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人独资公司章程,

注意:本示范文本不得手工填打印时应当删除文本中红色字体部分。设董事会监事会经理的一人有限公司章程示范文本 有限公司章程(仅供参考) 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了规范公司的
法人独资公司章程,求一人(法人独资)有限公司章程(无股东会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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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意:本示范文本不得手工填打印时应当删除文本中红色字体部分。

设董事会监事会经理的一人有限公司章程示范文本

有限公司章程

(仅供参考)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公司的组织和行为,保护公司、股东和债权人的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并结合本公司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公司的组织形式为一人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独资”或“法人独资”) (“自然人独资”或“法人独资”选择一种),公司依法成立后即成为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企业法人。

第三条 本章程中的各项条款与法律、行政法规、规章相抵触的,以法律、行政法规、规章的规定为准。

第二章 公司名称和住所

第四条 公司名称: 。

第五条 公司住所: 。

(注:公司以其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为住所,明确表述所在市(区)、县、乡镇(村)及街道门牌号码。)

第三章 公司经营范围

第六条 公司经营范围: (以上经营范围以登记机关核发的营业执照记载项目为准;涉及许可审批的经营范围及期限以许可审批机关核定的为准)。

(注:公司的经营范围用语应当参照国民经济行业分类标准,根据公司从事经营项目的实际情况,进行具体填写。)

第七条 公司改变经营范围,应当修改公司章程,并向登记机关办理变更登记。

公司的经营范围中属于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决定规定须经批准的项目,应当依法经过批准。

第四章 公司注册资本

第八条 公司注册资本: 万元人民币,为在公司登记机关登记的股东全部出资额,股东于公司设立登记前一次性足额缴纳公司的注册资本。(如增资后,则删除最后句)

第九条 公司变更注册资本和实收资本的,提交依法设立的验资机构出具的验资证明,依法向登记机关办理变更登记手续。

公司增加注册资本和实收资本的,股东一次性足额缴纳公司新增的注册资本。公司以法定公积金转增为注册资本的,公司所留存的该项公积金不得少于转增前公司注册资本的25%。公司自足额缴纳出资之日起30日内申请变更登记。

公司减少注册资本的,自公告之日起45日后申请变更登记,并提交公司在报纸上登载公司减少注册资本公告的有关证明和公司债务清偿或者债务担保情况的说明。

公司减资后的注册资本不得低于法定的最低限额。

第十条 公司变更注册资本、实收资本及其他登记事项,应当向原公司登记机关申请变更登记。

未经变更登记,公司不得擅自变更登记事项。

(注:一人有限公司的注册资本最低限额为人民币10万元,法律、行政法规对一人有限公司注册资本的最低限额有较高规定的,从其规定。公司设立时,股东应当于公司设立登记前一次性足额缴纳公司的注册资本,股东的货币出资金额不得低于注册资本的百分之三十。一个自然人只能投资设立一个一人有限公司,该一人有限公司不能投资设立新的一人有限公司,该一人有限公司不得分立。)

第五章 股东的姓名或者名称、出资额、出资方式和出资时间

第十一条 股东的姓名或者名称:

股东姓名或者名称 住所 身份证(或证件)号码

股东1

第十二条 股东的出资数额、出资方式和出资时间:

股东姓名或者名称 认缴情况 实缴情况

出资方式 出资额 出资比例 出资额 出资方式 出资时间

合计: 人民币 人民币

其中货币出资额 人民币

(上述表格用于股东一次缴纳全部出资;一人有限责任公司股东应当一次足额缴纳公司章程规定的出资额,若公司设立后增资、减资的,可用下列表格:)

股东姓名或名称 认缴情况 实缴情况

出资数额 出资方式 出资比例 出资数额 出资方式 出资时间

合计 人民币 人民币

其中货币出资 人民币

备注: (增资、减资过程)例:(仅供参考)第一期以货币出资200万元人民币,于2011年1月1日缴纳;第二期以货币增资300万元人民币,于2012年1月1日缴纳;第三期以货币增资XX万人民币,于2013年3月1日缴纳;第四期减资XX万人民币,于2014年5月1日缴纳;

(注:请根据实际情况填写本表,增资、减资的次数为2次以上的,应按实际情况续填本表。)

(该条内容,或者用文字表述如下:)

或第十二条 股东的出资数额、出资方式和出资时间:

股东XXX:缴纳的出资额为 万元人民币,占注册资本的100%,其中以货币(或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出资 万元人民币,占注册资本的XX%,于200X年XX月XX日(公司设立登记前)一次性足额缴纳。

第十三条 公司成立后,向股东签发出资证明书;公司置备股东名册,股东可以依股东名册主张行使股东权利。

公司成立后,股东不得抽逃出资。

第十四条 股东不能证明公司财产独立于股东自己的财产的,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公司在每一会计年度终了时编制财务会计报告,并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

第六章 公司的机构及其产生办法、职权、议事规则

第十五条 公司不设股东会。股东依照《公司法》规定,行使下列职权:

(一)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

(二)委派和更换非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监事,决定董事、监事的报酬事项;

(三)审查批准董事会的报告;

(四)审查批准监事会的报告;

(五)审查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六)审查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的方案;

(七)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定;

(八)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定;

(九)对公司合并、分立(一个自然人投资设立的一人有限公司,不得分立为同一自然投资的一人有限公司)、清算或者变更公司形式作出决定;

(十)制定或修改公司章程;

(十一)(注:由股东自行确定,如股东不作具体规定应将此项删除)

股东作出上述事项的决定时,采用书面形式,并由股东签名后置备于公司。

第十六条 公司设董事会,成员为 人(法定3至13人),由股东委派产生。董事任期 年(每届任期不得超过三年),任期届满,经股东委派可连任。

董事会设董事长一人,副董事长 人,由 产生。(注:股东自行确定董事长、副董事长的产生方式。两个以上的国有企业或者两个以上的其他国有投资主体投资设立的有限公司,其董事会成员中应当有公司职工代表;其他有限公司董事会成员中可以有公司职工代表。董事会中的职工代表由公司职工通过职工代表大会、职工大会或者其他形式民主选举产生。)

董事任期届满未及时改选,或者董事在任期内辞职导致董事会成员低于法定人数的,在改选出的董事就任前,原董事仍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履行董事职务。

第十七条 召开董事会会议,应当于会议召开十日以前将会议时间,地点和内容通知全体董事。

董事会必须有三分之二以上(含三分之二)的董事出席方为有效,董事因故不能亲自出席董事会会议时,可以书面委托其它董事代为出席,由被委托人履行委托书中载明的权力。(公司章程自行确定)

第十八条 董事会对股东负责,行使下列职权:

(一)执行股东的决定;

(二)审定公司的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三)制订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四)制订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五)制订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以及发行公司债券的方案;

(六)制订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或者变更公司形式的方案;

(七)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

(八)决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经理及其报酬事项,并根据经理的提名决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经理、财务负责人及其报酬事项;

(十)制定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十一)(注:由股东自行确定,如股东不作具体规定应将此项删除。)

第十九条 董事会会议由董事长召集和主持;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副董事长召集和主持;副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半数以上董事共同推举一名董事召集和主持。(不设副董事长的,删除副董事长部分)

第二十条 董事会决议的表决,实行一人一票。董事会的决议须经全体董事二分之一以上董事同意方可作出。(注:董事会的其他议事方式和表决程序,由股东自行确定。)

董事会应当对所议事项的决定作成会议记录,出席会议的董事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

第二十一条 公司设经理一名,由董事会决定聘任或者解聘。经理对董事会负责,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公司的生产经营管理工作,组织实施董事会决议;

(二)组织实施公司年度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三)拟订公司内部管理机构设置方案;

(四)拟订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五)制定公司的具体规章;

(六)提请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经理、财务负责人;

(七)决定聘任或者解聘除应由董事会决定聘任或者解聘以外的负责管理人员;

(八)(注:由董事会自行确定,如董事会不作具体规定应将此条删除。以上内容也可由董事会自行确定。)

经理列席董事会会议。

第二十二条 公司设监事会,成员 人,其中职工代表 人。股东监事由股东委派产生,职工代表监事由职工大会或者其他形式民主选举产生。(注:监事会成员不得少于三人,由股东自行确定成员,但其中职工代表的比例不得低于三分之一。监事会中的职工代表由公司职工通过职工代表大会、职工大会或者其他形式民主选举产生。)

监事会设主席一人,由全体监事过半数选举产生。监事会主席召集和主持监事会会议;监事会主席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半数以上监事共同推举一名监事召集和主持监事会会议。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兼任监事。(注:高级管理人员是指公司经理、副经理、财务负责人和本章程规定的其他人员。)

监事的任期每届为三年,任期届满,经股东委派可连任。

监事任期届满未及时改选,或者监事在任期内辞职导致监事会成员低于法定人数的,在改选出的监事就任前,原监事仍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履行监事职务。

第二十三条 监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检查公司财务;

(二)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的行为进行监督,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公司章程或者股东会决议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出罢免的建议;

(三)当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行为损害公司的利益时,要求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予以纠正;

(四)向股东提出提案;

(五)依照《公司法》第一百五十二条的规定,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起诉讼;

(六)(注:由股东自行确定,如股东不作具体规定应将此项删除)

监事可以列席董事会会议,并对董事会决议事项提出质询或者建议。

第二十四条 监事会每年度召开 次会议(监事会每年度至少召开一次会议,具体由股东确定),监事可以提议召开临时监事会会议。

召开临时监事会会议,应当于会议召开五日前将会议时间,地点和内容通知全体监事。

监事会决议的表决,实行一人一票。监事会决议应当经半数以上监事通过。

监事会应当对所议事项的决定作成会议记录,出席会议的监事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

(注:由股东自行确定监事会的其他议事方式和表决程序。)

第二十五条 监事会行使职权所必需的费用,由公司承担。

第七章 公司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六条 公司的法定代表人由董事长(或经理)担任(注:由股东自行确定),并依法登记。公司法定代表人代表公司签署有关文件,任期 年(每届不超过三年),由股东(或董事会) (选举、委派或其他方式)产生,任期届满,可连选(聘、经股东委派可)连任。

第二十七条 法定代表人变更,应当自变更决议或者决定作出之日起30日内申请变更登记。

第八章 股东认为需要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二十八条 公司股东可以依法转让其全部或者部分股权。

公司股东转让股权的,应当自转让股权之日起30内申请变更登记。

股东因转让股权而引起公司类型变更的,按照拟变更的公司类型的设立条件,在规定的期限内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变更登记。

第二十九条 股东依法转让股权后,公司应当相应修改公司章程和股东名册中有关股东及其出资额的记载。

第三十条 公司的营业期限 年,自公司营业执照签发之日起计算。

公司营业期限届满,可以通过修改公司章程而存续。

公司延长营业期限须办理变更登记。

第三十一条 公司因下列原因解散:

(一)公司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

(二)股东决定解散;

(三)因公司合并或者分立需要解散(一个自然人投资设立的一人有限公司,不得分立为同一自然投资的一人有限公司);

(四)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或者被撤销;

(五)人民法院依照《公司法》第一百八十三条的规定予以解散;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解散情形。

(七)(注:由股东自行确定,如股东不作具体规定应将此项删除)

公司因前款第(一)、(二)、(四)、(五)、(六)项规定而解散的,应当在解散事由出现之日起15日内成立清算组,开始清算。公司清算组成员由股东决定。

第三十二条 公司解散,依法应当清算的,清算组应当自成立之日起10日内将清算组成员、清算组负责人名单向公司登记机关备案。

第三十三条 清算组应当自成立之日起10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60日内在报纸上公告。

在申报债权期间,清算组不得对债权人进行清偿。

第三十四条 清算期间,公司存续,但不得开展与清算无关的经营活动。公司财产在未依照《公司法》规定清偿前,不得分配给股东。

公司清算结束后,清算组应当制作报经股东(或者人民法院)确认的清算报告,并自清算结束之日起30日内向原公司登记机关申请注销登记,公告公司终止。

(注:本章内容除上述条款外,出资人可根据《公司法》的有关规定,将认为需要记载的其他内容一并列明。)

第九章 附 则

第三十五条 公司向其他企业投资或者为他人提供担保,由股东(或者董事会)决定。

公司为公司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提供担保的,必须由股东书面决定。

第三十六条 公司登记事项以公司登记机关核定的为准。

第三十七条 本章程未规定的其他事项,适用《公司法》的有关规定。

第三十八条 本章程一式 份,股东留存一份,公司留存一份,并报公司登记机关一份。

第三十九条 本章程未尽事宜,由股东研究解决。

股东签字、盖章:

201X年XX月XX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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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本章程中股东自行约定的事项不得违反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 来自:求助得到的回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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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面是更多关于法人独资公司章程的问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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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们的公司类型是有限责任公司(法人独资),增加经营范围,求《公司章程修正案》和股东决议的范本,发邮箱

修正需要把要的条款修改,一般格式

公程修正案

经全体股东,先将公司章程变更如下:

原 第**条 ************* (原文)

修改为 第**条 ***************** (修改内容)

修改几条就写几条,不修改变更的条款不用写在“修正案”里面。

公司决议基本格式:

***公司 第*届 第*次 股东会决议

***公司于****年**月**日,用**方式(会议或传真)召开第*届第*次股东会,讨论关于公司增资事宜。

公司股东**人(数字),出席本次会议股东**人,参会股东100%,会议达到法定表决标准,会议合法有效。

股东会讨论了关于增资扩股(如果股东人数不变,扩股两个字不写)事宜,经表决,全体股东一致同意增加***公司注册资本****万元,同意修改公司章程中有关章节,并按工商注册程序进行变更。

本决议经全体股东签字后立即生效。

全体股东签字:

年 月 日 来自:求助得到的回答 你对这个回答的评价是?
企业集团是指以资本为主要联结纽带,以母子公司为主体,以集团章程为共同行为规范的,由母公司、子公司、参股公司及其他成员共同组成的企业法人联合体。企业集团不具有企业法人资格。 一、集团应具备条件 1、企业集团的母公司(核心企业)注册资本在5000万元人民... 本回答由提供

回答量: 采纳率: 帮助的人: 访问个人页 就是楼下哥们说的那样,把公司原章程修正。再做一股东会决议纪录。盖公司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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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人独资的一人有限公司股东决议书怎么写?

  [ ]有限公司2009年第[ ]次股东会决议

  时间:2009年 月 日

  地点:[ ]

  参会股东:

  经股东会一致同形成决议如下:

  依据《公司法》规定,经公司股东会讨论通过,决定注销本公司,并自即日起由***、***组成清算组,同时指定***为清算组负责人,待清算后报股东会确认。

  全体股东签字:

  (法人股东加盖公章并由法定代表人签字,自然人股东亲笔签字)

  本公司盖章:

  2009年 月 日

  再给你一个股东会议决议书的写法参考吧:

  北京XXXXXX有限公司

  第X届第X次股东会决议

  XXXX年XX月XX日在北京市海淀区XX路XX号召开了北京XXXX公司第X届第X次股东会会议,会议应到X人,实到X人,参加会议的股东在人数和资格等方面符合有关规定,会议形成决议如下:

  变更名称:*同意 (企业名称)变更名称为北京 有限公司

  变更住所:*同意变更地址为北京市海淀区 路 号

  变更经营范围:同意将经营范围变更为 。

  变更法定代表人:*同意免去XX执行董事职务(设执行董事不设董事会的企业适用,如有新、原股东会,为原股东会决议内容)

  变更法定代表人:*同意选举XX为执行董事 (设执行董事不设董事会的企业适用,如有新、原股东会,为新股东会决议内容,)

  变更法定代表人:*同意免去XX、XX、XX董事职务 (设董事会的企业适用,如有新、原股东会,为原股东会决议内容)

  变更法定代表人:*同意选举XX、XX、XX为董事 (设董事会的企业适用,如有新、原股东会,为新股东会决议内容)

  变更监事:*同意免去XX监事职务 (不设监事会的企业适用,如有新、原股东会,为原股东会决议内容)

  变更监事:*同意选举XX为监事 (不设监事会的企业适用,如有新、原股东会,为新股东会决议内容)

  变更监事:*同意免去XX、XX、XX监事职务 (设监事会的企业适用,如有新、原股东会,为原股东会决议内容)

  变更监事:*同意选举XX、XX、XX为监事 (设监事会的企业适用,如有新、原股东会,为新股东会决议内容)

  变更股东(转让出资):*同意股东XX在北京 (企业名称)的货币(或实物、非专利技术等)出资XX万元转让给XX(股东名称)(原股东会项目)

  变更股东:*同意由XX、XX、XX组成新的股东会

  *注册资本(金)XX万元不变,其中股东XX货币出资XX万元,股东XX货币出资XX万元(新股东会项目)

  增加股东:*同意增加新股东XX、XX

  变更注册资本:*同意增加(或减少)注册资本 万元、由股东XX增加(或减少)出资 万元、新股东XX出资 万元

  变更经营期限:*同意延长 (企业名称)经营期限至 年。

  增补执照正(副)本:*同意申请补发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正本壹份、增发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 份。

  变更出资方式:*同意股东XX在 (企业名称)设立时实物出资 万元变更为货币出资 万元

  财产转移:*同意股东XX在 (企业名称)设立时实物出资 万元转移到公司财产内计入公司会计科目。

  设立分公司:*同意设立分公司名称为

  公司注销:*依据《公司法》规定,经公司股东会讨论通过,决定注销本公司,并自即日起由XX、XX组成清算组,同时指定XX为清算组负责人,待清算后报股东会确认。(清算组成员须是股东会成员)

  修改章程:*同意修改 (企业名称)章程

  全体股东签字:

  注:

  1、全体股东签字指法人股东要盖公章、法定代表人签字:自然人股东亲笔签字。

  2、公司股东会决议三十日内有效,请注意股东会召开的时间与申请变更的时间间隔不得超过30天。

  3、如变更股东需提交两届股东会决议、一届为原股东会成员签署、二届为新股东会成员签署,每换一次股东,股东会换一次届。

  4、如是集体所有(股份合作)制企业,应为全体股东和职工代表签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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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章程 自然人独资有限公司章程范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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求成立新的有限公司的《公司章程》、《股东会决议》、《董事会决议》、《监事会决议》范本。

有限公司章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公司的行为,保障公司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和有关法律、法律规定,结合公司的实际情况,特制订本章程。

第二条 公司名称:

第三条 公司住所:

第四条 公司由 共同投资组建。

第五条 公司依法在**工商行政管理局登记注册,取得法人资格,公司经营期限为 年。

第六条 公司为有限责任公司,实行独立核算,自主经营,自负盈亏。股东以其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公司以其全部资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

第七条 公司坚决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及本章程规定,维护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接受政府有关的监督。

第八条 公司宗旨:

第九条 本公司章程对公司、股东、执行董事、监事、经理均具有约束力。

第十条 本章程经全体股东讨论通过,在公司注册后生效。

第二章 公司的经营范围

第十一条 本公司经营范围: (以公司登记机关核定的经营范围为准)

第三章 公司注册资本

第十二条 本公司注册资本为 万元人民币。

第四章 股东的姓名

股东甲:

股东乙:

第五章 股东的权利和义务

第十四条 股东享有的权利

1、根据其出资份额享有表决权;

2、有选举和被选举执行董事、监事权;

3、查阅股东会议记录和财务会计报告权;

4、依照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规定分取红利;

5、依法转让出资,优先购买公司其他股东转让的出资;

6、优先认购公司新增的注册资本;

7、公司终止后,依法取得公司的剩余财产。

第十五条 股东负有的义务

1、缴纳所认缴的出资;

2、依其所认缴的出资额承担公司的债务;

3、办理公司注册登记后,不得抽回出资;

4、遵守公司章程规定。

第六章 股东的出资方式和出资额

第十六条 本公司股东出资情况如下:

股东甲: , 以 出资,出资额为人民币 万元整,占注册资本的 %。

股东乙: , 以 出资,出资额为人民币

万元整,占注册资本的 0.%。

第七章 股东转让出资的条件

第十七条 股东之间可以自由转让其出资,不需要股东会同意。

第十八条 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出资:

1、须要有过半数以上并具有表决权的股东同意;

2、不同意转让的股东应当购买该转让的出资,若不购买转让的出资,视为同意转让。

3、在同等条件下,其他股东有优先购买权。

第八章 公司的机构及其产生办法、职权、议事规则

第十九条 公司股东会由全体股东组成,股东会是公司的权力机构,依法行使下列职权:

1、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

2、选举和更换执行董事,决定有关执行董事的报酬事项;

3、选举和更换由股东代表出任的监事,决定有关监事的报酬事项;

4、审议批准执行董事的报告;

5、审议批准监事的报告;

6、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7、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8、对公司的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议;

9、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出资作出决议;

10、对公司兼并、分立、变更公司形式,解散和清算等事宜作出决议;

11、修改公司章程。

第二十条 股东会议分为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由执行董事召集和主持,执行董事因特殊原因不能履行职务时,由执行董事指定的股东召集和主持。

定期会议应当每年召开一次,当公司出现重大问题时,代表四分之一以上表决权的股东可提议召开临时会议。

第二十一条 召开股东会会议,应当于会议召开15日以前通知全体股东。

股东会会议应对所议事项作出决议,决议应由代表二分之一以上表决权的股东表决通过,但股东会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分立、合并、解散或者变更公司形式、修改公司章程作出的决议,应由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的股东表决通过。股东会应当对所议事项的决定作出会议纪要,出席会议的股东应当在会议纪要上签名。

第二十二条 公司不设董事会,设执行董事一名,由股东会选举产生。

第二十三条 执行董事对股东会负责,行使下列职权。

1、负责召集股东会,并向股东会报告工作;

2、执行股东会的决议;

3、决定公司的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4、制订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5、制订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6、制订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的方案;

7、拟订公司合并、分立、变更公司形式,解散的方案;

8、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

9、聘任或者解聘公司经理,财务负责人,决定其报酬事项;

10、制定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第二十四条 执行董事每届任期三年,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

第二十五条 公司设经理,经股东会同意可由执行董事兼任。经理行使下列职权:

1、主持公司的生产经营管理工作;

2、组织实施公司年度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3、拟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设置方案;

4、拟订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5、制定公司的具体规章;

6、聘任或解聘公司副经理、财务负责人及其他有关负责管理人员。

第二十六条 公司设立监事一名,由股东会选举产生。执行董事、经理及财务负责人不得兼任监事。

第二十七条 监事任期每届三年,监事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

第二十八条 监事行使以下职权:

1、检查公司财务;

2、当执行董事、经理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法规或者公司章程的行为进行监督;

3、当执行董事、经理的行为损害公司的利益时,要求执行董事和经理予以纠正。

4、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

第九章 公司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九条 本公司的法定代表人由执行董事担任。

第三十条 本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允许由非股东担任。

第十章 公司的解散事由与清算方法

第三十一条 公司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应予解散:

1、营业期限届满;

2、股东会决议解散;

3、因合并和分立需要解散的;

4、违反国家法律、行政法规,被依法责令关闭的;

5、其他法定事由需要解散的。

第三十二条 公司依照上条第(1)、(2)项规定解散的,应在15日内成立清算组,清算组人选由股东会确定;依照上条(4)、(5)项规定解散的,由有关主管机关组织有关人员成立清算组,进行清算。

第三十三条 清算组在清算期间行使下列职权:

1、清理公司财产,分别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

2、通知或者公告债权人;

3、处理与清算有关的公司未了结的业务;

4、清缴所欠税款;

5、清理债权、债务;

6、处理公司清偿债务后的剩余财产;

7、代理公司参与民事诉讼活动。

第三十四条 清算组应当自成立之日起10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60日内在报纸上至少公告三次,债权人应当在接到通知书之日起30日内,未接到通知的自第一次公告之日起90日内,向清算组申报其债权。

债权人申报其债权,应当说明债权的有关事项,并提供证明材料,清算组应当对债权进行登记。

第三十五条 清算组在清理公司财产、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后,应当制定清算方案,并报股东会或者有关主管机关确认。

公司财产能够清偿公司债务的,分别支付清算费用,职工工资级别和劳动保险费用,缴纳所欠税款,清偿公司债务。

公司财产按前款规定清偿后的剩余财产,公司按照股东的出资比分例进行分配。

清算期间,公司不得开展新的经营活动。公司财产在未按第二款的规定清偿前,不得分配股东。

第三十六条 因公司解散而清算,清算组在清理公司财产、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后,发现公司财产不足清偿债务的,应当立即向人民法院申请宣告破产。

公司经人民法院裁定宣告破产后,清算组应当将清算事务移交给人民法院。

第三十七条 公司清算结束后,清算组应当制作清算报告,报股东会或者有关主管机构确定,并报送公司登记机关,申请公司注销登记,公告公司终止。

第十一章 公司财务会计制度

第三十八条 公司按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财政主管部门的规定建立本公司的财务、会计制度。

第三十九条 公司应当每一会计年度终了时制作财务会计报告并依法经审查验证。财务会计报告包括下列财务会计报表及附属明细表:

1、资产负债表;

2、损益表;

3、现金流量表;

4、财务情况说明表;

5、利润分配表。

第四十条 公司应当在每一会计年度终了时制作财务会计报告,依法经审查验证,并在制成后十五日内,报送公司全体股东。

第四十一条 公司分配当年税后利润时,应当提取利润的百分之十列入公司法定公积金,并提取利润的5%至10%列入公司法定的公益金,公司法定公积金累计额为公司注册资本的50%以上的,可不再提取。

第四十二条 公司法定公积金不足以弥补上一年度公司亏损的, 在依照前条现定提取法定公积金和法定公益金之前,应当先用当年利润弥补亏损。

第四十三条 公司提取的法定公益金用于本公司职工的集体福利。

第四十四条 公司弥补亏损和提取公积金、法定公益金后所余利润,按照股东的出资比例分配。

第十二章 附 则

第四十五条 公司提交的申请材料和证明具备真实性、合法性、有效性,如有不实而造成法律后果的,由公司承担责任。

第四十六条 本章程经股东签名、盖章,在公司注册后生效。

股东签名(盖章):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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