 初级资格包括:程序员、网络管理员、多媒体应用制作技术员、电子商务技术员、信息系统运行管理员、信息处理技术员。 以上各级别资格考试的要求、形式和内容见本网站各级别资格考试说明。5、计算机软件资格考试采取什么考试形式?考试时间如何规定? 除信息处理技术员和多媒体应用制作技术员采取笔试与上机操作考试相结合的形式外,其他各种考试都采用笔试形式。考试实行全国统一大纲、统一试题、统一时间、统一标准、统一证书的考试办法。 高级资格考试设综合知识、案例分析和论文3个科目;中级、初级资格考试设基础知识和应用技术2个科目。笔试安排在一天之内。上机考试将分期分批进行。 知识科目采用单项选择题,考试150分钟,考生需要用2B铅笔涂填答题卡;应用技术科目采用问答题,考试时间150分钟;上机考试时间为150分钟;案例分析科目采用问答题,考试时间为90分钟;论文科目考试时间为120分钟。各个科目的满分均为75分。 6、计算机软件资格考试每年考几次?各次考试是什么日期? 计算机软件资格考试原则上每年组织两次,在每年第二季度和第四季度举行。上半年考试与下半年考试的种类不尽相同,所以,大多数类别的考试每年举行一次。具体的考试安排见本网站上公布的本次考试安排。7、计算机软件资格考试每次考试级别是否一样? 计算机软件资格考试每年上半年和下半年考试的级别不尽相同,考生可以在本网站上考试安排栏目中查到每次的考试计划。8、报名是否需要学历与资历条件?是否必须通过初级资格考试,才能报考中、高级资格考试? 由于信息技术发展迅速,计算机软件是年轻人的事业,为了不拘一格选拔人才,计算机软件资格考试不设学历与资历条件,也不论年龄和专业,考生可根据自己的技术水平选择合适的级别合适的资格,但一次考试只能报考一种资格。 9、如何报名? 各地的报名时间、报名办法不同,由当地考试机构决定。报考费用标准由当地物价部门核准。考生可以在本网站的“各地报考”栏目中查到当地考试机构的网站。请注意其中的报考通知。 有些地区实现了网上报名,有些地区还实现了网上支付、照片上传、准考证下载等,有些地区则需要去指定地点报名。 报名时依据的身份证明包括:居民身份证、军人的证件、护照、户口本等。 10、是否需要参加培训?哪里有培训? 国家考试实行考试与培训分开的原则,参加培训完全是自愿的。社会上举行的培训班(包括网上培训)很多,凡希望参加培训的考生可以自行选择培训机构、培训方式、培训时间。 11、有没有统一的考试大纲和辅导教材,如何购买? 全国计算机软件资格考试办公室组织编写各级别资格考试的考试大纲以及教程、辅导用书和参考用书,每次考试结束后,还编写试题分析解答书。这些考试用书的书号、书名、出版社、主编以及定价等都已在本网站公布,考生可在本网站资格考试的教材目录栏目查询,并到当地书店(包括网上书店)购买或预订。 12、考试的试题是否很难?合格率如何? 计算机软件资格考试属于专业水平的国家品牌考试,试题注重岗位知识和技能(不是背书),综合性和灵活性强,创意多,但只要考生掌握了相应岗位所需的基本知识和技能,就会认为考试并不难。对于死记硬背书本的人来说,可能就比较难。由于考试向社会开放,不设学历资历条件,知识和能力各个科目都及格才能合格,因此合格率并不高。各级别总平均合格率大约是25%,初级资格的合格率约40%,中级资格的合格率20-30%,高级资格的合格率约20%。社会开放考试的报考者中水平差异很大,不象学校考试那样大家水平比较接近,所以,确实掌握了基本知识又有工作经验的人,没有必要担心合格率问题。 计算机软件资格考试并不是竞赛,只要成绩超过合格标准就能合格,没有预先规定合格人数界限。 13、考试合格标准是怎样确定的?如果上午或下午考试单科目及格,成绩是否保留? 考试的合格标准由国家人事部和信息产业部在每次考试结束后发文确定,这几年的考试标准基本上稳定在各个科目都要求在45分以上(含45分)。 由于计算机软件资格考试最多只有3个科目,所以需要在一次考试中各科目全部及格才能合格。单科及格的成绩并不保留,不能转到下次考试使用。 14、考试成绩何时通知?考试合格颁发什么样的证书,有什么效力? 考试成绩将在考试结束后2个月之内,由各地考试机构通知考生。有的地方提供声讯台服务,有的地方可以电话查询,一般都会寄发成绩通知单。 考试结束3个月后,各地考试机构将陆续向合格者颁发《中华人民共和国计算机技术与软件专业技术资格(水平)证书》。该证书由国家人事部统一印制,由国家人事部与信息产业部盖章。随同证书一起颁发的还有一张参加全国统一专业技术资格考试的登记表,该表由当地人事部门盖章,提供给用人单位存入考生个人档案。 证书样本如下: 证书中的内容用中、英两种文字书写,证书上的管理号是合格者的全国统一编号。该证书全国通用。用人单位和考生可以在本网站上根据证书管理号和姓名查询证书的有效性。 根据国人部发[2003]39号文件,通过考试并获得相应级别计算机技术与软件专业技术资格(水平)证书的人员,表明其已具备从事相应专业岗位工作的水平和能力,用人单位可根据《工程技术人员职务试行条例》有关规定和工作需要,从获得资格(水平)证书的人员中择优聘任相应专业技术职务。 取得初级资格可聘任技术员或助理工程师职务;取得中级资格可聘任工程师职务;取得高级资格,可聘任高级工程师职务。 由于计算机软件资格考试在国内外的知名度很高,有些级别实现了中日和中韩互认,大大提高了持证者的就业竞争力。 计算机软件资格证书的有效期为3年。为了延长证书的有效期,考生需要在考试后每年按继续教育培训大纲要求接受一定学时数的继续教育,在证书期满前三个月到信息产业部指定的机构办理证书登记。 15、到哪里去咨询证书登记和继续教育事宜? 信息产业部已经发文批准了各地的证书登记机构。各地证书登记机构同时也负责当地的继续教育工作,并在考生较多的地区设立了继续教育培训机构。各地证书登记机构和继续教育培训机构的联系方式见本网站的证书登记与继续教育栏目。 16、怎样完成证书登记所需的继续教育? 接受继续教育的目的是保持和提高资格证书持有者相应的技术水平。原则上,持证者可以根据工作的实际需要,自行选择继续教育的方式,在规定的培训机构中自行选择合适的培训机构,在规定的课程中自行选择合适的培训课程,完成所需学时数的继续教育。 继续教育方式包括:在岗学习、半脱产学习、脱产学习、网上进行远程学习等。 在岗学习包括结合本单位工作撰写论文(报告)、参加学术会议做学术报告,根据实际水平经过当地证书登记机构的评审折算成一定的继续教育学时数。 在学校学习的IT相关课程、参加全国信息技术水平考试合格、参加当地继续教育培训机构安排的学术讲座、培训课程、参加指定的网上培训等,都属于继续教育,都可以由当地证书登记机构折算成一定的继续教育学时数。 每次接受的继续教育情况都将在信息产业部电子教育中心印制的《计算机技术与软件专业技术资格(水平)考试继续教育证书》中得到记载。17、2003年以前(包括2003年)取得的证书是否需要登记? 从2004年1月1日开始,取得的证书需要登记;2003年(包括2003年)以前取得的资格证书和水平证书不需要登记,继续有效。 18、软件资格考试发展状况如何? 我国从1990年开始实施了计算机软件资格考试。到目前为止,累计报名人数超过了150万人次,累计合格人数接近30万人。 从2004年开始实施了考试的新政策,考试规模得到了迅速发展,年报考人数超过了21万人,年合格人数接近5万人。 19、各地计算机软件资格考试机构网站 地区 网 站 全国 www.ceiaec.org北京 www.bjpta.gov.cn天津 www.teiaec.org.cn河北 www.hebpta.com.cn山西 www.sxsia.org.cn内蒙 www.impta.com黑龙江 www.rsks.gov.cn吉林 www.jlzkb.com辽宁 www.lnitec.com山东 www.rsks.sdrs.gov.cn上海 www.21cnhr.com江苏 www.jsiid.gov.cn安徽 www.apta.gov.cn浙江 www.zjrjks.org宁波 www.cc.nbinfo.net.cn江西 www.jict.org福建 www.info-edu.gov.cn河南 www.hnrsks.com湖北 www.hbsoft.net湖南 www.hniec.org广东 www.gdkszx.com.cn海南 www.himprec.org.cn广西 www.gxpta.com.cn陕西 www.shaanxirk.com宁夏 www.nxpta.gov.cn甘肃 www.rst.gansu.gov.cn青海 www.qhei.gov.cn四川 www.scpta.gov.cn重庆 www.cqit.gov.cn新疆 www.xjxxb.gov.cn兵团 www.btxxb.gov.cn贵州 www.gzrj.gov.cn云南 www.ynxr.com西藏 0891-6832216香港 www.apec.org.hk澳门 www.cpttm.org.mohttp://www.kaisense.com/viewthread.php?tid=1449&extra=page%3D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