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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莞市奇龙创富文化传播有限公司

  章 总则

  第一条 本章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及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规定制定。

  第二条 本章程条款与法律、行政法规、规章不符的,以法律、行政法规、规章的规定为准。

  第三条 本公司是由一个自然人股东出资设立,为自然人独资的一人有限责任公司。

  本公司股东承诺:(1)在申请设立本公司前,未曾设立登记自然人独资的一人有限责任公司;(2)本公司股东承诺只投资设立一个一人有限公司。(3)本公司不投资设立新的一人有限责任公司。

  第二章 公司名称和住所

  第四条 公司名称:东莞市奇龙创富文化传播有限公司。

  第五条 公司住所:东莞市东城区红荔路怡成商业大厦A座508室。

  邮政编码:523110。

  第三章 公司经营范围

  第六条 公司经营范围:艺术交流,演出策划,企业形象策划,信息与技术咨询,营销策划,工艺品的销售,展览服务,礼仪服务;兼营:酒类零售,酒店用品销售。

  公司经营范围用语不规范的,以公司登记机关根据前款加以规范、核准登记的为准。

  公司经营范围变更时依法向公司登记机关办理变更登记。

  第四章 公司注册资本

  第七条 公司注册资本:壹拾万元人民币。

  第五章 股东姓名

  第八条 股东姓名 张海宏

  住所 四川省苍溪县陵江镇杨家巷2号。

  证件名称:居民身份证;证件号码:510824197202240034。

  第六章 股东的出资方式、出资额和出资时间

  第九条 股东以货币出资壹拾万元,总认缴出资壹拾万元,占注册资本的100%;全部认缴出资在申请公司设立登记前一次足额缴纳。

  第七章 股东的权利和义务

  第十条 股东享有下列权利:

  (一) 依法享有资产收益、重大事项的决策和选择公司管理者等权利;

  (二) 按《公司法》和本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转让和抵押所持有的股权;

  (三) 对公司的业务、经营和财务管理工作进行监督,提出建议或质询;

  (四) 查阅、复制公司章程、会议记录和财务会计报告;

  (五) 在公司办理清算完毕后,享有剩余资产;

  (六)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十一条 股东应履行下列义务:

  (一)在申请公司设立登记前一次足额缴纳出资额;

  (二)以货币出资的,应当交货币出资足额存入公司在银行开设的账户;以非货币财产出资的,应当依法办理其财产权转移到公司名下和手续;

  (三)在公司办理清算时,以出资额对公司承担债务;

  (四)公司注册登记后,不得抽逃出资;

  (五)遵守公司章程。

  第八章 公司的机构及其产生办法、职权、议事规则

  第十二条 公司不设股东会。

  第十三条 股东行使下列职权:

  (一) 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

  (二) 选择和更换公司管理者,决定有关公司管理者的报酬事项;

  (三) 审议批准执行董事会的工作报告;

  (四) 审议批准监事的工作报告;

  (五) 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六) 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七) 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定;

  (八) 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定;

  (九) 对公司合并、解散、清算或者变更公司形式作出决定;

  (十)修改公司章程;

  (十一)对股权转让事项作出决定;

  股东作出前款决定时,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并由股东签字后置备于公司。

  第十四条 公司不设董事会,设执行董事一人,由张海宏担任,由股东任命产生。

  第十五条 执行董事对股东负责,行使下列职权:

  (一) 执行股东的决定,并向股东报告工作;

  (二) 决定公司的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三) 制订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四) 制订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五) 制订公司的增加或减少注册资本的方案;

  (六) 拟订公司合并、变更公司形式、解散的方案;

  (七) 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

  (八) 聘任或者解聘公司财务负责人,决定其报酬事项;

  (九) 制定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第十六条 执行董事任期三年(每届任期不得超过三年)。任期届满,可以连任。

  第十七条 公司设经理一人,由执行董事张海宏兼任。

  经理对执行董事负责,行使下列职权:

  (一) 主持公司的生产经营管理工作,组织实施股东决定;

  (二) 组织实施公司年度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三) 拟订公司内部管理机构设置方案;

  (四) 拟订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五) 制定公司的具体规章。

  第十八条 公司不设监事会,设监事1人,由刘家乐担任,由股东聘用产生,每届任期三年。任期届满,可连任。执行董事、高级管事人员及财务负责人不得兼任监事。

  第十九条 监事行使下列职权:

  (一) 检查公司财务;

  (二) 对执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的行为进行监督,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公司章程或者股东决定的执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出罢免的建议;

  (三) 当执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行为损害公司的利益时,要求执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予以纠正;

  (四) 向股东提出提案;

  (五) 依照《公司法》第一百五十二条的规定,对执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起诉讼。

  第九章 公司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条 公司法定代表人由执行董事担任,法定代表人的行使职权按《公司法》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章 股东认为需要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二十一条 公司解散事由。公司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解散:

  (一) 公司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

  (二) 股东决定解散;

  (三) 因公司合并需要解散;

  (四) 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或者被撤销;

  (五) 人民法院依照《公司法》第一百八十三条的规定予以解散。

  第二十二条 公司清算办法。公司因《公司法》第一百八十一条第(一)项、第(二)项、第(四)项、第(五)项规定情形而解散的,应当按《公司法》规定进行清算。

  清算期间,公司存续,但不得开展与清算无关的经营活动。

  第二十三条 公司清算结束后,清算组应当制作清算报告,报股东或者有关主管机关确认,并报送公司登记机关,申请注销公司登记,公告公司终止。

  第十一章 附则

  第二十四条 本章程于 2008年3月 5日订立,自公司登记机关核准公司设立登记之日起生效,修改亦同。

  第二十五条 公司对提交公司登记机关的申请文件、材料的真实性负责。

  股东签名:

  2008年3月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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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章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维护公司、股东的合法权益,规范公司的组织和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和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制订本章程。

第二条 公司名称:************公司

第三条 公司住所:*************

第四条 公司是企业法人,有独立的法人财产,享有法人财产权;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公司以全部财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

第五条 本章程自生效之日起,即对公司、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具有约束力。

第二章 经营范围

第六条 经营范围:*****************。

第七条 公司根据实际情况,可改变经营范围,但须经登记机关核准并变更登记。

第三章 公司注册资本

第八条 公司由贰个股东共同出资设立,注册资本为人民币5万元。

第九条 股东名、出资额、出资方式、持股比例及出资时间为:

股东姓名 出资额 出资方式 持股比例(%) 出资时间

*** *** 货币 ** ***

*** *** 货币 ** ***

第十条 股东应当按期足额缴纳各自所认缴的出资额。股东以货币出应当将货币出资足额存入新设立公司的银行开设的账户;以非货币财产出资的,应当依法办理其财产权的转移手续。

第十一条 股东缴纳出资后,必须经依法设立的验资机构验资并出具证明。

第十二条 公司成立后,本公司应当向股东签发出资证明书,并置备股东名册。

第四章 股东的权利和义务

第十三条 公司的投资人是公司股东,股东应当遵守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依法行使股东权利,承担义务。

第十四条 股东享有以下权利:

(一)参加股东会并按照出资比例行使表决权;

(二)了解公司经营状况和财务状况;

(三)选举执行董事、监事;

(四)依照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按照实缴的出资比例分取红利;

(五)依照公司章程的规定转让自己的出资;

(六)优先购买其他股东转让的出资和公司新增的注册资本;

(七)依法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

(八)公司终止后,依法分得公司的剩余资产;

(九)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十五条 股东承担如下义务:

(一)依照公司章程规定缴纳所认缴的出资;

(二)依其所认缴的出资额对公司承担责任;

(三)公司办理注册登记后,不得抽回出资;

(四)遵守公司章程,维护公司利益;

(五)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五章 公司的机构及其产生办法、职权、议事规则

第十六条 本公司设股东会,由全体股东组成,是公司的权力机构,行使下列职权:

(一)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

(二)选举和更换非由职工代表担任的执行董事、监事,决定有关执行董事、监事的报酬;

(三)审议批准执行董事的报告;

(四)审议批准执行监事的报告;

(五)审议批准公司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六)审议批准公司年度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七)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议;

(八)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

(九)对公司的合并、分立、解散、清算或者变更公司形式作出决议;

(十)修改公司章程;

(十一)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第十七条 股东会的首次会议由出资最多的股召集和主持。

第十八条 股东会会议分为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

召开股东会会议,应当于会议召开十五日前通知全体股东。

定期会议每三月召开一次。代表十分之一以上表决权的股东,执行董事、监事提议召开临时会议的,应当召开临时会议。

第十九条 股东会议由执行董事召集和主持。执行董事不能履行或者不履行召集股东会会议职责的,由监事召集和主持;监事不能召集和主持的,代表十分之一以上表决权的股东可以自行召集和主持。

第二十条 股东会会议作出修改公司章程、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历本,以及分司合并、分立、解散或者变更公司开式的决议,必须经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对其他事项的决议必须经二分之一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

股东会应当对所议事项的决定作成会议记录,出席会义的股东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

第二十一条 公司不设董事会,设执行董事一人,由股东会选举产生。执行董事任期三年,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选。

第二十一条 执行董事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股东会会议,并向股东会报告工作;

(二)执行股东会的决议;

(三)决定公司的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四)制订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五)制订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六)制订公司增加或减少注册资本以及发行公司债券的方案;

(七)制订公司分立、合并、变更公司形式、解散方案;

(八)决定公司的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

(九)决定聘任或解聘公司经理及其报酬事项,根据经理的提名,决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经理、财务负责人及其报酬事项;

(十)制订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十一)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第二十三条 公司设经理一人,由执行董事兼任。经理对执行董事负责,行使以下职权:

(一)主持公司生产经营管理工作,实施股东会决议;

(二)组织实施公司年度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三)拟订公司内部管理机构设置方案;

(四)拟订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五)制定公司的具体规章;

(六)提请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经理、财务负责人;

(七)决定聘任或者解聘除应由执行董事决定聘任或者解聘以外的负责管理人员。

(八)执行董事授予的其他职权;

(九)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第二十三条 公司不设监事会;设监事一人,由股东会选举产生。

监事任期每届为三年。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

第二十四条 监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检查公司财务;

(二)对执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的行为进行监督,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公司章程或者股东会决议的中、高级管理人员提出罢免的建议;

(三)当执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行为损害公司的利益时,要求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予以纠正;

(四)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会议,在董事会不依职权召集和主持股东会会议时负责召集和主持股东会会议。

(五)向股东会提出提案;

(六)依照《公司法》第一百五十二条的规定,对执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起诉讼;

(七)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第二十五条 监事会会议每年度至少召开一次。经三分之一以上的监事提议,应当召开临时监事会会议。

第六章 公司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六条 执行董事为公司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七条 法定代表人行使下列职权:

(一)代表公司签署有关文件;

(二)代表公司签订合同;

(三)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第七章 公司财务、会计

第二十八条 公司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财政部门制定的《企业财务通则》、《企业会计准则》的规定,制定和实施公司的财务、会计制度。公司会计核算采用公历纪年制,自1月1日起至12月31日止为一个会计年度。

第二十九条 公司应在每一个会计年度终时编制财务会计报告,并依法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并于15日内将财务会计报告送交各股东。

第三十条 公司聘用、解聘承办公司审计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由股东会作出决议。

第八章 股东会会议认为需要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三十一条 公司向其他企业投资或者为他人提供担保,必须经代表二分之一以上表决权的股东会作出决议;公司为公司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提供担保的,必须经基他到会股东过半数表决通过。

第三十二条 股东之间可以相互转让其部分或全部出资。

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股权,应当经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股东应就其股权转让事项书面通知其他股东征求同意,其他股东自接到书面通知之日起满三十日未答复的,视为同意转让。其他股东半数以上不同意转让的,不同意的股东应当购买转让的股权;不购买的,视为同意转让。

经股东同意转让的股权,在同等条件下,其他股东有优先购买权。两个以上股东主张行使优先购买权的,协商确定各自的购买比例;协商不成的,按照转让时各自的出资比例行使优先购买权。

第三十三条 公司不设营业期限。

第三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清算组应当自公司清算结束之日想30日内向原公司登记机关申请注销登记:

(一)公司被依法宣告破产;

(二)公司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现,但公司通过修改公司章程而存续的除外;

(三)股东会决议解散;

(四)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或者被撤销;

(五)人民法院依法予以解散;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解散情形。

第九章 附则

第三十五条 本章程为公司经营管理活动的基本准则,公司股东、执行董事、经理、监事及其他管理人员应严格遵守。

第三十六条 公司章程未尽事宜,由公司股东会,依照国家法律、法规及本章程的原则作出具体规定。

第三十七条 本章程解释权归公司股东会。

第三十八条 本章程经股东会通过后生效,修改时间亦同。

第三十九条 公司登记事项以公司登记机关核定的为准。

第四十条 本章程一式四份,并报送登记机关一份。

自然人股东亲笔签字盖章或法人单位股东加盖公章:

************公司

2011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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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限(责任)公司章

(参考格式)

第一章 总 则

第 依据《中华人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由 等 方共同出资,设立 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特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本章程中的各项条款与法律、法规、规章不符的,以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为准。

第二章 公司名称和住所

第三条 公司名称: 。

第四条 住所: 。

第三章 公司经营范围

第五条 公司经营范围:(注:根据实际情况具体填写。最后应注明“以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核定的经营范围为准。”)

第四章 公司注册资本及股东的姓名(名称)、

出资额、出资时间、出资方式

第六条 公司注册资本: 万元人民币。

第七条 股东的姓名(名称)、认缴的出资额、出资时间、出资方式如下:

股东姓名或名称

认缴情况

认缴出资额

出资时间

出资方式

合计

第五章 公司的机构及其产生办法、职权、议事规则

第八条 股东会由全体股东组成,是公司的权力机构,行使下列职权:

(一)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

(二)选举和更换非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监事,决定有关董事、监事的报酬事项;

(三)审议批准董事会(或执行董事)的报告;

(四)审议批准监事会(或监事)的报告;

(五)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六)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的方案;

(七)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议;

(八)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

(九)对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清算或者变更公司形式作出决议;

(十)修改公司章程;

(十一)其他职权。(注:由股东自行确定,如股东不作具体规定应将此条删除)

第九条 股东会的首次会议由出资最多的股东召集和主持。

第十条 股东会会议由股东按照出资比例行使表决权。(注:此条可由股东自行确定按照何种方式行使表决权)

第十一条 股东会会议分为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

召开股东会会议,应当于会议召开十五日以前通知全体股东。(注:此条可由股东自行确定时间)

定期会议按(注:由股东自行确定)定时召开。代表十分之一以上表决权的股东,三分之一以上的董事,监事会或者监事(不设监事会时)提议召开临时会议的,应当召开临时会议。

第十二条 股东会会议由董事会召集,董事长主持;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副董事长主持;副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半数以上董事共同推举一名董事主持。

(注:有限责任公司不设董事会的,股东会会议由执行董事召集和主持。)

董事会或者执行董事不能履行或者不履行召集股东会会议职责的,由监事会或者不设监事会的公司的监事召集和主持;监事会或者监事不召集和主持的,代表十分之一以上表决权的股东可以自行召集和主持。

第十三条 股东会会议作出修改公司章程、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的决议,以及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或者变更公司形式的决议,必须经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注:股东会的其他议事方式和表决程序可由股东自行确定)

第十四条 公司设董事会,成员为 人,由 产生。董事任期 年(注:每届不得超过三年),任期届满,可连选连任。

董事会设董事长一人,副董事长 人,由 产生。(注:股东自行确定董事长、副董事长的产生方式)

(注:有限公司不设董事会的,此条应改为:公司不设董事会,设执行董事一人,由股东会选举产生。执行董事任期 年,任期届满,可连选连任。)

第十五条 董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负责召集股东会,并向股东会议报告工作;

(二)执行股东会的决议;

(三)审定公司的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四)制订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五)制订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六)制订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以及发行公司债券的方案;

(七)制订公司合并、分立、变更公司形式、解散的方案;

(八)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

(九)决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经理及其报酬事项,并根据经理的提名决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经理、财务负责人及其报酬事项;

(十)制定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十一)其他职权。(注:由股东自行确定,如股东不作具体规定应将此条删除)

(注:股东人数较少或者规模较小的有限责任公司,可以设一名执行董事,不设董事会。执行董事的职权由股东自行确定。)

第十六条 董事会会议由董事长召集和主持;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副董事长召集和主持;副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半数以上董事共同推举一名董事召集和主持。

第十七条 董事会决议的表决,实行一人一票。

董事会的议事方式和表决程序。(注:由股东自行确定)

第十八条 公司设经理,由董事会决定聘任或者解聘。经理对董事会负责,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公司的生产经营管理工作,组织实施董事会决议;

(二)组织实施公司年度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三)拟订公司内部管理机构设置方案;

(四)拟订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五)制定公司的具体规章;

(六)提请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经理、财务负责人;

(七)决定聘任或者解聘除应由董事会决定聘任或者解聘以外的负责管理人员;

(八)董事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注:以上内容也可由股东自行确定)

经理列席董事会会议。

第十九条 公司设监事会,成员 人,监事会设主席一人,由全体监事过半数选举产生。监事会中股东代表监事与职工代表监事的比例为 : 。(注:由股东自行确定,但其中职工代表的比例不得低于三分之一)

监事的任期每届为三年,任期届满,可连选连任。

(注:股东人数较少规格较小的公司可以设一至二名监事,此条应改为:公司不设监事会,设监事 人,由股东会选举产生。监事的任期每届为三年,任期届满,可连选连任。)

第二十条 监事会或者监事行使下列职权:

(一)检查公司财务;

(二)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的行为进行监督,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公司章程或者股东会决议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出罢免的建议;

(三)当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行为损害公司的利益时,要求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予以纠正;

(四)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会议,在董事会不履行本法规定的召集和主持股东会会议职责时召集和主持股东会会议;

(五)向股东会会议提出提案;

(六)依照《公司法》第一百五十二条的规定,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起诉讼;

(七)其他职权。(注:由股东自行确定,如股东不作具体规定应将此条删除)

监事可以列席董事会会议。

第二十一条 监事会每年度至少召开一次会议,监事可以提议召开临时监事会会议。

第二十二条 监事会决议应当经半数以上监事通过。

监事会的议事方式和表决程序。(注:由股东自行确定)

第六章 公司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三条 董事长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 (注:也可是执行董事或经理,由股东自行确定)

第七章 股东会会议认为需要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二十四条 股东之间可以相互转让其部分或全部出资。

第二十五条 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股权,应当经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股东应就其股权转让事项书面通知其他股东征求同意,其他股东自接到书面通知之日起满三十日未答复的,视为同意转让。其他股东半数以上不同意转让的,不同意的股东应当购买该转让的股权;不购买的,视为同意转让。

经股东同意转让的股权,在同等条件下,其他股东有优先购买权。两个以上股东主张行使优先购买权的,协商确定各自的购买比例;协商不成的,按照转让时各自的出资比例行使优先购买权。

(注:以上内容亦可由股东另行确定股权转让的办法。)

第二十六条 公司的营业期限 年,自公司营业执照签发之日起计算。

第二十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清算组应当自公司清算结束之日起30日内向原公司登记机关申请注销登记:

(一)公司被依法宣告破产;

(二)公司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现,但公司通过修改公司章程而存续的除外;

(三)股东会决议解散或者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决议解散;

(四)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或者被撤销;

(五)人民法院依法予以解散;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解散情形。

(注:本章节内容除上述条款外,股东可根据《公司法》的有关规定,将认为需要记载的其他内容一并列明。)

第八章 附 则

第二十八条 公司登记事项以公司登记机关核定的为准。

第二十九条 本章程一式 份,并报公司登记机关一份。

全体股东亲笔签字、盖公章: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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急需一个公司章程,只要四十二条的那种,求大神帮忙。

普通的有限公司章程我有个模板,不过是29条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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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章程一式几份

公司章程可印制多分准备备用。很多地方都需要:注册登记、上市、存档、单位自用等等。 本回答被网友采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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求助一份通知函怎么写?

通知函

XX公司:

XX年XX日,贵单位与本司()经协商签订了一份《XXXXX》,约定由贵单租本单位XXXX,租赁期限为:XX年X月XX日至XX年X月XX日,并约定提前一个月双方商量续租事宜。现因合同还有一个月即将到期,故特按合同的约定通知贵单位:请于XXXX年X月XX日上午X时至XXXX(场所)确定是否续租。届时请携带单位介绍信、委托书、本人身份证明等相关证明与本单位XXX联系。

此致

XXXXXXXXX

XXXX年X月XX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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