下面是更多关于阜新建行礼仪公司的问答
发布于:2020-07-13 06: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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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在阜新建行去年存了一万块钱 是五年死期的 他们私下给我转成保险了 未经过我本人同意 我要维权?
有可能是遭遇了电信诈骗或者登录了钓鱼网站。仔细回忆下是否用手机点击过不明短信里的链接,或者使用公共网络登陆过银行或第三方支付账户,这些都有可能造成银行卡被盗。可以第一时间报警处理。3
论述银行与保险合作的法律困境
没有合作啊中国银行业监理委员会关于步加强商业银行代理业务合规销售与风险管理的通知(银监发[2010]90号)各银监局,各国有商业银行、股份制商业银行,邮储银行:为进一步规范商业银行代理保险业务,保护客户的合法权益,促进代理保险业务规范健康有序发展,现就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商业银行开展代理保险业务,应当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及规章的规定,健全并严格执行相应的风险管理制度和丙部操作流程。 二、商业银行开展代理保险业务,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充分保护客户利益。 产品销售活动应当向客户充分揭示保险产品特点、属性和风险,不得对客户进行误导。 三、商业银行在开展代理保险业务时,应当遵守以下规定: (一)不得将保险产品与储蓄存款、基金、银行理财产品等产品混淆销售,不得将保险产品收益与上述产品简单类比,不得夸大保险产品收益。 (二)向客户说明保险产品的经营主体是保险公司,如实提示保险产品的特点和风险。 (三)如实向客户告知保险产品的犹像期、保险责任、电话回户访、费用扣除、退保费用等重要事项。 (四)不得以中奖、抽奖、回扣或者送实物、保险等方式进行误导销售。 (五)法律法规和监管机构规定的其他事项。 四、商业银行应当充分了解客户的风险偏好、风险认知能力和承受能力,对购买投资连结保险等复杂保险产品的客户,应当建立客户风险测评和适合度评估制度,防止错误销售。 商业银行应当在营业网点理财服务区、理财室或理财专柜等专属区域对客户进行评估,根据产品风险等级提高销售门槛,将合适的产品销售给合适的客户,并妥善保管客户评估的相关资料。 五、对于通过风险测评表明适合购买投资连结保险等复杂保险产品的客户,商业银行应当向其提供完整的保险条款、产品说明书和投保提示书并提示客户认真阅读,阅读后应当由客户亲自抄录下列语句并签字确认:“本人已阅读保险条款、产品说明书和投保提示书,了解本产品的特点和保险利益的不确定性”。 对于未经过风险测评或风险测评结果表明不适合购买投资连结保险等复杂保险产品的客户,商业银行应当建议客户不购买,不得主动对其进行后续的产品推介和营销。 六、商业银行销售人员在向客户推介和营销投资连结保险等复杂保险产品时,应当向其出具投保提示书,要求客户仔细阅读并理解。投保提示书应当至少包括以下内容: (一)客户购买的是保险产品。 (二)提示客户详细阅读保险条款和产品说明书,尤其是保险责任、犹豫期和退保事项、利益演示、费用扣除等内容。 (三)提示客户应当由投保人亲自抄录、签名。 (四)客户向商业银行及保险公司咨询及投诉渠道。 (五)监管机构的其他相关规定。 七、商业银行开展代理保险业务时,应当遵守监管机构关于投保提示、禁止代客户抄录、禁止代客户签宇确认等方面的规定,指导客户如实、正确地填写投保单,不得代替客户抄录语句、签名。 商业银行应当要求保险公司提供客户满期给付和期缴续费等客户信息,做好对客户的后续服务。 八、商业银行应当审慎选择代销保险产品,代销保险产品应当符合监管机构的相关要求。 对于客户投诉多、设计上存在缺陷的问题保险产品,商业银行应当主动停止销售,与保险公司妥善处理相关事宜。 九、商业银行应当明确告知客户代理保险业务中商业银行与保险公司法律责任的界定,尤其是告知客户保险业务出现问题时应当与保险公司进行沟通,做好风险提示与投资者教育。 十、商业银行网点摆放的宣传资料应当由保险公司总公司或其授权的分公司统一印制,严禁各营业网点擅自印制单证材料或变更宣传材料的内容。 各类保险单证和宣传资料上不得使用带有银行名称的中英文字样或银行的形象标识,不得出现“存款”、“储蓄”、“与银行共同推出”等字样,不得违反监管机构的相关规定。 十一、商业银行应当对拟建立或已建立代理合作关系的保险公司进行审慎尽职调查,审慎选择合作伙伴。调查内容包括但不限于:保险公司公司治理状况、财务状况、偿付能力充足状况、内控制度健全性和有效性、近两年受监管机构处罚情况以及客户投诉处理情况。对调查结果不合格或存在违规行为的保险公司,不得与其合作开展代理保险业务。 商业银行应当持续关注和评估保险公司合作状况,对保险公司合规经营、售后服务、产品宣传、培训以及投诉处理等方面进行定期评价,对存在违规行为和重大风险的保险公司应当停止代理保险业务合作。 商业银行总行应当制定统一的准入、退出和持续性合作的相关规定,对合作主体、方式和内容进行统一管理和授权。 十二、通过商业银行网点直接向客户销售保险产品的人员,应当是持有保险代理从业人员资格证书的银行销售人员;商业银行不得允许保险公司人员派驻银行网点。 十三、商业银行每个网点原则上只能与不超过3家保险公司开展合作,销售合作公司的保险产品。如超过3家,应坚持审慎经营,并向当地银监会派出机构报告。 十四、商业银行应当根据监管机构的要求,考虑代理保险产品复杂程度确定不同层级营业网点代销产品的种类;投资连结保险等复杂保险产品应当严格限制在理财服务区、理财室或者理财专柜等专属区域内梢售。 十五、商业银行应当尽量实现系统出单和系统管控,减少操作风险;不能通过信息系统实现销售管理的,商业银行应当加快信息系统开发,尽快满足相关监管要求。 十六、商业银行通过电话销售保险产品的,销售人员应为具有保险代理从业人员资格的银行人员,销售行为应当按照统一的规范用语进行,妥善保管客户信息,履行相应的保密义务。 商业银行通过电话向客户销售保险产品的,应当先征得客户同意,明确告知客户销售的是保险产品,不得误导销售,销售过程应当全程录音并妥善保存。 十七、商业银行应当严格按照与保险公司协议规定收取手续费,全额入账,不得收取协议规定之外的其他费用。 十八、商业银行应当督促保险公司按照监管规定在保险合同犹豫期内,对代理销售的保险期限在1年以上的人身保险新单业务进行客户电话回访,并要求保险公司妥善保存电话回访录音;视实际情况需要,可以要求保险公司对客户进行面访,并详细做好回访记录。 十九、商业银行应当建立有效的投诉处理机制,与保险公司分工协作,制定统一规范的投诉处理程序,向客户明示投诉电话,在与保险公司签订代理协议时,应当主动协商保险公司建立风险处理应急预案,确保能妥善处理投诉纠纷事件。 二十、当出现突发事件、重大投诉或其他重大风险事件时,商业银行、保险公司应当密切配合,立即妥善处理,有效化解相关风险并及时向中国银监会、中国保监会报告。 二十一、商业银行应当建立和完善代理保险业务内控和风险管理体系,持续要求保险公司提供每年公司治理状况、财务状况、偿付能力充足状况、内控制度健全性和有效性、近两年受监管机构处罚情况以及客户投诉处理等相关情况。 二十二、商业银行应当在每个季度结束后的30个工作日之内,内中国银监会及其派出机构,报送代理保险业务的报告。报告应当至少包括以下内容: (一)代理保险业务开展情况。 (二)发生投诉及处理的相关情况。 (三)与保险公司合作情况。 (四)内控及风险管理的变化情况。 (五)其他需要报送的情况。 二十三、中国银监会依法对商业银行代理保险业务制定相关的规章和审慎经营规则,进行现场检查和非现场监管。 中国银监会、中国保监会对商业银行代理保险业务可以进行联合现场检查,依法对违规行为采取监管措施,追究相应责任,并给予相应处罚。 监管机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等相关规定,对商业银行代理保险业务中的同一个违法行为,不得给予重复处罚。 二十四、本通知印发之前的银行代理保险业务,应按本通知要求予以整改和规范,并将相关情况报送当地银监会派出机构。 二十五、其他银行业金融机构代理保险业务的,参照以上规定执行。 请各银监局将本通知转发至辖内银监分局和有关银行业金融机构。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二O一O年十一月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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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行保险法
你好,你说的是存款保险吗?银行给存款买保险,这样我们存在银行的钱会更安全的。 本回答被网友采纳5
中国的法律允许银行和保险公司破产的吗
你好《中华人民共保险法》第八十九条规定保险公司因分立、需要解散,或者股东会、股东大会决议解散,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的解散事由出现,经国务院保险监督 管理机构批准后解散。 经营有人寿保险业务的保险公司,除因分立、合并或者被依法撤销外,不得解散。 保险公司解散,应当依法成立清算组进行清算。第九十二条 经营有人寿保险业务的保险公司被依法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的,其持有的人寿保险合同及责任准备金,必须转让给其他 经营有人寿保险业务的保险公司;不能同其他保险公司达成转让协议的,由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指定经营有人寿保险业务的保险公司接受转让。 转让或者由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指定接受转让前款规定的人寿保险合同及责任准备金的,应当维护被保险人、受益人的合法权益。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第六十九条 规定:商业银行因分立、合并或者出现公司章程规定的解散事由需要解散的,应当向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提出申请,并附解散的理由和支付存款的本金和利息等债务清偿计划。经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批准后解散。 商业银行解散的,应当依法成立清算组,进行清算,按照清偿计划及时偿还存款本金和利息等债务。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监督清算过程。 第七十条商业银行因吊销经营许可证被撤销的,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应当依法及时组织成立清算组,进行清算,按照清偿计划及时偿还存款本金和利息等债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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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业银行存款变保险法律可帮取回吗
借用一英传:让骗子有机可乘的人,要负比骗子本人更多的责任!真要对你,成天和打交道的那帮人的iq能比你差,还用得着到处向你推销?某位网友总结过 银行、邮储员工骗保术:一是把保险解释成银行存款,卖保险是存款送保险,很多百姓到现在还稀里糊涂。二是把十年期保险说成三年,五年六年期的说成一两年。三是夸大意外险,大部分银行保险只能保意外死亡或者无意外保险,但银行员工都夸大为保意外(言下之意只要出了意外都保,故意模糊言辞)。四是夸大收益,银行保险到期收益根本不能预期,但银行工作人员按照保险公司人员的授意,擅自夸大收益,基本都说比存款高,并将十年期的保底金额解释成一年,模糊客户视听。五是保单上现金价值基本都打印在保单背后,并粘贴于背面,防止客户看见后明白真相而要求退保。就因为大家信任银行、邮局等机构,所以保险公司才想到这样的主意。在银行、邮局等地方摆摊设点兜售保险,让你误以为是这些地方的新业务。这些机构成天和钱打交道,自然会唯利是图睁眼说瞎话。那些分红都是理论上的“预期最高”收益,是根据保险公司每年的盈利状况而定,可有可无,具有明显的不确定性。合同内容没有明确说明其具体领取金额,仅凭人的一张嘴说是如何的高,都将是保险公司无法兑现的空头“支票”。到时候因为各种因素不兑现,也没有法律责任。老百姓的合同/法律意识不强,随意签字。保险公司和银行都抓住了这个弱点来忽悠老百姓。有几个自己知道保险的保障利益的?顺便问一下那几个鼓吹的网友。每天在银行里摆摊设点,打出广告条,是个人都拉,打着各种旗号推销保险。给无知的老人兜售长期寿险,说是比固定存款利率高,给没几个钱交不起续期保费的普通人鼓吹什么理财产品,还送保障。把他们的存款变成自称收益高但不能提前取的保单,投保容易理赔难。拉来一单给你一单提成,还要你拿钱出来打点银行里的人;卖不出去,没有一分钱底薪,你还倒贴。这样的事情,你觉得值得去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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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前国内那些法律来规范银行保险?
有保险法和商业银行法是规范这两个行业的基础性法律。8
法律,银行,保险公司的朋友们请进来
如果没理一定的法律手续,就这么办理一个网站(网络公司)后让大家来募捐那肯定是有问题的额达到一定程度,被定性为非法集资不是没有可能的。这跟会员费还不是一个概念,会员费是一个企业实体(还有一些事业单位)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可以操作的。但是募捐、无偿援助等慈善事业目前国家还没有完全放开,前一段时间民政部部长的一番言论好像是有放开慈善事业让社会去搞的意思,后来李连杰的“壹基金”计划成功获批,终于打开了一个缺口。但是,离真正放开还有很长一段路要走。我也希望它早日放开。因此,我建议你将这个项目做成“某某医疗救助基金”,向民政部门申请获批。但是,这个程序很复杂,你可能要成立一个独立的基金管理公司,有专门的管理人员、法务人员,特别是财务人员,要有会计账目,每年或每季度要进行审计。每年还有向民政部门进行备案、报告等等。如果,你觉得麻烦,我建议你还是走会员费的路子,毕竟那是合法的。当然,你提前也要办理公司,才有资格进行会员招募。以下针对你补充问题:你补充的问题让我感觉,你往更加违法的路上又前进一步。“起步捐款一块钱就可以,捐款一块钱就可以成为会员,但捐款的金额不限,如果到时我兑现不了承诺(这个就可能是因为医疗费用有限和需求的人太多的影响),如果出现这种局面,到时可以将他们当初捐的钱如数还给他们,”这个涉嫌集资诈骗或合同诈骗,性质比非法集资更恶劣。“如果这样构成菲法集资的话,那我就会跟社会人士讲清楚,他们交的这个钱如果到时因为分配不过来,而没有得到因得的医疗费用,那么我也无能为力将他们当初捐的这个钱还给他们了,这样就不算是菲法集资了是吧?”这个涉嫌非法集资、集资诈骗或者合同诈骗,这个性质恶劣程度又前进了一步,还可能赎罪并罚。兄弟,还是参考我前面和你说去做吧,不要一条路走到黑。好久没有回答这么多了。希望对你有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