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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个可能就是个骗子公司就是骗钱的,被骗了估计很。你可以用吸取教训增加经验的心态来看待,找工作只要先交押金啊体检费啊什么的反正要先交钱的都是骗子,另外建议你可以打110报警和打工商局的电话进行投诉,看有没有机会追回钱,看看警察工商是怎么处理的,也可以增加你的社会经验。望采纳-

下面是更多关于南昌礼仪公司买妹的问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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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南昌的云中城的模特公司被骗了,二百八,未成年怎么办?😔😔😔

这个给骗了就是给骗了,拿不回来了,妹妹你真可怜,,以后别再信这种要交钱的工作,任何工作都不需要交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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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关于商业的法律

    有业限制的:《反垄断法》、《正当竞争法》和《技术进出理条例》;

    有关创业的法律:《民法通则》、《公司法》、《合伙企业法》、《个人独资企业法》、《合同法》、《担保法》、《票据法》;

    有关设立企业的法律:《企业登记管理条例》、《公司登记管理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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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商业机密侵权)

编辑词条侵犯商密罪

指采用不正当的,获取,,披露或允许他人使用权利人的商业秘密,给商业秘密的权利人造成重大损失的行为.商业秘密是指不为公众所知悉,能为权利人带来经济利益,具有实用性并经权利人采取保密措施的技术信息或经营信息.

侵犯商业秘密罪,是指行为人以秘密窃取或者故意泄露、使用,或者违反约定,侵犯商业秘密,造成商业秘密权利人重大损失的行为。

商业秘密,主要是指技术秘密、商业情报及信息,如生产工艺、配方、贸易渠道、购销渠道等当事人不愿公开的工商秘密。依《反不正当竞争法》对商业秘密的定义是指不为公众所知悉、能为权利人带来经济利益、具有实用性并经权利人采取保密措施的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

本罪的特征是:

一、本罪侵犯的客体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和商业秘密权利人对商业秘密所享有的合法权利,属复杂客体;

二、本罪在客观方面的表现是:

1、行为人采用了秘密窃取、物质引诱或者胁迫的方式非法获取他人所有的商业秘密;

2、行为人采取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所获取的商业秘密;

3、违反约定或者违反商业秘密权利人有关保守商业秘密的要求,披露、泄露、转让因工作而使用的商业秘密。

三、本罪的犯罪主体为一般主体,是具达到刑事责任年龄、具备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或者单位,只要实施了窃取、披露、使用或允许他人使用、转让属于商业秘密所有人的商业秘密,都可构成本罪的主体;

四、本罪在主观方面表现有两种形式:

1、故意,即明知是他人的商业秘密而故意侵犯;

2、过失,即应当知道于由于疏忽大意而没有预见的侵犯行为。

侵犯商业秘密罪,刑法规定:

一、造成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二、造成特别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三、单位犯本罪,对单位处罚金,并对直接负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按前述两个规定处以自由刑。

你的朋友解决方案:第一,证明你朋友没有从来没有泄露商业秘密。对方控告你朋友就必须举证,但恐怕证据难以收集。记得叫你朋友小心谨慎,别再向别人或者对方承认自己曾做过这件事。第二,从犯罪的特点入手:<1>你朋友是否采用了秘密窃取、物质引诱或者胁迫的方式非法获取他人所有的商业秘密,明显没有,对方亦难举证。《2》他所泄露的是否属于严格意义上的商业秘密。(从商业秘密定义着手)《3》是否给原公司造成重大损失《4》泄露消息是否给你朋友带来实际上的利益,该利益应该是明显的 对方对你朋友举证能力有限,这类行为很难入罪,而且你朋友情节轻,最多单处罚金就是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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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商业

建房都是归规划局管的,每个地区不一样,你可以去规划局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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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业法律

利。

在你所说的关系中简单纳为:

代理关系:A是被代理人,B是代理人,B代理A去购西。

买卖关系:B为买方,C是卖方。B代理A向C购买东西。

在买卖关系中,卖方有收取货款的权利,B有给付货款的义务。因此C完全可以向B主张货款。而且几个月也没有超过2年的诉讼时效。

如果C知道B是代理A买货,即B是显名代理或B披露了A是被代理人,C也可以向A要钱。

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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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业法律与法规

 我国的法律体系包括8个部:

1.宪法;

  2.宪法相关法;

  3法;

  4.行政法;

  5.经济法;

  6.社会法;

  7.刑法;

  8.诉讼与非讼程序法。

  民商法是我国法律体系中的一个部门法,调整范围是平等主体之间的法律关系。民法包括民法通则、婚姻法、侵权责任法等众多法律,商法包括公司法、合伙企业法、票据法、保险法、企业破产法等众多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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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业法律问题

个人观

问题一:B无需负责,该案例中除够证明B故意以低出,否则B的行成无因管理,无需对差价负责。

问题二:“耍手段作假私谋公司钱”这个要看具体手段和金额了,如果构成刑事问题的话肯定可以;“B某收购”可以公司名义向B起诉,要求返还等。

两个问题都不是很清楚,等待更好的回答,我也跟着学学,呵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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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法律关于“商业秘密”的定义是什么啊?

  《反不竞争法》条第3款:本条所称的商业秘密,是指公众所知悉、权利人带来经济利益、具有实用性并经权利人采取保密措施的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

  对该定义的解释可见于: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不正当竞争民事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九条 有关信息不为其所属领域的相关人员普遍知悉和容易获得,应当认定为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十条第三款规定的“不为公众所知悉”。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认定有关信息不构成不为公众所知悉:

  (一)该信息为其所属技术或者经济领域的人的一般常识或者行业惯例;

  (二)该信息仅涉及产品的尺寸、结构、材料、部件的简单组合等内容,进入市场后相关公众通过观察产品即可直接获得;

  (三)该信息已经在公开出版物或者其他媒体上公开披露;

  (四)该信息已通过公开的报告会、展览等方式公开;

  (五)该信息从其他公开渠道可以获得;

  (六)该信息无需付出一定的代价而容易获得。

  第十条 有关信息具有现实的或者潜在的商业价值,能为权利人带来竞争优势的,应当认定为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十条第三款规定的“能为权利人带来经济利益、具有实用性”。

  第十一条 权利人为防止信息泄漏所采取的与其商业价值等具体情况相适应的合理保护措施,应当认定为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十条第三款规定的“保密措施”。

  人民法院应当根据所涉信息载体的特性、权利人保密的意愿、保密措施的可识别程度、他人通过正当方式获得的难易程度等因素,认定权利人是否采取了保密措施。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在正常情况下足以防止涉密信息泄漏的,应当认定权利人采取了保密措施:

  (一)限定涉密信息的知悉范围,只对必须知悉的相关人员告知其内容;

  (二)对于涉密信息载体采取加锁等防范措施;

  (三)在涉密信息的载体上标有保密标志;

  (四)对于涉密信息采用密码或者代码等;

  (五)签订保密协议;

  (六)对于涉密的机器、厂房、车间等场所限制来访者或者提出保密要求;

  (七)确保信息秘密的其他合理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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